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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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宪法(英语:the Five-Power Constitution),中华民国时期孙中山关于民主主义政体的主要构想。它是孙中山政治学说中的重要内容。孙中山十分重视宪法,认为宪法是“治国的根本大法”和“民主政治”的高级阶段,是“宪法之治”或“宪政时期”的基本依据。宪法的内容和意义包括两个方面,即“国家之构成法”和“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五权宪法正是体现了这种双重内涵,而侧重于国家政治机构的设计。

基本内容

孙中山始终坚信创制一部适合中国的民主主义的宪法是极为重要的。他认为不能简单地沿袭西方各国的宪法。1906年,他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制宪原则。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再加上考选权和纠察权。孙中山认为在“共和政治”中复活中国固有的“两大优良制度”,将“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在《五权宪法》中对此作了较为充分的阐述。他指出美国的“有文”宪法和英国的“无文”宪法是“最好”的,但也“不能”和“不必”完全师法。美国宪法“不完备的地方”和“流弊”很多,英国宪法中的三权分立的界限“还没有清楚”,实际上还是“一权政治”。

五权宪法有其特色,但基本上是从三权分立(见分权学说)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孙中山承认自己的构想并非“杜撰”,“就是将三权再分弹劾及考试两权”,“不过三权是把考试权附在行政部分,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他把“外国的规制”与“本国原有的规制”加以“融合”,借用了古代中国社会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机构及其职能,以期比之三权“较为完善”。在他看来,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借鉴的,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根据五权分立的准则,国家的体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组成。

孙中山把五权宪法的理论依据,放置在“自由”与“权力”的“平衡”上。他认为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相互逆反的两种力量,“自由的力量”和“维持秩序的力量”,类似物理学中的离心力和向心力。“政治里头的自由太多,便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便成了专制”。因此,必须使得“机关分立”,“相待而行”,“无伤于统一”。权力的制衡原则是五权宪法的基石。

影响

五权宪法的构想充分体现了分权主义,具有防止封建专制主义的意义,也包含了对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宪法的某种批评和修订。孙中山这种希图“救三权鼎立之弊”的探求,显示了他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然而,孙中山不仅未消除“三权鼎立”原则的弊病,却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放在大总统的统一领导之下,实际上又否定了他自己设想的分权制衡原则。后来,蒋介石正是利用这个漏洞实行个人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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