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行政区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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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行政区划制度,指国家的行政区划共分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的行政区设政府。中国行政区划自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之后,从宪法角度地方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级:省级行政区;第二级:县级行政区;第三级:乡级行政区

  中国大陆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行政区设政府。据此,“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直辖市的基本行政区划制度。事实上,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国民政府退居台湾后,台湾当局的地方分为省(“直辖市”,现省已经虚化)、县(省辖市)、乡(镇、市辖区)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