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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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英语: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审查此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正错误的一种机制。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全面规定。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⑪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在提出审查具体行为的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审查作为该具体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要求;但这种规范性文件应为规章(见行政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也可以是该机关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两者由申请人选择;但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的,只能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相对人对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上一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仍由此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申请人对其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再复议,国务院作出的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复议程序和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下列决定: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④被申请人没有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天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天。复议机关要将延长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超过60天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60天期满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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