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众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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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众议院日语:衆議院/しゅうぎいん Shūgiin ?英语:House of Representatives),日本国会下议院。最早于1890年随着《大日本帝国宪法》的施行而成立,为原帝国议会的下院;1947年之后依照《日本国宪法》改为现制。

现在众议院有465席,须每四年改选一次,但设有中途解散制度,内阁总理大臣拥有向天皇提请解散众议院的权力。1976年(第34届众议院)是现行宪法实施后,唯一一次在众议院议员任期届满才解散众议院,其余所有届次皆以中途解散来结束任期。选举内阁总理大臣以众议院为最终决定,内阁总理大臣及内阁成员大部分由众议院产生,故众议院在政治上比参议院有更大的影响力。

概要

依照日本国宪法第42条,众议院与参议院同为国会的一部份。依照日本国宪法第43条第1项,其与参议院一样是由代表全体国民选出的议员所组成。

众议院优越制

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四年,较参议院的六年为短。但由于众议院有途中解散的制度,被认为较能忠实地反映民意,故相对于参议院而言众议院拥有较高的地位(众议院优越制/众议院の优越)。

议决上的优越

法律案的议决
众议院通过,但遭参议院提出异议的法案,若经众议院议员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度通过,则自动立为法(宪法59条2项)。
内阁总理大臣之指名、预算之议决、条约之承认
预算之议决、条约之承认、内阁总理大臣之指名诸事项,若参议院与众议院的决议不一致,且召开模板:Link-ja亦无法达成共识时,或是参议院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议决该项众议院的决议,则众议院的决议将自动成为国会全体的决议(宪法第60条第二项、第61条、第67条第二项)。
会期之决定
国会会期的决定,若两议院无法达成共识,或是参议院无法议决,则依众议院的决议办理(国会法第13条)。

另外,众议院在修宪案上并未享有优越权。

权限上的优越

预算先议权
预算先向众议院提出与审议(日本国宪法第60条1项)。
内阁不信任决议权
内阁不信任决议只有众议院可以行使(宪法第69条)。内阁不信任案的通过或内阁信任案的否决,内阁若十日以内不解散众议院则必须总辞。又,众议院虽可针对阁员个别行使不信任决议,但该不信任决议并无法律上的效力

除了内阁不信任决议权,众议院还拥有参议院紧急集会(参议院の紧急集会)通过法案之同意权(日本国宪法第54条第3项)。

构成

席次

议员席次由法律规定。具体明定于公职选举法第4条第1项。

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日本国宪法施行后首次召集第1回国会由新宪法施行前的1947年(昭和22年)4月25日第22届日本众议院议员总选举选出之议员组成。该次选举是第92回帝国议会依据新宪法修正之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同年3月31日公布)所实施。选出方法采中选区制,席次466席

1950年(昭和25年)废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制定“公职选举法”。此时仍维持中选区制,席次466席。1953年(昭和28年),现在的鹿儿岛县奄美市大岛郡奄美群岛复归,新设“奄美群岛区”,席次增至467席。1964年(昭和39年)增加19席至486席。1971年(昭和46年)冲绳复归,设“冲绳全县区”,增加五席至491席,1975年(昭和50年)再增加20席至511席。席次修正的理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都市地区粮食短缺与基础建设成毁灭状态让居民迁移至郊区,席次也因此分配给农业地区,但随着农业机械化与产业结构的变化,农村人口的快速减少造成一票的价值相差达五倍左右。然而,不断增额的原因是除了当时日本人口持续增长,减额将使得现任议员失去职务,不利于执政党的执政。

1983年(昭和58年),最高裁判所判决一票的价值达三倍以上违反宪法14条。对此,1986年(昭和61年)修正席次(八选区增加一席,七选区减少一席)为512席。接着,1992年(平成4年)再次修正(九选区增加一席,十选区减少一席)为511席

1993年(平成5年)实施选制制度改革。废除过去的中选区制,导入小选举区及比例代表制。同时削减席次至500席(小选区300席、比例代表200席)。2000年(平成12年)消解比例代表20席,总席次为480席(小选区300席、比例代表180席)。此时,议员1人代表人口为26.7万人,在OECD 34个加盟国中排名第33位。2014年(平成26年)削减为475席(小选举区295席、比例代表180席)。

2017年9月28日的第48届日本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导入同年6月施行的选举区席次修正(青森、岩手、三重、奈良、熊本、鹿儿岛六县各减一,东北、北关东、近畿、九州四个比例区各减1),席次减少为465席(小选举区289席、比例代表176席),为日本国宪法施行以后最少席次。

选举

众议院议员总选举采小选举区及比例代表制。在小选举区及比例代表并立制下,每位选民拥有小选区票与比例代表票各一。候选人可以同时列名于小选区候选名单与比例代表候选名单当中(重复立候补制度)。

1993年(平成5年)第40届众院选举以前采用的是中选区制大选区制的一种)。

选举资格与被选举资格

选举资格与被选举资格由法律规定(日本国宪法第44条本文)。

  • 选举资格:18岁以上之日本国民(公职选举法第9条第1项)。
    • 2015年(平成27年)6月17日公职选举法修正法案成立,第24届日本参议院议员通常选举的2016年(平成28年)6月22日起将选举权年龄从20岁下修至18岁(18岁选举权)。
  • 被选举资格:25岁以上之日本国民(公职选举法第10条第1项1号)。
    • 此外,选举区需缴纳300万日圆、比例区须缴纳600万日圆的选举保证金

任期

众议院议员任期为四年,众议院解散时,即使议员任期未满亦被全员解任(日本国宪法第45条)。

院内势力

议员于议会内之行动皆以所属党团(院内会派)为主导,两个或以上的议员俱可结成党团。纵使党团的作用近乎与政党重叠,但两个以上的政党可以合组于一个党团,独立议员也可以隶属于党团。议会内各委员会之委员人数、发言及质询时间分配等,取决于党团所占议员人数而非政党议员人数。参众两院议长及副议长按惯例不属于任何党团。

组织

干部

两议院各自选出议长及其他干部(日本国宪法第58条)。国会法上的干部(役员)为议长、副议长、临时议长、常任委员长、事务总长(国会法第16条)。而在众议院,加上特别委员长、宪法审査会会长、政治伦理审査会会长等八职合称“役员等”。

议长及副议长

议长职责为维持众议院秩序、安排议事、监督议院事务、代表众议院(国会法第19条)。副议长在议长不在时代理议长职务(国会法第21条)。议长及副议长皆为一人(国会法第17条),任期同议员任期(国会法第18条)。议长应列席内阁总理大臣亲任式(众议院先例集69号)。第21回国会的鸠山一郎内阁总理大臣亲任式,由副议长原彪代理列席(众议院先例集69号)。

议长及副议长皆空缺时需即刻进行选举(国会法第23条)。总选举后召开的首次国会当日由于无议长及副议长,必须立即召开选举(国会法第6条、众议院规则第3条及第9条)。过去未能在召集当日选出的有第1回、第29回、第37回、第45回及第127回国会(众议院先例集38号)。

众参议长是三权之长中唯一不需亲任式的首长,议长、副议长就任时须前往皇居、宫殿向天皇禀报(官报记做“拜谒(はいえつ)”),辞任时须记录禀报内容(众议院先例集51号)。

第50回帝国议会全会通过议长需公平公正,形成之后议长及副议长在就任时脱离党籍的惯例(众议院先例集65号)。

临时议长

议长与副议长不在时,由临时议长代行议长职务。临时议长由选举或议长委任选出(国会法第22条)。

常任委员长

常任委员长为国会法上的干部(国会法16条)。常任委员长是在本会议中由委员选举(国会法第25条)或议长指名(众议院规则第15条第1项)产生。议长指名为现在的常任委员长主要产生方式,事前会由各党派间协调分配与提名人。委员的选任应在总选举后首次会期开始时进行(国会法第42条与众议院委员会先例集9号),或是在国会法或众议院规则修正案所列之必要情况下进行(众议院委员会先例集10号),其他场合进行的异动应立即实施委员辞任与补选。此外,大多党团选择在每年秋季的临时会开始时进行委员分配,因此委员组成的主要变动会出现在总选举后的首次国会与每年秋季的临时会,常任委员长的选任也在此时进行。现任常任委员长是在第182回国会由议长指名。

必要时,各议院可通过议决(在本会议进行)解任常任委员长(国会法30条之2)。委员会虽可发动不信任动议,但没有法律约束力。

目前还没有众议院本会议通过解任决议的实例。众议院委员会过去曾通过两次不信任动议,分别是1948年(昭和23年)12月的预算委员长不信任动议,与2007年(平成19年)6月的惩罚委员长不信任动议。

委员长职责为安排委员会议事、维持委员会秩序(国会法第48条)。

事务总长

事务总长在议长监督下管理议院事务与公文署名(国会法第28条)。本会议中的非国会议员选举(国会法第27条)可直接省略由议长指名(众议院规则第16条第1项)。历任事务总长几乎都是通过议长指名产生。

现任事务总长是2019年(令和元年)6月26日由议长指名。

委员会

众议院常任委员会

众议院特别委员会

必要时可设立特别委员会(国会法第45条)。第197回国会召集日设立九个特别委员会,特别委员长由各委员会委员互选选出。

宪法审査会

宪法审査会设立于第167回国会,负责针对日本国宪法与相关基本法制进行广泛且综合性的调査,修宪法案、日本国宪法相关修正案的提出,或公投相关法案等的审査。2010年(平成22年)5月18日起可进行修宪法案的审查。但是第167回国会在野党要求成立后并未制订规程,2009年(平成21年)6月11日执政党完成规程制定,2011年(平成23年)10月21日才首次选任委员。

情报监视审査会

情报监视审査会是为了调查行政特定秘密(2013年(平成25年)制定之“特定秘密保护法(特定秘密の保护に関する法律)”(平成25年法律第108号)第3条第1项规定之特定秘密)保护制度之运用与评估(特定秘密保护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之适性评估),以及各议院或各议院委员会又参议院调査会依据第104条第1项(含第54条之4第1项准用场合)规定之特定秘密对行政机关首长(特定秘密保护法第3条第1项规定之行政机关首长)之判断进行审査所成立的委员会(国会法第102条之13)。2015年(平成27年)2月26日首次选任委员。

政治伦理审査会

政治伦理审査会是为了确立政治伦理,针对违反“行为规范”及其他法令之规定的议员,进行政治道义责任之审査(国会法第124条之3)。政治伦理审査会会长是在总选举后第一次召集之国会由委员互选选出。

附属机关

事务局
议院设有事务局,事务局下有事务总长、参事、常任委员会专门员及常任委员会调査员及其他职员(议院事务局法第1条第1项)。
法制局
各议院设置法制局协助议员立案(国会法第131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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