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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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史英语:History of Forestry in China),中国林业的发展一般分为古代原始森林利用时期、古代林业形成和发展时期、近代林业兴起时期和现代林业发展时期。

古代原始森林利用时期(远古至前21世纪)

中国古代原始森林利用时期至古代林业形成的漫长岁月,可上溯至旧石器时代。如从已发现的山西芮城西侯度旧石器时代遗址(180万年前)中发现有烧骨遗物,说明当时人类活动中已有了火,而火的使用是森林开发的前兆。至旧石器时代中晚期,人们为取得衣食而驱赶并猎取野兽时,已有意识地放火烧林。10万年前陕西省大荔县大荔人遗址、2.6万年前山西省襄汾县丁村人遗址、1.9万年前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遗址等,都反映了原始的森林利用情况。

古代林业的形成和发展(前21世纪至1840)

大体可以分为古代林业的发端、形成和发展三个阶段。

古代林业的发端和夏商周林业 中国古代原始林业产生于8000~9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公元前5000~前3300年,浙江余姚河姆渡人已在从事农耕、捕鱼、纺织的同时,从事伐木、木器制造及漆的利用等。在该处出土的文物中除角锛柄、木斧柄、骨锯齿状物及木桨外,已有架空居住的木结构干栏式建筑,有的构件已采用榫卯和企口板加工技术。前4800~前4300年,属仰韶文化的陕西西安半坡遗址中有初具民族风格的木构建筑,并有伐木石斧、木质葬具及榛、栗等种子。前3300~前2600年的浙江吴兴县钱山漾遗址的有毛核桃及酸枣等植物种子,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人工种植果树的证明。遗址中还发现竹器200余件,木器多种,反映了当时竹、木器的制造水平。

新石器时代晚期

随着原始农业的形成和发展,已广泛使用木器作为生产工具。到夏、商、周时期,青铜器出现,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黄河、长江流域人口繁衍,城邑不断增多,促进了大规模的森林开发。周王朝建立后,在黄河、长江流域进行了更大规模的森林开发,北至今黑龙江、吉林等省,南至广东五岭之南,均有向周王朝进贡林产品的史实。此时对森林的开发利用,除采伐木材用于建造宗庙、宫室、木棺外,林地还被辟为良田或用作狩猎苑囿。由于林木的重要性,原始宗教中出现对植物的图腾崇拜和对林木、山泽的祭祀;八卦五行说中有“木”的成分。周初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说明已知保护山林。奴隶社会的森林、土地均为国家所有,禁止林地交易和自由采伐森林。

西周末年,开始出现林地交易。前913年周共王时的卫鼎铭文是最早的林地买卖契约。林地私有制的出现,意味着森林开发和利用的进一步强化,但也预示了滥伐森林的发生。人工植树在当时已有多种形式:社前植树夏代已有记述;墓地植树、边境造林、庭园植树及行道树种植等至周代而相沿成习;同时,果林、桑林、漆林等经济林木的人工经营也初见端倪,还开始认识到了树木有保持水土的作用。

古代林业的形成

古代林业体系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这时政治、思想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力地促进了林业的发展。据战国时成书的《周礼》记载,当时山林政令、林木贡赋、边境造林、春季山林防火、森林采伐运输等均已有专人负责。天子封禅的山即为“封山”、“禁山”,山上的土石草木都属神圣不可侵犯。这种基于王权观念的封山法令一直延续于整个封建社会,只是因朝代不同,其封禁范围不同而已。

从与林业有关的经济思想看,战国初年魏国李悝、秦国商鞅等主张以农桑为国本,以商业、手工业为末业的思想对恢复由于种种原因而被破坏的森林,虽起过一定作用,但同时也由于它对手工业和商业的抑制,妨碍了林业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管子把林业看成治国的根本大计之一,提出“十年之计,莫如树木”;他认为衡量一个国家实力要“行其山泽,观其桑麻”,主张国有森林应按时开放,根据林木和林木需要的不同,收取不同的租金,并强调发展林产品加工等,对后世林业的发展有较大影响。

在林业科学思想方面,《尔雅·释木》列举木本植物70余种,提出了灌木、丛木、乔木的概念。对于林木的栽培、采伐,当时强调要兼顾天时、地宜、人力三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天时”指因时制宜,“地宜”指因地制宜。

这一时期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森林开发。除由于城邑的增加和农田的扩大外,战争、畋猎、建筑、丧葬等均曾大量消耗木材。据1978年考古发掘所见,周考王八年(前433),楚国曾侯乙葬于湖北隋县的棺椁墓室用木材达380立方米,木椁四周填木炭6万千克以上。公元前554年,郑国已种植果树为行道树。秦昭襄王时修通向巴蜀的栈道,说明木工技术也有提高,并出现了木工技术规范——《周礼·考工记》。当时的木业分工有“轮、舆、弓、庐、匠、车、梓”七种之多。

古代林业的发展

秦、汉以后的2 000多年间,治乱相因,几度统一、分裂,林业经营随之或兴或衰,林业政策或张或弛。但总的趋势是:随着人口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在林业逐步发展、林业科学日趋进步的同时,森林面积逐渐缩小,生态环境逐渐恶化。

这一期间,中国人口由春秋时的1,185万增至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的42,674万,增加了35倍。除森林灾害、战火毁林、营造宫室、以竹木为简牍等原因外,人口因素,包括人口迁移、屯田垦边等成为森林覆盖率迅速下降的重要原因。截至1840年,中国未经开发的主要林区已只剩东北的大、小兴安岭,黑龙江及乌苏里江流域,西南云贵高原,金沙江流域及西藏地区等。

从所有制和管理体制看,这一时期的林木分为国有林、公有林和私有林。国有林即皇家所有,包括未经开发的森林、边境林、陵墓林、禁山、皇家苑囿及社坛林木等。此外,也包括汉、魏以来历代军垦地区的森林。公有林包括城镇村邑的行道树、公共绿地等。私有林可分为两类,一类属王公贵族、达官显宦、巨商富贾和大地主所有,这些林地或为皇帝封赐,或来自巧取豪夺,面积较大;另一类为小地主、小官吏及平民百姓拥有之小片林地、园圃、坟墓等的林木。北魏太和年间至唐开元末年曾实行计口授田的均田政策,种植林木部分称“永业田”,这种政策曾对扩大私有林起过重要作用。林业官制:在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中,三公之首的丞相协助天子总揽林政,九卿中的少府掌山林和渔业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林业官制不一,或袭汉制,或仿周制。隋代掌管农林的部门为九寺之一的司农寺;唐初沿袭隋制,后改由工部下属的虞部“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新唐书·职官志》)宋、元时期加强中央集权,木材实行统一管理,严禁私人贩运。明清时期的官制基本沿袭汉、唐官制而有所损益,由户部及工部主管林业。

这一时期的林业商品经济曾有较大发展。汉时司马迁提出“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把林与农、工、商并列。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关于盐铁的辩论中涉及林业所有制、林业赋税、林产品价格等一系列林业经济政策问题,对后世影响较大。至北魏,贾思勰在其所撰《齐民要术》中,从封建地主经济角度设计了地主庄园生产、交易和消费的模式,其中突出了林业经济。

在林业科学思想方面,西汉已知任意砍伐林木可导致水旱灾害,西晋杜预指出南方山地“火耕水耨”之害,均反映了当时对森林与水土保持关系的认识。在林业生产技术方面,秦代有较大规模的驰道造林和长城的边境林。为治理河患,自宋代起有较大规模的河堤造林。汉代的通天台、宋初的长江浮桥以及辽代山西应县的释迦木塔等建筑,则反映了古代高超的木工技艺。明代崇祯年间,在杉木商品流通时已使用龙泉码价计价。

有关中国古代林政思想和林业生产技术的著述,除见于《齐民要术》、《农政全书》等农书外,流传至今的林业专著有明代俞宗本的《种树书》。有关树种分布的记述多见于地方志和地方植物志(如西晋的《南方草木状》)等。林木植物专谱始于晋戴凯之著《竹谱》,后有宋代陈翥著述的《桐谱》等。还有综合谱书,如唐代的《初学记》,其中的木部可视为中国古代的植物教科书。

近代林业的兴起(1840~1949)

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入侵和历届政府的腐败,森林资源遭受摧残。与此同时,东、西方林业科学传入中国,与中国传统林业科学交融,促进了林政改革和近代林业的兴起,林学和林业也从农学和农业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

森林资源

这一时期森林资源锐减。其原因除历届政府管理不善外,主要是由于当时的中国政府和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失。1937年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期间,全国森林面积约减少10%以上。

林政和林业经营

戊戌变法(1898)前后,在振兴实业的口号下,在开始选派留学生出国学习林业、传播国外林业科学知识的同时,也对林业官制进行了改革,如在各地设置劝业道,提倡荒山造林等。辛亥革命后,历届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均设林政部门。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了第一部《森林法》和《狩猎法》。1915年规定清明节为植树节。此后国民党政府又先后于1932年和1933年两次修订《森林法》及有关森林管理和造林的政策法规,一些省份也制定本省的森林法规。1928年,国民党政府确定每年3月12日孙中山忌日为植树节,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这一时期的森林经营除外商直接投资外,还有中外合资、官办、官商合办、官僚资本、集资经营及私人资本等,既有以造林为主的垦殖公司、树艺公司,也有以采伐制材为主的伐木业和制材业。

现代林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1949年以后,中国林业发展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奠定中国林业建设基础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林业发展与挫折阶段;“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建设遭受严重挫折阶段;改革开放以来的林业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林业发展新阶段。在林业发展的前30年,主要以木材生产为中心,为国家的恢复重建提供了木材和林产品,但在客观上也使本已脆弱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此后,生态建设日益受到重视,国家先后启动了一系列生态建设工程,逐步建立起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保障体系。进入21世纪,中国林业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防沙治沙、野生动植物保护、商品林建设六大林业工程建设,以林业可持续发展为指导,进入现代林业发展阶段。

林业方针政策的制定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的方针,据此制定了一系列林业政策。1961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了“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为推进中国生态建设,国务院制定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人大相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关于林业所有制,前30年经历了曲折的道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确认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和几种所有制的联合经营都是社会主义林业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普遍护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主要依靠群众护林。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实行专业护林与群众护林相结合。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制止乱砍滥伐、严格控制采伐量和降低森林资源消耗,进一步落实了林业政策,并实行普遍护林。各林区除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外,还开展群众性护林防火活动,建立各级护林组织,实行护林防火责任承包制。80年代后期以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得以建立和完善。成立了武警森林部队,森林保护和防火、扑火能力显著加强。

大规模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主要是在东北西部、河北西部、河南东部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 营造农田防护林;同时在全国各地开展封山育林。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开始大规模造林,着重营造用材林,并着手绿化西北黄土高原。20世纪70年代,华北、中原地区开展平原绿化,并在条件适宜的地方试行飞机播种造林。1978年开始建立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体系,1989年后又先后开始了其他一系列防护林工程建设,如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商品林基地建设工程等。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绿化祖国的活动。到2004年,全国林业用地面积达到2.85亿公顷,活立木蓄积量136.2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8.21%。

森林工业迅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采伐与集材仍处于手工作业阶段。现已形成森林采伐、木材加工、林产化学加工、林业机械制造等门类齐全的森林工业体系。木材、竹材、锯材产量不断增加,人造板包括纤维板、刨花板等从无到有,林产化学加工产品日益丰富。2003年人造板产量4,553万立方米。林业产业有了长足发展,2005年林业总产值1,425.5亿元。

林业教育和科研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50多年来,建立了林业大学、林学院、农学院的林学系、中等林业学校和其他形式的林业教育,健全了专业林业教育体系。林业科学研究也有很大发展。成立了林业科学研究院,进行了大规模的森林考察。从中央到地方相继成立了各种林业科技管理、林业科学研究和林业情报等机构,并设置了一些试验基地和自然保护区。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