中国古代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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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人事制度英语:ancient Chinese personnel system),中国古代官吏的铨选和管理制度。铨选主要解决官吏的来源,职官的管理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铨选制度

官吏铨选的途径很多,有世袭、纳赀、军功、荐举、郎选、恩荫和科举制等。主要有三个阶段和三种制度,即先秦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荐举制和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

世袭制

又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荐举制

荐举贤才、授以官职的官吏选拔制度。举荐的标准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它冲破了先秦贵族血缘世袭制的樊篱。西汉察举、征辟制的出现,是荐举制成熟的标志,而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的施行,表明其走向衰败。

察举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官制度。这是荐举制精髓所在。察举分诏举与岁举。诏举是皇帝下诏选取特殊人才,岁举是地方长官定期定员向朝廷推荐人才。察举的科目主要有贤良方正、孝廉、太学博士弟子及特举特科等。有时皇帝对于贤良方正等用“对策”、“射策”的方式进行考核。征辟制是皇帝及公卿郡守选拔任用属员的一种制度。皇帝特征、聘召人才为“征”,公卿郡守聘任幕僚属官为“辟”。东汉后期选拔官吏中钻营请托、结党营私和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察举、征辟制渐趋败坏。

曹魏时,魏王曹丕接受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在州、郡设大小中正官,负责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并博采舆论,从上上至下下分九等品评地方士人,供朝廷按品级授官。世族门阀把持中正,控制选举,九品中正制成为门阀统治的工具。

科举制

隋统一全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废九品中正制,设秀才科。隋炀帝时又建进士科,以“试第”取士,并创立了以公开考试、择优选才为特征的科举制度。科举制绵延1 300多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官吏主要铨选制度。其主要特点是:

①公开考试,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平等竞争。除工商隶皂倡优等人士外,不论门第等级和贫富,均可于州县公开报考。

②考试制度日趋完备。科举即分科举士,按科目性质又可分文举、武举。文举又有制科和常科之分。制科是皇帝临时设置考取名士的科目,常科是定期分科取士的制度。常科科目繁多,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童子等科。考试程序,唐代有州试和省试,宋代增加殿试,明代以后则有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

③以文化知识为主要录取标准。科举考试科目不同,内容各异,但考诗赋、经义、策问、算学、法律等,都以文化知识为主。明清加强了君主专制集权以后,科举制考试内容重经义,不切实用。以八股取士,形式死板,内容空洞,束缚人们的思想。考题割裂,偏、难、奇、奥。科举制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至清末终于被废止。

科举制虽为隋、唐以后官员铨选的主要途径,但世袭制、荐举制以及军功、吏进、纳赀捐官、荫封等其他选官制度作为科举制的补充形式仍继续存在。

职官管理制度

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任用

历代都重视官员选拔后的任用。秦代为保证被荐举官员的素质,对举者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雎列传》)。汉代以后对官员的任用有多种限制,朝廷对候选官员的家世、职业、财产、资历、民族、体格及外貌都有一定要求。如秦汉以来,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各代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商人为官。魏晋时期,限制寒族为高官,十六国、北魏、元及清代又对任用官员有一定的民族限制。在等级森严的官僚队伍中,出身和资历是任官时优先考虑的条件,官僚制度越完善,出身和资历的限制越严格。

自东汉后任官有回避的规定。东汉实行“三互法”,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汉代还规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唐代规定官员不能在本籍任职,而且不许在本籍近邻州县任官。唐还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亲族间要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任谏官,兄弟不可在同省任职等。清代对任官的回避规定更为严格,如明确规定不能在原籍周围500里内为官;中央各部中分管各省事务的各司主官,不得用同省籍人士;凡京官三品以上、地方官中总督、巡抚等大员的子弟,不能在京中担任御史等。

官吏任用后,朝廷要发给他们身份等级的凭信。自战国起就有印绶制,金、银、铜不同的金属质地和紫、青、黑、黄等不同颜色的绶带,标志着官员的身份等级。

任用的官吏,自汉代起有一年的试用期,不称职者或他调、左迁,或罢黜。明代对官员实授前也有“历事”和“观政”的实习阶段。

考课与奖惩

考课也称考绩、考核,是朝廷对在职官吏官箴政绩和功过的考核。战国以来的“上计”制度使考课已初具规模。秦汉魏晋至唐宋渐形成有定期、有内容、有奖惩、梯次分明、分工明确的考课体系。

秦、汉时官员考核有两个系统:中央对地方郡县的考核和各行政部门首长对下属的考核。考课的内容和标准也因官吏的职责不一而不同。县一级主要考“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郡一级主要考官吏是否接受贿赂、侵渔百姓、杀赏聚敛无度等,以及郡内户口、垦田、赋税数目、米价高低、治安情况等。汉代每年一考,三年一大考。考课成绩优异称“最”,成绩低劣称“殿”,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奖励有增俸、赐金、升迁、封爵等,惩处有申诫、鞭杖、罚金、降秩、罢职、判刑,直至处死。

唐、宋的考课对象、标准、方式方法更趋完备。如唐代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三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亲自考核,四品以下官员分京官、外官两大类,分别由专人负责考核。考的课目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对官员共同的四项政治素质和品德要求;“二十七最”是把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人事、教育等分为二十七类,是公务方面的具体要求。考绩分九等,并写有考评,当众宣读,随后归档,作为叙迁依据。

明代的考核分考满与考察。考满按任职年限考核:三年一考,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标准分称职、平常、不称职。考察是对京官与外官的考核。京官考核又称京察,三年一察。四品以上官员自陈得失,由皇帝裁定;五品以下由各衙门呈吏部会同都察院案议。外官考核称大计,由吏部会同都察院及各地布政使、按察使主持。

清沿明制,略有变化。

品秩与俸禄

品秩是与官职并行的人身等级制度,是官吏政治地位、身份等级的标志。俸禄是政府按品秩、爵位给予官吏的经济报酬。中国古代品秩制发端于周代的“九命制”,即天子以九个等级来确定诸侯、百官品级地位。一命最卑,九命最尊。它是分封时代世卿世禄制的产物。秦、汉实行“粟石品级制”,即以谷物多少计算官员秩品,从丞相的万石到小吏斗食,共计十六级。魏、晋初期品秩制繁杂,南北朝后渐统一在品上,即以九品定官级,每品又分正、从,共九品十八级。隋代以后,历代均用此制定百官品秩,并有流内、流外之分,只是各代在每品中设置的官阶略有不等。

隋、唐后在品秩制中有散官制。散官是相对于有定额编制、有实际职务并行使一定权力的职事官而言。散官无定员,也不承担具体职事。职事官有职品,散官有散阶。九品十八级即职事官之职品,散官则另立品阶。

品秩制严格规定着官员晋升等次、职权范围,并使官员按品级获得官职,领取俸禄。秦以前朝廷大略以采邑田赋为官员报酬。汉代俸禄以粮食为主,按月领取,俸额以“斛”为单位,按官品秩次“石”为级数发放。北魏初百官无俸,贪污成风。隋代百官之禄分京官、外官两种标准。京官按品级,外官按州、郡、县的等级计户食禄。除俸禄外还有职分田,以品为差,由五顷至一顷不等。唐代俸禄分岁禄、月俸、职分田三种,岁禄即禄米,依品级按年发给。月俸是对官员的补贴,每月以钱支付。职分田是政府给任官的土地,本人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仅食租税按份收益,凡调任或离职要交还。此外,还有永业田,自正一品六十顷至五品五顷不等,子孙袭用。明代实行折色俸禄制,即以米为单位折成钞、钱、布、银发给百官,并以货币为主。清代俸禄是银米兼支,以银为主。京官有俸银、禄米,外官有养廉银。

历代俸禄制形式有所不同,大致经历了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过程。在古代社会,俸给是国家的重要支出。官俸的厚薄与国库之盈虚及国家的政策有关,并直接影响吏治廉贪。综观几千年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俸给稍厚,吏治循良;俸给过薄,官吏多法外求利,政治败坏。

休假、退休

官吏平时休假称“告归”,春秋、战国时已实行。汉代规定官吏五天休息一天,称“休沐”;唐代是十天休息一天,称“旬假”。汉官吏“病满三月,当免”,逾期止支俸粮;如得到皇上恩准可延长病假,称“赐告”。唐代官员病假,三品以上要皇帝批准,四品以下要本司长官同意。唐代官吏的事假不能超过三日,且不能在朝会之日。地方州府县官的病事假控制较严,有事可请“出界假”,以一月为限,逾期扣其钱粮。此外,官员还有婚假、丧假、省亲假等。

官吏退休称“致仕”。西周时已有“大夫七十而致事”的记载,后各朝大致规定官员70岁致仕,一直沿袭至明朝,才改为60岁致仕。官员退休后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待遇。政治上待遇主要有加官晋爵、参听朝政及恩荫子孙等,经济上待遇有给俸和赐物。官吏死后有各种赐赠——财物、钱谷、印绶以及赐冢地、缯绣、衣冠等,对一些德高望重的官吏还赐以谥号,以为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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