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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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第一条

  按照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本附件以下各条成立一个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第二条

  1. 本委员会应由二十一名委员组成,委员应是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水文学方面的专家,由本公约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出,选举时应妥为顾及确保公平地区代表制的必要,委员应以个人身分任职。

  2. 初次选举应尽快举行,无论如何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后十八个月内举行。联合国秘书长应在每次选举之日前至少三个月发信给各缔约国,邀请它们在进行适当的区域协商后于三个月内提出候选人。秘书长应依字母次序编制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将名单提交所有缔约国。

  3. 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由秘书长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缔约国会议举行。在该次会议上,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应构成法定人数,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代表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候选人应当选为委员会委员。从每一地理区域应至少选出三名委员。

  4. 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5. 提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缔约国应承担该委员在执行委员会职务期间的费用。有关沿海国应承担为提供本附件第三条第1 款(b)项所指的咨询意见而引起的费用。委员会秘书处应由联合国秘书长提供。

第三条

  1. 委员会的职务应为:

  (a) 审议沿海国提出的关于扩展到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资料和其他材料,并按照第七十六条和一九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谅解声明提出建议;

  (b) 经有关沿海国请求,在编制(a)项所述资料时,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

  2. 委员会可在认为必要和有用的范围内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国际水文学组织及其他主管国际组织合作,以求交换可能有助于委员会执行职务的科学和技术情报。

第四条

  拟按照第七十六条划定其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沿海国,应将这种界限的详情连同支持这种界限的科学和技术资料,尽早提交委员会,而且无论如何应于本公约对该国生效后十年内提出。沿海国应同时提出曾向其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的委员会内任何委员的姓名。

第五条

  除委员会另有决定外,委员会应由七名委员组成的小组委员会执行职务,小组委员会委员应以平衡方式予以任命,同时考虑到沿海国提出的每一划界案的具体因素。为已提出划界案的沿海国国民的委员会委员,或曾提供关于划界的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以协助该国的委员会委员,不得成为处理该案的小组委员会委员,但应有权以委员身分参与委员会处理该案的程序。向委员会提出划界案的沿海国可派代表参与有关的程序,但无表决权。

第六条

  1. 小组委员会应将其建议提交委员会。

  2. 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应由委员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委员三分之二多数核准。

  3. 委员会的建议应以书面递交提出划界案的沿海国和联合国秘书长。

第七条

  沿海国应依第七十六条第8 款的规定并按照适当国家程序划定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第八条

  在沿海国不同意委员会建议的情形下,沿海国应于合理期间内向委员会提出订正的或新的划界案。

第九条

  委员会的行动不应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划定界限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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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 用语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四部分 群岛国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第六部分 大陆架

  第七部分 公海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十一部分 “区域”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

   附件一 高度回游鱼类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

   附件五 调解

   附件六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附件七 仲裁

   附件八 特别仲裁

   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