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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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英语:socially necessary labour time),社会生产某个商品所耗费的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性质的简单劳动时间。又称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相对于个别劳动时间而言的,是社会生产中的一个一般范畴,是同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作用相联系的。它形成商品的社会价值,属于商品生产范畴;K.马克思主要是在这个范围内考察这一范畴的。马克思指出:“每个商品的价值都是由物化在它的使用价值中的劳动量决定的,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资本论》第1卷,第211页)在抽象一般意义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资本论》第1卷,第52页)。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意义:①在商品生产中,在单个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个商品的价值不是由个别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进一步讲,是由再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②在同类一定量商品的生产上也只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一类商品总量的价值总额,同样是由生产它们的受社会需要的一定比例量限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在①意义上,所强调的是社会只承认劳动能力和强度的平均数,其作用在于单个商品的价值决定;在②意义上,所强调的是社会劳动的必要量由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量决定,其作用在于为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提供依据。

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一点,是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的:①如果由于技术进步使生产某种商品的劳动生产力普遍提高了,单个商品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减少,由它决定的社会价值就会降低。这种情况就会在市场价格的下降中表现出来。电脑价格的下降趋势就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②如果社会对某种商品的需求相对地或绝对地减少了,生产这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就会相对地或绝对地减少。假如仍然按照原有的生产能力来生产,供给就会大于需求,这种情况也会从市场价格的下降中表现出来。

在商品生产中,特别是在以价值增殖为目的的生产方式中,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差额,商品的个别价值和它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是一个部门内部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竞争的基础和强制力量。如果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市场价格出售时,他将出现亏损。每个商品生产者都不可能在长期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生产。如果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这个或大或小的差额就是竞争的空间。这时,即使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而不得不把商品的价格降低到社会价值以下,他在交换中同样可以实现更多的价值,从而获得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这种情况将促使每个生产者不断进行生产技术和生产方法的创新,降低生产总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使个别劳动时间降低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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