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为县的行政长官。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均以万户以上之县的长官为县令,不足万户则称县长。清代时,称知县。民国初年,全国“废府州厅改县”,知县改为县知事。北洋政府时期,改称县长,沿用至今。
与县平级的内蒙古自治区旗的行政长官则称旗长。
县长的对应英文翻译为“Magistrate”,意思为裁判官或长官。
辛亥革命后,废除县衙,初设民政署,旋又改知县为县知事,故称县知事公署。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改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县政府的行政首长即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