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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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农业合作社,简称农业社。是在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由劳动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农业社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部分地区个别存在,真正普遍建立和发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按照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划分,农业社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两种。在初级社里,社员的土地实行作股入社,统一经营;耕畜与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集体组织的生产劳动。初级社的收入除扣留当年生产费用、缴纳一定数量的税金和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公益金外,余下部分分配给社员。社员除按劳分配获取收入外,还按提供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红。初级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实行社员民主管理。高级社完全实行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社员个人收入的按劳分配。到1956年底,农业社发展到75万个,其中高级社54万个,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标志着中国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1958年9月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后,农业社逐步变为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中的最基层组织——生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