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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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绍兴府某县县衙的建筑平面图

县政府,是行政机构,民国之前称,民国初年改称县知事公署县官指管理一政务之人,或县衙官吏。县政府(县衙)的最高行政首长县令知县县长

民国之前的县衙拥有行政权司法权。在地方官编制过少的背景下,以清代为例,一位知县知州的辅助职官不超过四人。官员行政依赖胥吏衙门差役,以及私人幕僚。县衙官员一般只在县官的衙门或者办公楼里办差,不能体察民情,所以民间有“县官不如现管”之称。又因民国之前的县衙是最末层地方政府,中国学界有“皇权不下县”之说。国民政府时期,县政府设置科室、完成官僚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扩展出县级人民政府的概念。

先秦、秦汉

春秋战国逐步转化为地方行政区。各诸侯国管辖一县者有县尹、县令、县公、县大夫之职。一县之长,依所辖县之人数而定其名,万人以上者曰县令,万人以下者曰县长。每县设县令或县长一名。

县丞是辅佐县令县长的官员。通常来讲,每县设县丞一至两人。县令县丞延秦制。县令为这时期一县之最高长官。县尉始于汉代,负责治安等事物。依县之大小而数量不一。

隋唐至元末

时代,县令仍是一县的最高长官,其下仍依照现职大小而分设有县丞、县尉。但此时其,县不论大小,都已统称一县最高长官为县令,而不再设县长一职。唐朝开始,各级衙门使用人数庞大的胥吏

宋代以领衔京朝官者知县事,一县之长遂称知县,不再设隋唐以前的县令一职。除了元朝时改称“县尹”外,知县之名一直沿用到清朝灭亡为止。

明清

人员

明清时,一县最高长官仍称知县,但罢县尉一职,改设典史巡检等代其职。巡检负责巡防等事务。明朝时,知县为正官,县丞主簿典史即佐贰官。县衙建筑中,除知县衙外,一般设有一个典史衙,而依所设佐贰官数目,可设多个县丞衙、主簿衙。职官之外,有六房书吏。六房即吏、户、礼、兵、刑、工。从户房分出粮科(房),二者分工“户房止是分派钱粮、收解俱是粮房”。从兵房分出马科,“承发吏高管公文及管词状”。此外,还有承发房、铺长房等房科,铺发房为急递铺铺长办公之所。北直隶宛平县衙门有15个房科。

在职官、吏员之下则是衙门差役。当代研究总结者三者的政务分工为:官主决策、吏理文书、役代差遣。知县总管政务,其他职官负责劝农、水利、清军、巡缉等某方面事务。吏员是在吏部注册的公职人员,处理公文账册。差役负责站堂、看管、守卫、催科、抓捕等事。明朝中后期,由于吏员曲买充数者多,素质普遍降低,多由各房主文、书手代笔。

清朝时全国总计数目1448个,包括学官在内的辅助职官数目为5526员。一位知县知州的辅助职官不超过四人。在此情况下,官员行政依赖幕僚。清朝中后期,中国人口大幅增加,在州县数目不变的情况下,县衙需要适当增加管理层次并分区治理。而州县的佐贰官县丞巡检司主簿)又因州县长官随员、幕僚介入日常行政,而日益边缘化。两种因素下,州县佐贰官开始在一县之内分划辖区进行治理,涉足司法诉讼、钱粮征收等多个领域。

县衙

明朝初年,朱元璋统一州县衙署规制。规定县官、佐贰、首领等职官和六房书吏要在县衙居住、办公。当代研究者指出,虽然明朝各地县衙因历史限制,以及地理位置和经济条件等原因多有不同。但有两个共同特点:一、封闭性,以高墙与外界相隔,二、形制四方,有明显的中轴线。县衙除官吏办公、住宿建筑外,还有监狱、仓库等建筑。

民国

辛亥革命后,废除县衙,初设民政署,旋又改知县为县知事,故称县知事公署。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改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行政首长称县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县级政权设置事务性部门和强力机构,配备公检法等国家机构。拥有调整武装警察军事力量的权利。在县级人民政府之下设置乡级人民政府。有研究者指,乡镇一级政权官员并没有太多的独立权力。县级政权仍是中国重要的基层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