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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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关系法英语:law of consular relations),包括关于领事关系和制度的原则和规则。内容包括领事关系的建立和终止,领事馆的设立、等级和职务活动,领事人员的派遣,领事馆和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见领事特权与豁免)等。国际法的一个部门。

领事法是外交关系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领事关系法的渊源主要是双边的和多边的条约;国际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领事关系的习惯规则;国内法律,各国制定的有关领事制度的法律规章。

各国人民自古即已建立领事关系。领事关系的建立按照国家之间的协议。一般情况下,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表明两国同意建立领事关系,而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编纂,逐渐发展了有关领事关系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并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是领事关系法上最具权威的国际法律文件。在领事关系上,接受国在原则上对各国不得有差别待遇,但待遇是互惠的。如果派遣国在领事待遇上有所限制,接受国也可以加以限制,同时,各国也可以依据惯例或协定彼此间给予较优惠的待遇。由于领事关系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每个国家既是派遣国又是接受国,各自在领事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处于高度的相互依赖关系之中。任何一个国家违反领事关系法上的规则,都要承担本国领事馆遭受报复的风险。对等和互惠是确保各国遵守领事关系法规则的最有力因素。1990年10月30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是中国关于领事关系的主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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