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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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地役英语:international servitude),国家根据国际条约使其部分或全部领土为了另一国的利益而在有限范围内设立的对其领土主权的限制。即一国领土根据条约为他国的利益所承受的永久性的特殊义务。在国际法上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限制。又称国家地役。例如,一国根据条约所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享受通行权,或者一国根据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不在其特定领土上设防。前者称为积极地役,后者称为消极地役。

国际法上的地役有三个特征:①它是根据国家之间的协定设定的。如果不是国家之间的协定所设定的,而是国际法一般规则所设定的限制,就不是国家地役。②它是与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直接有关的对国家管辖权的限制。与国家领土无直接关系的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不是国家地役。③它是属于永久性的。即国家地役是附着于国家领土的一种特殊权利,是一种对物的权利。领土发生变动,附着于该领土的地役不当然消灭。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国家地役才归于消灭:供役国与承役国双方同意废止地役;承役国声明放弃;承役国和供役国合并或承役国取得地役所在的领土。国家地役受到许多国际法学者的非议。现代国际法基本不使用这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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