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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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英语:administrative case),广义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个方面的行政案件;狭义则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相对应,仅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行政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世界各国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大体有三种模式:①概括式,即法律作出一个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凡符合该规定的行政案件都可提起行政诉讼。②列举式,即由法律、法规明确列举哪些行政案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③混合式,即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既明确列举哪些行政案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又在列举之外规定了概括性的收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上采取的是列举式、概括式和排除式相结合的混合式规定。列举式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如不服确认专利权的行政案件。

概括式规定,凡属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排除式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述①项中的国家行为,指特定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所实施的事关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行为因享受司法豁免权而不受法院管辖。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属于国防方面的行为如战争;属于外交方面的行为如建交、断交、缔结条约等。世界各国大都将此类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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