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市
北平市,通称北平,是民国时期设置的12个院辖市之一。民国时期的北平市辖区约同今北京市的城六区范围内,面积的一半。
历史沿革
战国时代燕国设置右北平郡,辖区在唐山市、天津市蓟州区及宁城县一带;西晋更名为北平郡;北魏时期的北平郡及其郡治北平县,辖区在保定市一带。其余历史地名“北平”则根本不在京津冀地区。明朝初年为贬低元大都,于是用“北平”(北平府)来指代燕京。至永乐还都北京,北平府这一名称仅使用了三十四年零五个月。
清朝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后,民国元年(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定都金陵,称南京。同年3月,袁世凯将临时政府迁至北京,成为首都。中华民国伊始,北京的地方体制仍依清制,称顺天府。直至民国三年(1914年),改顺天府为京兆地方,直辖于北洋政府,市区称“京都市”。这一时期,北京新建了有轨电车系统,和一批现代的文化教育机构,如北京大学、燕京大学、清华大学、辅仁大学、协和医学院等。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攻占北京,张作霖撤回关外。后被日本关东军谋刺于皇姑屯,东北易帜,北洋政府结束运作。
北伐战争后,中华民国以南京为首都,撤销原京兆地方,1928年6月起京都遂改名为北平特别市。民国十九年(1930年)6月,北平市降格为河北省省辖市,同年12月复升为院辖市。这一时期,北平不具首都的地位。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北平被日军占领,将北平改名为北京。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大日本帝国宣布向同盟国投降,中国抗日战争结束。同年8月21日第十一战区孙连仲部接收北京,并恢复原名北平。
为与中国共产党对决,于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11月在蒋中正的命令下于北平成立华北剿匪总司令部。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1月,傅作义与中国共产党达成和平协定,率中华民国国军25万守军投降,1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平进入北平市,宣告“北平和平解放”。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同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
行政区划
民国初,北京城内划分为10区。民国十七年(1928年)12月19日北平市政府下令推行“地方自治”,设立市辖区(自治区)。将全市分为15个区,各区以序号命名。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接收后,全市分为16个区,各区以序号命名。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3月,原郊区的第十三区至第十六区调整分界,由原来4个区改为8个区,即第十三区至第二十区。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1月底前不变。
管辖范围
人口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北平市人口为167万2438人。
市行政机构
从顺天府到京兆地方
清朝为顺天府顺天府衙署,其首长称顺天府尹。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顺天府仍维持旧制,顺天府衙署改顺天府尹公署,首长为顺天府尹。民国三年(1914年)10月4日,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颁布《京兆尹官制》(法律13号)及《京兆地方区域表》(教令第133号),改顺天府为京兆,顺天府尹公署改为京兆尹公署,首长为京兆尹。
民国三年(1914年)4月,内务总长朱启钤鉴于京师市政的重要,划定市区,于顺天府下设立京都市政公所,置督办1人,由内务总长兼任。督办之下设总务处,综理全所事务。京都市政公所内部分设文书、登记、捐务等科。民国五年(1916年)9月,京都市政公所改组,裁撤总务处,仍设提调一职。督办之下分设文书、调查、经理、测绘、工程、交际、出纳7科,稍具市政组织规模。民国七年(1918年)1月,根据《京都市政公所暂行编制》,将科扩展为处,将营造局改为第四处。处设处长、副处长各1人。民国十六年(1927年)11月,颁行《修正京都市政公所暂行编制》,仍置督办、会办、坐办,会办改由京师警察厅总监兼任,以收合作之效;并为听取市民意见,增设评议会,评议长由督办兼任。
北平市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攻克京都后,1928年6月21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45次会议决定,“京都”于6月28日更名为“北平”,并设北平特别市,直隶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公报》第71期,民国17年6月,第5页)。此前的26日,任命北平特别市市长。8月21日,北平特别市政府正式成立。依据《特别市组织法》,设市长1人、参事若干人,下置财政、土地等局。民国十七年(1928年)10月起,河北省政府驻此。民国十九年(1930年)6月,根据新颁布的《市组织法》,省会所在地必须为省辖市。由此,该市降格为河北省省辖市,直隶河北省政府。同年10月,河北省政府迁驻天津市。11月再次复升为院辖市,称北平市政府,直隶于行政院。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7月,日军占领北平,随后改称“北京市”。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8月日本投降,北平光复,南京国民政府重组北平市政府。9月接管北京市,并宣布恢复该市原名称“北平市”,仍为院辖市;10月,北平市政府重新成立,仍直辖于行政院。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1月13日,行政院公布《北平市政府组织规程》(《国民政府公报》第2726号,民国36年1月17日,第3页),市政府直隶于行政院,设市长1人、参事2人,下置民政、财政等局。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1月31日,“北平和平解放”,由华北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
历任行政长官
- 附:顺天府尹公署
- 王治馨(1913年10月16日-1914年3月23日)
- 附:京兆尹公署
- 王 达(1915年9月26日-1920年8月3日,改督办京东河道事宜)
- 孙振家(1920年9月18日-1922年5月19日,辞免)
- 刘梦庚(1922年5月19日-1924年11月5日,辞免)
- 王芝祥(1924年11月5日-12月31日,改侨务局总裁)
- 薛笃弼(1924年12月31日-1925年10月9日,改甘肃民政)
- 刘 骥(1925年10月20日任命-?)
- 李升培(1928年6月4日-?,代理)
- 北平特别市政府市长
- 何成濬(1928年6月25日-7月13日,以市公安局长代行市长职务)
- 何其巩(1928年6月25日任命,7月13日正式就职)
- 王 韬(1930年10月-1931年3月,暂行护理市长职务)
- 周大文(1931年2月27日-1933年4月,北平特别市改为北平市)
- 北平市政府市长
- 袁 良(1933年6月16日-1935年11月1日)
- 宋哲元(1935年11月1日-8日,以二十九军军长代行市长职务)
- 秦德纯(1935年11月8日-1937年7月28日)
- 张自忠(1937年7月28日-8月6日)
- 熊 斌(1945年8月16日-1946年7月15日)
- 何思源(1946年7月15日-1948年7月)
- 刘瑶章(1948年7月-1949年2月4日在任,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