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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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旗帜

国际劳工组织英语: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缩写:ILO),以追求社会正义为目标的联合国专门机构。该机构制订政策和方案以改善工作条件和增加就业机会,并确定劳工标准。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训练中心位于意大利都灵,其秘书处(工作人员)称为国际劳工局。

劳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采取国际行动,促进充分就业和扩大社会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它的主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公约和建议书,提供技术援助。最高权力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劳工组织的管理机构是由56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是国际劳工局。该机构曾在1969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其重要贡献之一是建立了作为各国工会和其他运动的基础的国际劳动基准

然而,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在灾难中比较活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相比,该机构是比较低调的。

成员资格与组织结构

国际劳工组织总部

成员资格

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首先包括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组织新章程的成员国。此外,任何联合国原始成员国,和之后向联合国承认新章程的国家也可成为成员国。其他国家在国际劳工大会获得超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后可被接纳成为新的成员国。

三方架构

与联合国其他的专门机构不同,国际劳工组织具有三方架构 – 分别代表政府雇主工人。该架构背后的基本原理是“建立政府和社会伙伴之间自由而公开的辩论”。

管理机构

理事会

国际劳工组织下设理事会,其工作内容包括决定国际劳工大会的议程、提出计划与各会议之预算草案、选举国劳大会主席、要求成员国提供有关国内劳动环境之信息、任命调查委员会和代督国际劳工局监督成员国实行公约状况等。理事会由28名政府代表、14名工人代表、以及14名雇主代表所组成,每任任期3年。

大会

国际劳工大会会议每年六月在日内瓦举行,进行公约和建议书的编撰和采纳。此外,国劳大会还决定国际劳工局的总体政策、工作目标和编列预算。

每个成员国有四位大会代表:两位政府代表、一位雇主代表和一位工人代表。所有代表都有投票权,且不论与会代表的国家人口数多寡,所有投票效力皆相同。雇主与工人代表的投票选择通常与该国最具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相一致。一般来说,工人代表们会协调他们之间的投票,雇主代表也是如此。

历史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劳工组织依据凡尔赛条约成立,并作为国际联盟下的一个机构而存在,但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在1919年之前,就已经开始交流社会政策、分享经验和想法。一战前,国际协会(IALL)和第二国际就已经组织了有关劳动立法的国际行为,这也为国际劳工组织运作的制度化做了铺垫。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二战后,国际联盟解散,联合国成立,国际劳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该组织成为也是联合国系统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最后条款修正公约

1964年10月9日第二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最后条款修正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64年9月19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第二十九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二项所列“对本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一问题的若干提议,并
认为这些提议须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6年10月9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6年最后条款修正公约。
——最后条款修正公约

最后条款修正公约全称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主要列明了因国际联盟解散而应修改的过往合约的部分字样,比如“国际联盟秘书长”改为“国际劳工局局长”、删除“国际联盟的”等。

公约

在国际劳工组织生效的公约需要各国政府批准才会被采用,但这并不表示投票赞成某公约的政府最终会将其批准实行。例如,临时工公约(Part-Time Work Convention)虽然在1994年就已生效,但十年以后依旧只被十个国家正式批准。另一方面,国际劳工组织就职场安全、卫生、员工与管理人员培训、劳资关系、妇女和移民劳工认定的八个“基本”公约,得到了相对广泛的认可。这些公约已经被大多数成员员国批准,一般将其总偁为国际劳动基准(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截至2011年7月,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189项公约。公约一旦被各国政府所采纳,就具备效力,且各国国内认可其规定适用性的法律义务即产生。然而,国际劳工公约无论是否被成员国签署都是普世性的国际劳工标准。

四个基本策略

1998年,第8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基本原则和工作权利宣言。该声明包含四个基本策略:

  1. 工人自由结社集体谈判
  2. 强制、强迫劳动之结束
  3. 童工之结束
  4. 工人间不平等歧视的结束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