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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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汉语拼音:Zhongguo Gongchandang Diliu Ci Quanguo Daibiao Dahui),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在莫斯科近郊兹维尼果罗德镇“银色别墅”秘密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共142人,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代表为84人。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走上了独立领导中国革命的道路。在关于中国社会性质以及革命性质、对象、动力、前途等关系革命成败的重大问题上,迫切需要召开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认真加以解决。由于国内当时正处在极为严重的白色恐怖中,很难找到一个安全的开会地点,加上1928年春夏间将相继在莫斯科召开赤色职工第四次大会、共产国际第六次大会和少共国际第五次大会,考虑到届时中国共产党都将派代表出席这几个大会,而且中共中央也迫切希望能够得到共产国际的及时指导,遂决定党的六大在莫斯科召开。

  1928年3月,共产国际来电同意中共六大在苏联境内召开。4月2日,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常委会开会研究召开六大的问题,决定李维汉任弼时留守,负责中央日常工作,邓小平为留守中央秘书长。1928年4月下旬起,瞿秋白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和100多位参加六大的代表相继分批秘密前往莫斯科。

  瞿秋白代表第五届中央委员会作《中国革命与共产党》的政治报告,周恩来作了组织报告和军事报告,李立三作农民问题报告,向忠发作了职工运动报告,共产国际代表布哈林作了《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的报告。大会通过了关于政治、军事、组织、苏维埃政权、农民、土地、职工、宣传、民族、妇女、青年团等问题的决议,以及经过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党章》。

  六大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23人,候补中央委员13人。随后召开的六届一中全会选举苏兆征项英周恩来向忠发瞿秋白蔡和森张国焘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关向应李立三罗登贤彭湃杨殷卢福坦徐锡根为政治局候补委员;选举苏兆征、向忠发、项英、周恩来、蔡和森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委员,李立三、杨殷、徐锡根为常委会候补委员。六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选举向忠发为中央政治局主席兼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主席,周恩来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秘书长。

  中共六大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召开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六大认真地总结了大革命失败以来的经验教训,对有关中国革命的一系列存在严重争论的根本问题,作出了基本正确的回答。它集中解决了当时困扰党的两大问题:一是在中国社会性质和革命性质问题上,指出现阶段的中国仍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引起中国革命的基本矛盾一个也没有解决,现阶段的中国革命依然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主义革命。二是在革命形势和党的任务问题上,明确了革命处于低潮,党的总路线是争取群众,党的中心工作不是千方百计地组织暴动,而是做艰苦的群众工作,积蓄力量。这两个重要问题的解决,基本上统一了全党思想,对克服党内存在的“左”倾情绪,实现工作的转变,起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党的六大对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中国革命的敌人、党的工作重心等问题认识不足,但这仍然不能掩盖党的六大本身主要方面和路线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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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
一大  二大  三大  四大  五大  六大  七大  八大  九大  十大  十一大  十二大  十三大  十四大  十五大  十六大  十七大  十八大  十九大  二十大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领导机构

  1928年7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莫斯科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包括苏兆征、项英、周恩来、向忠发、瞿秋白、蔡和森、张国焘7名正式委员和关向应、李立三、罗登贤、彭湃、杨殷、卢福坦、徐锡根7 名候补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苏兆征、向忠发、项英、周恩来、蔡和森5名正式委员和李立三、徐锡根、杨殷3名候补委员共8人组成。向忠发任中共中央政治局主席兼中央常委主席。20日,召开了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中央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常委的分工。周恩来任常委秘书长兼组织部长,蔡和森任宣传部长,杨殷任军事部长,苏兆征任工委书记,李立三任农委书记,张金保任妇委书记。这次中共中央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变化的一个明显特征是高级领导成员的工人成分增加。


中共第六届历次中央全会

中共六届一中全会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28年7月19日在苏联莫斯科克里姆林宫举行。出席会议的有中央委员12人,候补中央委员11人。参加会议的还有共产国际代表布哈林、米夫等。

  会议选举出中央政治局的组成人员,其中中央政治局委员7名、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7名、政治局常委5名、政治局常务候补委员3名。向忠发为党的主席,周恩来任秘书长兼组织部长,苏兆征任工委书记,李立三任农委书记,张金保任妇委书记。会议选举瞿秋白、张国焘为中国共产党驻共产国际的代表。

中共六届二中全会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1929年6月25日─30日在上海召开。超过半数的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出席了会议,另有6人列席了会议。

  全会听取了关于政治、组织、农民、土地问题等方面的报告。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的决议》、《政治决议案》、《组织问题决议案》、《宣传工作决议案》、《职工运动决议案》、《告红军将领士兵同志书》、《关于德国及其他各国党内右倾派别的决议》、《告柏林无产阶级书》、《致在狱同志及死难同志与在狱家属书》及《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宣言》等文件。

  全会总结和检查了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肯定了六大路线的正确,根据党的总路线和当时的政治局势,确定了以后斗争的路线和策略,提出了加强反帝反军阀斗争,继续深入土地革命,开展游击战争,扩大苏维埃区域,建立和扩大红军等15项政治任务。

  全会批准了中央政治局开除王藻文中央委员和开除王仲一候补中央委员的决定。补选恽代英等为中央委员。

中共六届三中全会(扩大)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930年9月24日─28日在上海召开。出席会议的有中央委员10人,候补中央委员4人,中央审查委员和候补审查委员各1人,北方局、南方局、长江局、满州省委、江南省委、共青团及全总党团等的代表20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瞿秋白主持。全会批评了以李立三为代表的“左”倾错误,基本上结束了李立三“左”倾冒险主义错误对全党的统治。会议通过了《关于政治状况和党的总任务决议案》、《对于中央政治报告的决议》、《组织问题决议案》、《职工运动决议案》等,发出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为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告民众书》、《致苏联共产党中央贺电》、《致德国共产党贺电》、《告青年团书》、《告同志书》等。会议还宣读了《共产国际远东局的代表给第三次全会的信》。

  会议决定成立苏区中央局,补选了中央委员7人,候补中央委员8人,中央审查委员2人,改选了中央政治局。改选后的中央政治局有正式委员7人,候补委员7人。

中共六届四中全会(扩大)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931年1月7日在上海召开。出席会议的除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22人外,还有全总、海总、铁总党团和团中央等单位15人。

  这次全会是由共产国际代表米夫一手策划的,意在扶植王明(陈绍禹)等人上台。会议从头至尾都充满着激烈的斗争。王明在会上概述了会前他根据国际文件写成的题为《两条路线》(即后来更名为《为中共更加布尔塞维克化而斗争》)的小册子的观点,指责李立三的错误是在“左”的词句掩盖下的“右倾机会主义”,指责三中全会对立三路线未加以丝毫的揭破和打击,在主要问题上继续着立三路线。文章提出了一系列比李立三的冒险主义还要“左”的错误观点。在米夫的支持下,王明等通过这次全会取得了在中共中央的领导地位,开始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左”倾错误对党的第三次领导,发展了宗派主义的过火斗争和打击政策。

  全会通过了《中共四中全会决议案》、《中国共产党中央四中扩大会告中国工农红军书》、 《中国共产党中央四中扩大会告在狱革命战士书》等文件。

  全会撤销了李维汉、贺昌2人的中央委员职务;补选韩连会、王尽仁等9人为中央委员;撤销了瞿秋白、李维汉、李立三3人的政治局委员职务;改选了中央政治局,选举出周恩来等9人为政治局委员,毛泽东等7人为政治局候补委员,向忠发、周恩来、张国焘3人为政治局常委,向忠发任总书记。

中共六届五中全会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34年1月15日─18日在江西瑞金召开。出席会议的有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和一些省的代表。

  博古主持会议,并作了《目前的形势与党的任务》的报告,陈云作了《国民党区域中的工人经济斗争与工会工作》的报告,张闻天作了《中国苏维埃运动与它的任务》的报告。全会全面肯定了四中全会以来的“左”倾错误路线,并通过了一系列“左”倾错误理论和政策,使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冒险主义错误发展到了顶点,最终导致了中央革命根据地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

  全会通过了《中共五中全会政治决议案》、《五中全会关于白色区域中经济斗争与工会工作的决议》、《五中全会给二次全苏大会党团的指令》,及《致联共十七次代表大会电》、《致德国共产党电》、《致在狱同志电》、《致工农红军电》等文件。

  全会增选了王稼祥、凯丰(何克全)为中央委员,增选彭德怀、杨尚昆、李富春、李维汉、孔原为候补中央委员;改选了中央政治局,毛泽东等11人为政治局委员,刘少奇等5人为政治局候补委员。全会决定设立中央书记处(又称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博古、张闻天、周恩来、项英为书记处书记,博古任总书记。选举了中央党务委员会,李维汉任书记。

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扩大)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于1938年9月29日—11月6日在延安桥儿沟召开。出席会议的有中央政治局委员12人、中央委员5人,还有党中央各部门和全国各地区的负责人38人。

  1937年11月底,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共产国际执委、主席团委员和候补书记王明被派回国。由于他不了解中国抗战的实际形势,被抗战爆发后,蒋介石采取的某些进步措施,以及当时在实力上蒋介石较强,红军数量较少等现象所迷惑,再加上他一贯具有严重的教条主义,存在着把共产国际指示神圣化的倾向,因此很快就陷入了右倾投降主义的误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给中国的抗战事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种右的倾向违反独立自主原则,实际上不利于保持国共两党合作的统一战线,党的各级组织为克服这种倾向并防止其蔓延,进行了必要而有效的斗争,从而把王明右倾投降主义的影响局限在局部的范围内,并较快地加以克服。为了总结抗战以来的经验教训,确定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新阶段的基本方针和任务,并把全党的认识统一到正确的思想上来,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会上,王稼祥传达了共产国际的指示和季米特洛夫的意见。毛泽东代表中央政治局作了《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代表中央作了总结报告(《战争和战略问题》和《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问题》是总结报告中的两部分);张闻天作了《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党的组织问题》的报告;周恩来作了中央代表团工作报告;朱德作了八路军工作报告;项英作了新四军工作报告;陈云作了青年工作报告;刘少奇作了关于党规党法的报告。全会批准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政治局的路线,基本上克服了抗战初期王明的右倾投降主义错误,统一了全党的思想,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为实现党对抗日战争的领导奠定了基础。

  全会通过了《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召集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致各国共产党、致八路军和新四军全体指战员、致东北义勇军及东北同胞电,《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告全国同胞、国共两党同志书》等文件。

  会议再次强调中国共产党必须独立自主地领导人民进行抗日战争。批判了党内在统一战线问题上存在的关门主义和投降主义两种错误偏向。大会尤其批判了“一切经过统一战线”、“一切服从统一战线”的右倾投降主义主张,强调正确的统战方针应该是既统一又独立。毛泽东指出,虽然在抗战时期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但是阶级矛盾并没有消失或减少。同时,必须看出,没有民主、民生问题(属于阶级斗争的范围)的适当解决,也就不能实行广泛的人民的动员以战胜日本帝国主义。大会重申,党应该把主要工作放在战区和敌后,独立自主地放手组织人民抗日武装斗争的方针。抗战时期党以主要力量在敌后开展独立自主的游击战争,建设抗日民主根据地,这实际上是中国革命在民族战争的条件下继续走乡村包围城市的道路。这次全会号召全党同志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善于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和国际经验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环境,反对教条主义,废止洋八股,提倡新鲜活泼的、为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

  全会决定撤销长江局,设立南方局和中原局,由周恩来任南方局书记,董必武任副书记;刘少奇任中原局书记。结束了王明对华中地区的错误领导。

  在当时的情况下,还没有条件召开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这次全会正确地分析了抗日战争的形势,规定了党在相持阶段的任务,为实现党对抗日战争的领导进行了全面的战略规划。这次全会基本上克服了王明的右倾错误,再次强调中国共产党必须独立自主地领导人民进行抗日战争,从而使全党统一于中央正确路线的指导之下,推动了各方面工作的发展。这次大会还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革命相结合的原则,肯定了毛泽东在全党的领导地位,从而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中共六届七中全会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1944年5月21日—1945年4月20日在延安杨家岭召开。出席会议的有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17人,各中央局、分局和其他方面的负责人12人。会议选举毛泽东、朱德、刘少奇、任弼时、周恩来5同志组成大会主席团,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和六届七中全会主席团主席。会议期间由主席团处理党中央的日常工作,政治局及书记处暂时停止行使职权。

  在历时11个月的会议期间,先后召开了8次全体会议。毛泽东代表政治局作了工作报告,周恩来作了关于重庆谈判的情况报告。全会讨论并通过了毛泽东起草的《中央关于城市工作的指示》,通过了党的七大主席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和会议日程,以及准备向党的七大作的政治报告、军事报告和准备提交党的七大讨论的党章草案。1945年4月20日全会通过了党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党在历史上的若干问题,特别是对以王明为代表、以教条主义为特征的“左”倾错误作了详细结论;肯定了党的六届三中全会及其后的中央对于停止当时党内存在的“左”倾冒险主义错误所起的积极作用;肯定了刘少奇在白区工作的正确路线;指出了党的六届四中全会、六届五中全会的错误;高度评价了毛泽东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方法来解决中国革命问题的杰出贡献,指出在全党确立毛泽东领导地位的重大意义。对于1937年以后抗日战争时期党内的若干历史问题,全会认为“因为抗日阶段尚未结束,留待将来做结论是适当的”。

  会议确定城市工作委员会由14人组成,彭真为主任。


中国共产党党章(一九二八年七月)

  (一九二八年七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名称


  (1)定名: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命名为“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支部。


  第二章 党员

     (2)入党资格: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3)入党手续:新党员入党时,由党支部通过 ,并须经过本县委,或等于县委组织的区委之批准,入党的条件分下列数种:

   (甲)工厂工人须经党员一人介绍,由生产支部通过。

   (乙)农民手工业者,知识分子及各机关下级服务人员,须有党员二人之介绍。

   (丙)各机关高级服务人员,须有党员三人之介绍。

     附注:

    (一)介绍人应对被介绍者负责,如遇有介绍者不确实时,则应受党纪之制裁,以至于开除党籍。

    (二)在新党员未批准为正式党员时,各相当党部,得委任该新党员以某种工作,借以考察其程度,及其对于党之了解。

    (三)少共团员入党时,由少共委员会介绍,亦须经上项各相当之手续,由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或上级党部之批准。

    (四)在每种特殊情形之下,党的各级委员会均有直接征收,或通过新党员之权。

  (丁)脱离其他政党(如国民党等)而加入本党的,须经有党籍一年以上之党员三人介绍。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者,则经省委之批准,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者,则须经中央之批准。

  (4)组织之改变: 其他部分的政治组织,或整个的政治集体,以及整个党的组织,加入或转入共产党时,必须经中央的决议。

  (5)党员迁移: 党员由这一个组织迁至别一个组织的工作范围内(区域内)时,应转入其所在地之组织中,去作为这一个组织之一员。党员由这一组织转别一组织及一国移至他国的一切手续,须按照中央颁布的规例。

  (6)开除问题: 开除党员须由该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经党的上级委员会批准,方发生效力。同时在开除决议还未经上级机关批准以前,应即停止被开除者在党内一切工作。不服从开除决议者,可以上诉至最高党的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员有反党行为时,有直接开除其党籍权,不过此开除的决议,应通知被开除者所加入的下级党部的组织。


  第三章 党的组织系统


  (7)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如下:

   (甲)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

   (乙)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

   (丙)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恰当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对该区域各部分的组织为上级机关。党员对党内某一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应无条件的执行,即或某一部分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于该项决议时,亦应无条件的执行。

  (8)指定指导机关:在秘密环境之下,于必要时,党的下级机关得由上级机关指定,且经上级机关之批准,得指定新委员加入党部委员会。

  (9)党的地域区分:党以地域原则划分为单位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对于该区域内各部分的组织为上级机关。所有党员无民族与国界之分,都应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党部组织,成为中共的党员。

  (10)各级机关执行权:党的组织在共产国际和党的决议范围内,对于地方问题有自由处决权。

  (11)各级党部的高级机关:各级党部之高级机关为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全体大会。

  (12)各级执委: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全国大会选举其各级党部执行委员会,此执行委员会,在前后两大会期间,为指导机关,指导各级相当组织之一切经常工作。

  (13)批准问题:一切新成立党的组织(支部县委等等),必须经过其隶属的上级机关批准。

  (14)本党组织系统如下:

   (甲)在每个工厂、作坊、商店、街道、小市、镇、军队等中: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干事会。

   (乙)城区或乡区内:区党员大会或区代表会议---区委员会。

   (丙)县或市的范围内:县或市代表会议---县或市委员会。

   (丁)特别区(包括几县或省之一部分):特别区代表会议---特别区委员会。特别区的组织,如有必要时,得由省委决议成立之。

   (戊)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

   (己)全国: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

   (庚)为易于指导各党部工作起见,中央委员会,得按情形之需要,在数省范围内成立中央执行局,或中央特派员。中央执行局和中央特派员由中央委员会指定之,并只对中央委员会负责。

  (15)党部机关:为处决党的各种特殊任务起见,各级党部委员会之下,得成立各部或各委员会,如组织部、宣传部、职工运动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等等。各部或各委员会隶属于党部委员会,受其指导而工作,并经过党委员会而实行自己的决议。党部委员会下各部之组织,由中央决定之。

   附注:为在其他民族的工农分子中用其民族语言以便于工作起见,于当地的党委员会之下,设立少数民族工作部。此少数民族工作部应在当地党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


  第四章 支部


  (16)基本组织:党的基本组织是党的支部(工厂、矿山、作坊、商店、街道、农村、军队等)。所有在该地工作之党员,应一律加入支部。如有党员三人以上的地方,得成立新的党支部组织,但须由县委或等于县委组织的区委批准之。

  (17)支部特别组织:在有党员一人或二人工作的企业中,这些党员得并入与该企业最接近的生产支部,或与邻近企业的党员共同组织支部。在任何企业中工作的党员,如手工业者,个别工人,家庭工作的工人,知识分子等等,按住处的地方为标准组织街道支部。如在农村支部中,有农村经济企业,如小的矿山,或某种农业工人,得按生产关系组织支部。

  (18)支部任务:支部为使与工农联系起来的组织。支部的任务:

   (甲)用有计划的共产主义的宣传和鼓动,在无党的工农群众中,实行党的口号与决议,使工农站到党方面来。

   (乙)以党组织的力量,积极参加工农的一切政治和经济斗争,以革命的阶级斗争观点讨论他们的要求,组织群众的革命行动,为取得工农一切革命行动的领导而斗争,努力工作以吸收工农参加中国的与国际的无产阶级一般的革命斗争。

   (丙)征收和教育新党员,散布党的出版物,在党员及无党工农中进行文化和政治教育的工作。

  (19)支部干事会:以党员人数多寡为标准,支部选举三人或五人组织干事会,以进行日常党务,该干事会进行支部的工作,分配支部中党员的工作,如宣传,分发印刷品,在工会中及农民组织中进行党团工作,妇女工作,与少共支部发生联系等,支部干事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执行党员大会或支部会议的决议,及上级党部的指示。


  第五章 城乡区的组织


  (20)区代表会:在城或乡的分区范围内,党的上级机关为全体党员大会,或该城乡区中各支部之代表大会。城乡区的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接受和批准区委之报告,并选举区委员会和出席县市委或特别区及省代表大会之代表。

  (21)区委:城乡区委员会于前后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期间内指导该区范围内一切党务,城乡区委员会之常会应按秘密条件所许的范围内经常召集,每半月至少一次。区委员会前后一会议期间内,工作由区委员会之常务委员会指导之,常务委员会,由区委员会自身委员中选举之。


  第六章 县或市的组织


  (22)县代表会:一县范围内党的上级机关为县代表大会,每三月召集一次。临时县代表大会或经该县半数以上之组织的要求,或根据省委员会(或特区委员会)的决议,由县委员会召集之。县代表大会接受县委员会和县审查委员会之报告,并选举县委员会及县审查委员会,以及选举出席特别区代表大会或省代表大会之代表。

  (23)县委:县委员会由县代表大会选举之,于前后县代表大会期间内,系该县党的最高机关。县委员会中除应有县城的代表加入外,该县乡区或各重要乡村党部的代表亦同样须加入,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可由县委员会自己决定,但至少须每月开会一次。县委员会推举常务委员会以进行日常工作。县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以处理日常工作,县委之书记须得上级党部之批准。

  (24)县委机关:县委员会应执行县代表大会省委员会及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并应尽可能的成立各部或各委员会(如组织,宣传鼓动,妇女运动,农民运动等)以进行指导的工作。县委员会在出版党报时,应指定该党报的编辑。县委员会执行该县范围内的党务,在前后县代表大会期间内,对上级党部负责,并对上级党部经常的报告自己的工作。

  (25)(原件缺):县委员会所在的城市,不设市委员会,其工作直接由县委员会指导,城市的组织可分为城区,领导城区工作者为城市委员会。

  (26)市委:市委的组织如县委,除预算下得分城区外,并得管辖近郊乡区或近郊直属支部,在省委或特别区委所在的城市,不另设市委,而工作直接由省委或特别区指导。

  (27)特别区委:在特别区委已经成立的地方,特别区按照一切县组织条例而工作,若没有省委的地方,特别区直接与中央发生联系,按照一切省委组织条例而工作。


  第七章 省之组织


  (28)省代表会:在省范围内省之代表大会是最高机关。省代表大会的经常大会,每半年召集一次。临时的省代表大会或经该省半数以上组织之要求,或依据中央的提议,由省委员会召集之,省代表大会,听省委员会及省审查委员会之报告,讨论该省党务和社会工作问题,选举省委员会和省审查委员会及出席全国大会之代表。

  (29)省委:省委员会由省代表大会选出,在前后省代表大会期间内,省委员会是省内党的最高机关。省之中心(省会)组织的代表及省内其他重要地方党部的代表,均应参加省委员会。省委员会决定自己开会的时期在一个半月至少须开会一次。在省委员会前后会议期间内,为工作便利起见,省委员会得从省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一常务委员会,并为执行日常工作起见,选举书记一人。

  (30)省委职权及其机关:省委员会执行省代表大会及中央委员会的决议。省委员会在省内组织党的各种机关,指定该省党报的编辑。在省之范围内支配党的力量和经费,管辖党部的会计处。省委员会指导省内非党组织中的党团工作。省委员会经常的向中央作工作报告,并经常的把自己的活动通知下级党部,省委员会为研究各重要问题,而设立各部或各委员会,如组织部、宣传鼓动部、职工运动委员会等等。每部的主任,按照一般通例应由省委员会之正式委员或候补委员充任之,并在省委员会之常务委员会直接指导之下工作。

  (31)省委凭借城区委员会在其所在地之城市共同进行工作,因此在省委员会所在地和设县委员会仅得在其本县乡区内进行工作。


  第八章 党的全国会议


  (32)党的全国会议按通常规例,一年召集两次。全国会议的成份及选举率(每若干人选举一代表)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33)党的全国会议决议案,经过中央委员会审定后才发生效力。

  (34)党的全国会议开会时,如恰当共产国际世界大会之前,经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同意,可以选举参加共产国际世界大会之代表。


  第九章 党的全国大会


  (35)党的全国大会是党的最高机关,按通常规例,每年开会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得共产国际同意后召集之。党的全国大会临时大会或由中央委员会自动决定,或由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创议,或由出席最后一次全国大会的代表,代表党员半数以上的组织之要求,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之。但党全国大会的临时大会之召集,必须经过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批准,党的全国大会,只有出席代表能够代表过半数以上之党员时,始能通过决议案。

  党全国大会的选举率,由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决议,或由中央委员会决定,或由党全国大会之前开会的党的会议决定。

  (36)党的全国大会:

  1. 接受并审查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2. 决定党纲上的问题。

  3. 决定一切政治策略,及组织等问题的决议案。

  4. 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审查委员会等。

  (37 )党的全国大会代表应由党的省代表大会选举之。但在秘密工作条件之下,得共产国际委员会之同意,则代表可由省委员会派遣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如得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同意,可以党的临时全国大会代替。


  第十章 中央委员会


  (38)中央委员会委员之数量,由全国大会规定之。

  (39)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全国大会期间内,是党的最高机关。代表党与其他政党发生关系,设立党的各种机关,指导党的一切政治的组织的工作,指定在他的指导和监督之下的党中央机关报的编辑,按环境之需要,可派中央特派员于各省党的组织并设立中央执行局,进行含有全党的意义的印刷局等事业,分布党的财政和力量,并管理中央会计处等等。中央委员会应按期召集全体委员会之会议---至少每三月一次。

  (40)中央委员会由其本身委员中选出政治局以指导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前后期间内党的政治工作,并选举常务委员会以进行日常工作。

  (41)中央委员会按照各种工作部门而设立各部或各委员会,例如组织部、宣传鼓动部、职工运动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农民运动委员会等等。各部或各委员会的任务,是由各该工作部门中依照中央指示的进行各项工作,中央委员会指定各部及各委员会主任,这些主任应尽可能的由中央委员会中委员充任之。

  (42)中央委员会以经济政治之条件为标准,而规定各地党部组织活动之范围,依全国之行政区域而划分各种地域的单位。


  第十一章 审查委员会


  (43)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


  第十二章 党的纪律


  (44)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

  共产国际中国共产党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他上级机关的决议,都应当迅速而且正确的执行,同时在未经决议以前,党内的一切争论问题,可以自由讨论。

  (45)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对于团体的是: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从新登记,对于党员个人的是: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

  关于犯纪律的问题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定之。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此种特别委员会之决议,经该级党部批准后,方发生效力。开除党籍的问题,由本章第六条所规定之手续决定之。


  第十三章 党的财政


  (46)党部用费由党费,特别捐,党的印刷机关及上级党部之津贴等充之。

  (47)入党费和党费的多少,由中央委员会规定。失业和极贫苦的党员,可完全不缴党费。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并将此宣布于党员大会。


  第十四章 党团


  (48)在非党组织(如职工会,农会,社会团体及文化组织等)之各种代表大会和会议,上级机关中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均成立党团,其任务在于非党的组织中,加强党的影响,实行党的政策,并监督党员在非党组织中之工作。党团得选举干事及书记进行日常工作。党团在处决自身内部问题及日常工作有自由权。在党部委员会和党团中发生不同意见时,党部委员会应协同党团代表重新考查问题,并通过决议,该决议党团应即执行。如党团有不同意见而上诉时,问题由最近之高级党部解决,但在上诉时间,仍应执行党委之决议。

  (49)党委员会在讨论与党团有关系的问题时,应使该党团的代表出席党部的委员会之相当会议有发言权。

  (50)党团选举党团干事会,此干事会应得其所隶属党部之批准。党团干事会在党团工作上,应对该级党部负责,党部得派自己的委员为代表加入党团干事会之组织,并有权召回任何委员,但同时将召回的原因通知党团。

  (51)在党团工作的各组织中各种职务人员的名单,得当地党部之同意,由党团提出关于调遣党员,由这一党团至别个党团的问题,亦同样决定。

  (52)党团所在组织中,各项要解决的问题,应该先经党团会议或党团干事会之讨论。凡党团对于每一问题之决议,加入该党团的党员应在该组织之大会上,一致拥护和表决。凡破坏此条之党员,应由党部按党章给以党纪上之制裁。


  第十五章 与共产青年团的互相关系


  (53)在党与青年团的各指导机关中(从支部至中央)均应互派代表交换发言权同表决权,同样青年团得以自己团员的数量为比例,选派代表出席党的一切代表大会。


  (根据苏区中央局一九三一年十二月翻印本排印)


周恩来在中共六大作组织问题报告

  6月30日,周恩来在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组织问题的报告。报告指出:自从国民党右派蒋介石、汪精卫背叛革命至今,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被害约3 1 万至34万人,工会、农会和其他群众团体遭受严重摧残。但中国革命并没有屈服于白色恐怖,中国共产党进行了英勇的反抗,并把力量重新集合起来。报告指出目前党的组织工作还存在着不足:(一)党的无产阶级基础削弱;(二)支部生活不健全;(三)组织上存在着命令主义、盲动主义、极端民主化、惩办主义和反知识分子等倾向;(四)不注意执行保密制度;(五)命令群众而不是说服群众,党代替了工会、农会。为克服这些不足,报告指出今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任务是:巩固党的政治影响,建立和发展工农的革命组织;使党真正成为群众的、战斗的、革命的党。


中共六大制定中国革命现阶段的十大政纲

  六大通过的政治决议案提出了中国革命的十大政纲:一、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二、没收外国资本的企业和银行。三、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四、推翻军阀国民党的政府。五、建立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政府。六、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与社会保险等。七、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耕地归农民。八、改善兵士生活,发给兵士土地和工作。九、取消一切政府军阀地方的捐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十、联合世界无产阶级和苏联。六大认为,这十大政纲,就是中国共产党现在争取群众,准备武装暴动,以推翻豪绅资产阶级政权的主要口号。


对国内工作指示的电稿

  第六次大会无疑义的同意第九次国际全体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案。现在第一个革命浪潮以屡次失败而完结,而新的浪潮没有来,党的总路线是争取群众、统一群众、团结群众于党的主要口号,加紧日常工作,尤其是城市产业工人之中的工作。利用帝国主义对中国民众的一切暴力的机会,要激动一切阶级冲突并使之深入。必须与主要口号同时提出工农运动的部分口号。党与群众脱离是主要的危险。全国范围之内暴动只是宣传的口号。坚决的反对盲动主义,决不能削弱农民的游击战争之指导。必须扩大苏维埃的根据地及加紧组织红军。最大限度的引起群众于反帝国主义运动,使这种运动与反国民党反军阀的斗争相联结起来,然主要的任务仍旧是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实行土地革命,力争工农民权独裁制的苏维埃的政权,继续坚决的改造党。这一电纸发到各地讨论。


定“广州暴动”为固定的纪念日的决议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大会正式决定“广州暴动日”(十二月十一日)为一个固定的纪念日,于每年十二月十一日,党要纪念它,要号召千百万劳动群众纪念它。

  理由如下:

  (一)广州暴动是中国苏维埃革命阶段的开始,是中国无产阶级及其同盟者--贫苦的农民、兵士,开始单独的用自己的力量和勇气,企图推翻一切恶势力而建立自己的政权--苏维埃政权。

  (二)广州暴动是中国的工农群众用自己的力量企图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的总结晶,是东方一切被压迫群众奋斗的警钟,雪亮的灯塔。

  (三)广州暴动是资本主义企图暂时部分稳定的反响,是资本主义在暂时部分稳定中矛盾的产物。

  (四)广州暴动给与了中国无产阶级、农民、兵士及东方的工农群众以奋斗的教训,以斗争的决心。

  因此,广州暴动不是一个简单的军事行动,它不仅开辟了中国民权革命的新的阶段--苏维埃革命的阶段,而且是一个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事业。

  因此,我们认为它与英勇的伟大的“巴黎公社”有同样的价值。

  因此,不但中国的共产党以至于各国的共产党要直接的纪念他和研究他的教训,共产党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还应该高举着鲜红的旗帜--苏维埃的旗帜--号召成千成万的工农兵群众去纪念他,去研究他的教训,去完成他的伟大的历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