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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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学说英语:theory of separation of powers),关于国家的主要权力相互独立,并由不同部门分别执掌和相互牵制的学说。分权思想在古希腊时代就已萌芽。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一切政体都包含议事、行政、审判三个职能组织的思想。古罗马政治思想家波利比奥斯也提出过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三个职能部门相互分立和牵制的思想。其后,古罗马思想家M.T.西塞罗强调恢复元老院尊严和执政官权力,内含立法与行政两种职能分立思想。欧洲封建社会早期的文化落后,政权形式简陋,没有产生出分权思想。

14世纪后,意大利思想家马西略继承亚里士多德思想,在其混合政体构想中提出分权思想。封建社会后期,法国思想家J.博丹明确主张司法权应独立于君权。古代分权思想主要体现为不同职能部门的分工上,并且权力划分并不严格。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对君主的专权深恶痛绝,认为国家权力不应集中于一人或一个部门之手,否则会导致政府腐化,使公民自由失去保障,主张国家权力应分立。英国思想家J.洛克的分权思想是,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属于民选议会,执行权和联盟权可同时由国王掌握。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明确地阐述了分权与制衡理论,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相牵制的思想。英、法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提出的分权思想,具有资产阶级要求与封建君主进行阶级分权的色彩,实际上是主张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但它为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提供了理论基础,为近代许多国家的资产阶级所接受和发展。

美国最先在政治实践中运用分权理论,将三权分立作为联邦宪法的原则,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美国民主主义者T.潘恩T.杰斐逊不仅主张中央分权,而且提出中央与地方层层分权与制衡的思想。在封建势力较为强大,资产阶级力量较为弱小的德国,以及19世纪波旁王朝复辟后的法国,其分权思想不同于英、法思想家的观点。它们往往强调君主在立法、行政等权力中的调节作用。德国思想家G.W.F.黑格尔认为孟德斯鸠的分权论是机械的,他主张在以君主为核心的前提下,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的协调与统一。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B.孔斯坦注重君权在行政权、经常代表权(上院)、公共意见权(下院)和审判权等几种国家权力间的调节作用。分权学说在19世纪曾被康有为梁启超等介绍到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家孙中山结合中国古代存在过的考试和监察制度,提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思想。

分权学说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以及在维护和稳定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中起过积极作用。但作为一种学说,它并不科学,掩盖了国家权力的阶级实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能归属于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资产阶级思想家所主张的分权“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它并不能改变国家权力统一的阶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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