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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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英语:diplomatic relations law),有关国家间发生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又称外交法。其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外交机关的设立、职务活动、外交人员的任命和外交特权与豁免、驻外外交代表机关的终止等。有时还包括领事法。

外交关系的渊源原来主要是国际习惯法,1961年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发展了有关外交关系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是外交关系法上最具权威的国际法律文件。另外,还有1969年《维也纳特别使团公约》和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外交关系法的核心概念是对等和互惠。由于外交关系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每个国家既是派遣国又是接受国,各自在外交上的权利和义务处于高度的相互依赖关系之中,因此任何一个国家违反外交关系法上的规则,都要承担本国驻外使馆遭受报复的风险。对等和互惠是确保各国遵守外交关系法规则的最有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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