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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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地方各级政权总称,包括行政立法(含人大政协)、司法军队等组织和机构。现多指的是1954年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部门的总称,即除立法(含政协)、司法、军队和政党组织以外的行政事务组织,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

分层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依层级设置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

历史沿革

人大设立前的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后增设国家计划委员会),各机构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主要机构和职位有: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历史沿革

  • 1954年颁布的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975年颁布的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978年颁布的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 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建国初期的大行政区

地方设有政府的各级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全国分为六大行政区,由六大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管辖,分别是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