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汉语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Xingzhengquhu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便于行政管理 ,分级 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而划分的行政区域。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 ,以传统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全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大行政区(简称大区)、省、市、县、乡 5个层级。当时全国先后设立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6个大区。1954年各大区撤销。1954年以后,行政区划经过多次调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③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在一些省还有林区、特区等特殊行政建制。省、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还分别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机关。它们虽然也有相应的辖区,但不是一级建制的政权机构。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均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目前,全国共划分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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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河北省 | 山西省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海南省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台湾省 | |
自治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西藏自治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特别行政区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