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族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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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族事务管理制度英语:ancient Chinese nationalities affairs administration system),中国古代历代王朝管理民族事务,管辖少数民族地区的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管理办法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历代王朝都设有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一定的管理办法。

周朝

设置“大行人”,“掌大宾客之礼仪”,接待远方宾客。在六官中,大行人属秋官,后来还设过“小行人”。此外,还设“象胥”,掌“异国”来使的语言翻译。

秦汉

秦统一六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帝国。秦时称华夏族为“主人”,称其他民族为“客”。秦朝中央设“典客”,“掌诸归义蛮夷”。秦将非华夏族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两类:①在被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设道,不设县。②在归降的少数民族地区分别设置属邦(又称臣邦、外臣邦),设臣邦君长或臣邦君公统领其地。为管理这些属邦,中央职官中设典属邦(汉改称典属国)。《汉书·公卿百官表》载:“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

汉承秦制。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典客为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又改大行令为大鸿胪。汉朝对少数民族的管辖,在地方行政区划方面基本上承袭秦制:①在原有的和新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的郡以下设道,汉朝共设32个道。②在归降的少数民族设属国。汉朝中央也设典属国,专门管理各属国事宜,属官有九译令。汉成帝河平元年(前28),撤销典属国,并入大鸿胪。

隋唐

隋袭梁制,称大鸿胪为鸿胪寺。唐初也设鸿胪寺,“掌宾客及凶仪”,置寺卿以掌其事,另设典客署,专司民族工作事宜。唐朝分关内为十道,道设府、州、县;对所属少数民族地区“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多都督府”,统称为羁縻州。唐最盛时,辖有少数民族地区的府、州共856处。少数民族地区的府、州,皆属十道中边境的都督府或都护府管辖,并由当地少数民族的首领任都督、刺史,“皆得世袭”。

宋元

宋时鸿胪寺既掌管国内所属少数民族事务,也管理与外国通使等事宜。南宋时,废鸿胪寺,民族事务归礼部管理。宋朝废都护府、都督府一类建置,羁縻州、县由邻近的正州(非羁縻性质的州)管辖。

元朝中央不设鸿胪寺,“凡朝会、即位、册后、建储、奉上尊号及外国朝觐之礼”,由礼部的侍仪司掌管;“接伴引见诸番蛮夷峒官之来朝贡者”,由礼部的会同馆掌管。元朝中央设总管政务的中书省,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是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全国分置10个行省。行省以下设路、府、州、县。元代对各少数民族实行诸制并举的管理体制。北方少数民族地区统归各行省管辖,在契丹、女真、党项、羌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般都设路、府、州、县统治,“皆赋役之,比于内地”。对西藏,中央“立总制院,而领以国师”(指藏传佛教大师八思巴)。总制院,“掌浮图氏之教,兼治吐蕃之事”(《元史·桑哥列传》)。至元二十五年(1288),总制院更名为宣政院。西藏为宣政院辖地,下设乌斯藏宣慰司、朵甘斯宣慰司等统属。元朝对黑龙江边远地区的水达达、女真人,在辽阳行省之下设合兰府、水达达路等,各仍其俗,随俗而治,以相统摄。四川行省设上罗计、下罗计等长官司和四十六囤蛮夷千户所等,以管辖“诸部蛮夷”。云南诸路行省设丽江路军民宣抚司、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乌撒乌蒙宣慰司;湖广行省设管番民总管、海北海南道宣慰司、八番顺元蛮夷官、沿边溪洞宣慰使司等,设蛮夷官,分别治理当地少数民族。至元十一年(1274),“初置畏吾儿断事官”。十七年,“改领北庭都护府”。

明清

明朝恢复鸿胪寺,并设九关通事、外夷通事等官,掌少数民族事务。还设有提督四夷馆,掌国内外各种民族文字的“译书之事”。在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区划主要有三种形式:①沿袭唐制,设羁縻之府十九、州四十七、县六。②推行土司制,全国有土官宣慰司十一,宣抚司十,安抚司二十二,招讨司一,长官司一百六十九,蛮夷长官司五。③在西藏设朵甘乌斯藏行都指挥使司,并广封当地佛教各派法王。清朝中央设管理民族事务的理藩院,其职位与六部等同。

清朝全国地方行政区域分为省、府(州、厅)、县三级,省设总督、巡抚以统辖。府设知府等官。同时,清朝还“自畿辅达各省,东则奉、吉、黑,西回、藏,北包内外蒙古,分列将军、都统及大臣镇抚之”。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除了西南各省相当一部分实行改土归流以外,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大都采取了不同于内地府州县制的组织,主要有五种形式:①在内、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派驻将军、都统、副都统或办事大臣等军政大员,分别统管当地少数民族事务。②在蒙古地区实行 盟旗 制度 ,分全国蒙古族为19盟、203旗,除察哈尔、归化土默特、准噶尔和呼伦贝尔等蒙旗之外,各旗都设扎萨克(旗长),旗以上是盟,设盟长。旗扎萨克和盟长,都由中央王朝委派蒙古王公贵族担任。③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沿用当地的 伯克制 ,各城设阿奇木伯克等官。各城的伯克都听命于驻防大臣。④在西藏,由驻藏大臣代中央统辖全西藏的政教事宜。以达赖喇嘛掌全藏政令,驻拉萨;班禅喇嘛掌后藏寺院与其教民,驻扎什伦布。达赖和班禅都“受成于驻藏大臣”。“藏地分卫、藏、喀木、阿里四部,各置噶布伦治其地,职任綦重。⑤在西南各省和甘肃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沿袭明制,设置文武土官,由当地少数民族头人、贵族自理其政。各地土官由各省督抚、大臣分别管辖。

主要特点

①管理机构的设置源远流长,虽然历代的名称不同,但从未间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管理机构逐步健全,特别是元朝创立的因地制宜、分类设官、各仍其俗、随时而治的管理体制,对后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②历代少数民族事务管理机构的职能,就上层而言,主要是朝觐、朝贡、宴劳、册封、迎送一类事务;就下层而言,是开互市、置译官通事、课征赋役、置兵周边等,赋予各该管理体制以加强各族人民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和促进统一多民族国家历史发展的功能。③由于周边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层次上的差异,历代中央王朝基本上利用各少数民族头人、贵族等就地管理,在佛教盛行的西藏地区实行政教合一,使其在中央王朝统摄下自理其政。④保证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在军事上的监领和守护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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