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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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价值论汉语拼音:Laodong Jiazhilun;英语:Labour Value, Theory of),商品价值决定于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的理论。政治经济学中的劳动指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过程中体力和脑力的支出,价值仅指商品的价值。

创立与发展

  劳动价值论这一概念是K.马克思F.恩格斯之后的经济学者概括出来的。这一理论从最初提出、不断发展到最后完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曾提出商品“所值”的概念。后者认为,交换的可能性是以交换各商品间的等一性为基础的。5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主教提出了公平价格的概念。后来,大阿尔伯图斯明确提出,公平价格是和生产上耗费的劳动相比例的价格。他的弟子托马斯·阿奎那继承和修正了公平价格的思想,把公平价格归结为与耗费的劳动量相符合的价格。

  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内容是劳动创造价值。就这一点来说,劳动价值论起初是由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创立,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范围内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英国的威廉·配第在政治经济学中首次提出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和原理。他认为,一种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决定的,商品交换以它们所包含的劳动量为依据,用劳动时间测量商品的价值量。商品的价值量同生产这一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货币(贵金属)的价值量也是由劳动量决定的。但是,配第受到历史的局限,他的不同的价值规定(劳动时间,货币价格,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是混杂在一起的。

  与配第大体同时期的法国的P.Le P.布阿吉尔贝尔同样认为,交换价值是由劳动时间决定的,并力求在市场价格的背后寻找“真正的价值”。他认为,自由竞争可以使劳动依正确比例分配于各生产部门,从而使交换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

  亚当·斯密在前人理论认识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为劳动价值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斯密始终坚持商品交换价值的正确规定,即商品的交换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已经耗费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他最先在“商品价值”概念中明确区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认为交换价值的大小与使用价值本身无关;他从商品的价格中抽象出交换价值,从而把价格归结为交换价值的发展形式;他把商品价值归结为一般社会劳动,确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源泉和尺度,认为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中耗费劳动时间的量成正比;他发现了困难和精巧程度不同的劳动(即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指出在相同的时间里比较复杂的劳动可以创造更多的交换价值;他区分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实际上是和商品价值相一致的生产价格),把市场价格围绕自然价格波动看作是一种规律性的现象,说明他发现了价值规律及其调节作用。但是,他受二重研究方法规定的局限,其价值理论也是二重的。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商品价值由该商品所购买或支配的劳动决定,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商品价值由工资、利润和地租3种收入构成,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3个源泉。这被马克思称为“斯密教条”。

  大卫·李嘉图作为斯密的后继者,坚持和发展了劳动价值论。他在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1817)中指出,资产阶级制度的生理学——对这个制度内在有机联系和生活过程的理解——的基础和出发点,是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他以此理论为基础,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视野范围内,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和阶级之间的经济对立。李嘉图前后一贯地把商品的价值仅仅看作是社会规定的劳动的“体现”,强调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他纠正斯密关于没有效用的商品也可以有交换价值的见解,认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前提;他把商品区分为可以任意增加的普通商品和不能任意增加的稀少商品,并以前者为主要研究对象;他指出商品价值的大小与劳动量成正比而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他把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归结为量的区别。然而,虽然他发现了斯密的矛盾,但他却接受了斯密在这一观点基础上产生的把交换价值同“费用价格”或“自然价格”等同起来的看法。和斯密一样,没有把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一般商品交换同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区别开来,混淆了劳动和劳动能力,没有正确地说明劳动力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马克思认为,李嘉图的理论不能解释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利润)的矛盾,把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实际的不等价交换和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混淆了;不能解释价值规律与平均利润和费用价格(生产价格)之间的矛盾,把个别利润(剩余价值)和平均利润等同起来了。

马克思的贡献

  马克思继承和吸收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论中正确科学的成分,系统地阐明了商品的两个因素(二重性)——使用价值和价值。他指出一方面,商品必须有使用价值,而且必须对他人(社会)有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和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另一方面,商品必须能够成为交换价值,必须是人类劳动的产品,构成价值实体的是人类劳动。以商品二重性为基础,他首次提出和明确了劳动价值论借以确立的两个前提:①政治经济学所考察的“价值”是商品的价值,而不是其他任何意义上的价值;仅仅满足自己需要的劳动产品不属于商品,因而谈不上价值。恩格斯强调,经济学所知道的唯一的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②政治经济学所考察的“商品”(包括以服务形式提供的商品)是指劳动产品。纯粹的自然物固然对人有用,可以作为商品出售,但不属于劳动产品,因而谈不上价值。他指出,“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

  他证明了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这是他首次从劳动的社会性质上说明劳动。他指出:“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资本论》1975年版第1卷第60页)在马克思看来,劳动的二重性是他的巨著《资本论》中两个“最好的地方”之一,是“批判地理解问题的全部秘密”,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这是他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

  马克思在劳动二重性的基础上揭示了价值的内涵和本质。他指出,商品的价值是无差别的、一般的、抽象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或物化,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和使用价值的性质与大小没有关系。只有抽象劳动才创造价值,具体劳动只创造使用价值而不创造价值。把价值归结为“劳动”,而且归结为“抽象同一的人类劳动”,是劳动价值论发展史上的飞跃。他进一步指出,价值的本质是人的生产活动的特殊社会形式,所体现的是一定的生产关系,从而揭示了价值的神秘性质。他认为,商品和价值都是历史范畴;劳动产品采取商品的形式,人的劳动表现为价值的形式,劳动量表现为价值量。

  马克思论证了“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论断。他指出,价值的创造仅仅同耗费的活劳动有关。作为劳动产品的生产资料或物化劳动本身有价值,并在生产过程中将其逐步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但不创造或增加新的价值。单纯生产力(生产效率)的提高只涉及使用价值的增加;在劳动时间一定的前提下,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使用价值的增加只会使单个商品的价值下降(无论个别价值还是社会价值)。个别商品生产者生产效率的提高,在商品交换中可以使较低的个别价值表现为更高的社会价值,从而获得一定超额利润,但并不是因为效率更高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方法创造了价值。价值的源泉同时也是剩余价值的源泉。他从理论上科学地说明,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价值的源泉和收入的源泉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这就从根本上说明了“斯密教条”的不科学性质。

  马克思第一次把商品的交换价值和价值严格区别开来,从而把价值本身和价值形式(价值表现)区别开来。他指出,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不同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同时又仅仅是与它相区别的某种“内容”(价值)的“表现方式”或“表现形式”。商品的价值形式或价值表现是由商品价值的本性产生的,而不是相反。与此相联系,他把劳动作为价值的内在尺度和货币作为交换价值(价值形式)的尺度区别开来了,把价值和价格区别开来了。

  马克思说明了价值和财富的联系和区别。他认为,财富有不同的社会形式,而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在产品表现为商品的条件下,货币作为价值形式是财富的抽象形式、一般形式、绝对形式。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劳动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除此之外还有自然资源)。在他看来,财富本身也是一个历史范畴;财富不仅体现在物质生活资料的增加上,而且体现在人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上。真正的财富不仅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可以是自由时间的增加。

  马克思说明了本身没有价值的非劳动产品的商品化及其价格的决定。他指出,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这个物并不是由于劳动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但是,只要这些物有某种使用价值,其所有权被人们所垄断,就可以像劳动产品一样地作为商品出售,并形成一个市场价格。非劳动产品的价格自然不是由劳动或由价值决定的,而是由供求关系和经济效益决定的;其本质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要出售一件东西,唯一需要的是,它可以被独占,并且可以让渡。

  马克思明确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他指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他还提出了两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和价值规定的概念,一种是就单个商品而言,另一种是就同一种商品的总体而言。决定单个商品价值的是社会平均的或中等的劳动时间;决定一种商品全部价值的是基于社会需要的社会劳动的一定比例。

  马克思对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量的关系的考察由具体劳动上升到抽象劳动。他不仅把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低级劳动和高级劳动区别开来,而且在理论上以抽象的简单劳动为尺度,把复杂劳动还原为多倍的简单劳动,并计劳动量。他指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比例关系,除了存在于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外,还存在于同一商品生产者内部不同的劳动职能之间和同一职能的不同劳动者之间,以及国际间生产效率不同,从而个别价值不同的商品的交换。另外,他注意到,在机器工厂中,许多劳动不是更复杂了,而是简单化了;生产率高的劳动同样可以是简单劳动(如看守机器的劳动)。

  马克思区别了创造价值的劳动和不创造价值的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和仅仅为个别资本“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他指出,不参与商品生产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但是,不创造价值从而不创造剩余价值的雇佣劳动,可以为个别资本从已经创造的总剩余价值中“创造”出一定份额(平均利润)。他把创造价值的劳动从个体劳动扩大到“结合劳动”。他提出,实行技术分工和专业化协作的社会化大生产和个体生产方式相比,生产商品的劳动的范围扩大了,商品的价值是所有参与商品生产的“结合总体工人”作为“结合劳动力”共同创造的。与此同时,他把由协作劳动本身产生的指挥协调职能和由对立的生产方式产生的监督管理职能区别开来了,并指出,在对立的生产方式(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管理劳动具有二重性,资本家或其代理人监督雇佣工人的劳动是“剥削劳动的劳动”。

  马克思把“劳动”(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中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和“劳动力”两个范畴严格区别开来,从而把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严格区别开来。他指出,市场上商品的交换是等价交换,但生产过程中资本和劳动的交换是不等价交换;劳动力的价值小于劳动创造的价值,其差额就是剩余价值。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斯密和李嘉图的所谓“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之间的矛盾”。

  马克思把价值规定内容本身(即“时间规定”)和价值规定在商品生产中的特殊表现形式、价值规定和价值规定在商品生产不同发展阶段的实现形式(直接的和以货币为媒介的)、价值规律和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区别开来了。他认为,时间规定是所有社会生产共有的,而价值形式是以生产的商品形式为基础的。在商品生产普遍化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而现代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定不再直接表现出来,但价值规律照样存在;随着剩余价值表现为利润,利润又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规律将表现为生产价格规律。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李嘉图的“价值规律和利润平均化(费用价格)”之间的矛盾。此外,他提出了“国际价值”和“价值规律在国际上的应用”的概念。认为在国际间的交换中,价值规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只要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为竞争而把价格降低到和价值相等的程度,这种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就被算作强度较大的或复杂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富有的国家剥削比较贫穷的国家。

  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的生产力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特别是剩余价值表现为利润、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以后,价值的源泉和剩余价值的来源就被掩盖了。为此,他把劳动价值理论运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把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区别开来。他把“生产劳动”作为历史范畴来考察,明确区分了不同意义的生产劳动——一般意义的生产劳动,提供一般剩余劳动和积累的生产劳动;生产商品的生产劳动,体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而把生产劳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区别开来了。他考察了历史上不断发展的各种价值形式,揭示了价值(剩余价值)和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表现形式。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部分析,以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就是建立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