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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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英语:concrete administrative act),行政主体针对具体对象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决定、命令、裁决等。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未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解释,但是却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了解释,实际上是以两个特征来区分两种行政行为:①适用对象是否特定;②该行为(决定)是否反复适用。对象特定、不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即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反之则是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类似的概念有法国的“行政处理”、日本的“行政处分”、德国的“行政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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