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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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新加坡)

世界贸易组织 1996年12月13日


各位部长先生:

  下面谨代表以下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和正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作出如下宣言,这些国家和地区已就扩大信息技术产品的世界贸易在新加坡达成一致。这些国家和地区是:

  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韩国、独立关税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挪威欧洲联盟新加坡香港瑞士冰岛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美国

  鉴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在信息工业的发展和在世界经济迅猛发展中的关键性作用,与会各方一致认为:应该承认提高生活水平和扩大商品产量这一目标,力图争取获得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的最大自由,应该在世界范围内支持信息产业的持续性技术发展并对信息技术对全球经济与福利中积极贡献予以关注。

  与会各方已同意将以下谈判结果付诸实施,它们涉及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协议》表格中所含条款附加的关税削减,这些关税削减是在有关附录表格的谈判中达成的。

宣言正文如下:

  1.各方的贸易体制应该以提高信息技术产品市场准入机会的方式来发展。

  2.依照这份宣言附件中安排的作法,各方将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框架的范围内消除关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费。

  (a)带有HS标题的本宣言附件附表A中列出的全部分类产品(或可分类产品);

  (b)本宣言附件附表B中载明的全部产品,无论其是否已包含在附表A中。

  通过1997年开始,2000年结束的等额关税削减,承认在扩展后的减税框架实现之前,在有限的情况下,产品覆盖范围的扩大可能是必须的。

  3.部长们对宣言附件附表中列出的涉及面很广泛的产品覆盖表表示满意。他们指示他们各自的官员努力推进在日内瓦举行的以这些作法为基础的多边技术谈判,并指示这些官员在1997年1月31日以前完成这项工作,以便确保最大数量的参加方能将本宣言付诸实施。

  4.部长们邀请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的部长以及正在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的部长向其各自的官员们发出相似的指令,以便他们不仅可以参加上面第3段提到的多边技术谈判, 而且可以参与全部的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的扩大工作。

  附件:作法和产品覆盖表

  附表A:HS标题表 (略)

  附表B:产品表格 (略)


附件:作法和产品覆盖的范围

  世贸组织的任何成员国或者正在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和独立关税地区可以参加与下列作法相一致的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的扩大工作:

  1.参加各方将把本宣言第2段所描述的措施并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附的表格中。此外,采用其官方进出口货物课税表或其他公布的任何版本的课税表中各参加方自己的关税水平或HS六位数水平,取其中进出口方通常使用的任一种关税水平。参加方中的各非世贸组织成员国将自动实施这些措施,直到它们加入世贸组织为止,并且将这些措施并入其关于货物的世贸组织市场准入表中。

  2.在这方面,尽快并在不迟于1997年1月之前各参加方将向其它所有参加方提供一份文件,内容包括:

  (a)关于怎样在其在WTO关税削减表格中提供合适的关税待遇的详细情况;

  (b)附件B中载明的商品的详细HS标题清单。

  对以上文件将进行重新审议并在多数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这一重新审议过程将在1997年4月1日前完成。依据《关税减让规定(修订本)》【Modification and Rectification of Schedules of Tariff Concessions(BISD 27S/25)】中1980年3月26日决议的规定,以上任一文件一旦完成这一重新审议过程,就将作为有关参加方的WTO市场准入表的修订本向上提交。

  (a)由各参加方作为其WTO市场准入表修订本而提议所进行的关税削减将降低并消除有关下列任一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i)取消如上关税将通过等额的税率下调来实现,由各参加方另外达成一致的除外。除非各参加方另有约定,各方将最迟于1997年7月1日以前降低附表中所列商品的所有关税,而且最迟在1997年7月1日以前使第一次类似的关税下调生效,最迟在1998年1月1日以前使第二次类似的关税下调生效,最迟在1999年1月1日以前使第三次下调生效,每一阶段削减的税率将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一位。

  (ii)将于1997年7月1日以前在总协定条款Ⅱ1(b)的范围内取消类似的其它关税和任何形式的收费,在向其他参加方提供的文件(供重新审议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b)一参加方提议为实现降低消除信息技术产品关税而进行的对其WTO市场准入表的修订产生如下效果:

  (i)对于附件A中所列HS标题的情况,通过在合适的地方按其全国关税水平在其WTO市场准入表中创建子分支的方式进行;

  (ii)对于附表B中载明的产品的情况,通过向其WTO市场准入表添加附件的方法进行,该附件中包含附表B中所有的产品,并且将按其全国关税水平或者HS六位数水平载明那些产品的详细HS标题。

  各参加方提议的对其WTO市场准入表的修订一旦生效,他们将迅速修改其全国关税表以反映这一变化。

  3.参加方将在货物贸易理事会(Council on Trade in Goods)的主办下定期举行会晤,以重新审议附表中载明的产品覆盖表,并希望在以下方面达成一致:是否应借助技术发展、削减关税的经历或者是对HS术语的修改而对附表进行修订,使之添加追加的产品,并就信息技术产品的非关税壁垒进行谈判。诸如此类的谈判将不会损害WTO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4.一旦可行,参加各方应尽快并无论如何在不迟于1997年4月1日之前举行会晤,以重新审查建议被接受的情况,并对由此得出的结论进行评估。如果届时代表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约90%份额的参与国家和地区表示接受的话,如果他们对达成的框架表示满意的话,各参加方将推行宣言中事前规定的措施。在评估是否推行这些措施的过程中,如果参与国家和地区所代表的份额低于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的90%,各参加方将考虑参与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的参与程度,对他们而言,这代表了他们各自在这些产品的贸易上的潜在的数量。在这次会议上,各参加方将决定是否采用这些标准。

  5.如有必要,参与国家和地区将经常并最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举行会晤,以考虑他们中在信息技术产品分类方面存在的分歧。他们将从附件B中载明的产品开始进行谈判。各参加方将在如下共同目标上达成一致:在现存HS术语范围内合适之处对这些产品进行一般分类,并考虑关税合作会议(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简称为WCO)的有关解释和规则;在有关分类方面的分歧仍然存在的任何情况下,各参加方将考虑是否就现存最新的HS术语或关于在HS术语解释方面消除分歧之事向 WCO提出联合建议。

  6.各参加方必须明确:通过将本宣言作为另一参加方(这一参加方须是WTO成员国,大小不限)的实施结果加以推行,总协定的XXⅢ条款将宣告WTO成员国直接或间接利益的受损或者丧失,无论该参加方的大小情况是否与总协定的条款相抵触。

  7.每一参加方将以积极的态度考虑来自其他参加方关于以上承诺的任何要求。这样的谈判将无损于WTO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8.在货物贸易理事会主办下工作的各参加方将把关于这些作法和被允许进行的协商会议的情况通知其他WTO成员国和正在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和独立关税地区,希望能够在本宣言的基础上减轻他们参与扩大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进程的困难。

  9.正如这些作法中使用的一样,术语“参加方(有时译为‘各参加方’或‘参与国家和地区’”意为最迟在1997年3月1日之前提供第2段所规定的文件的WTO成员国或正在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和独立关税地区。

  10.本附件将供所有WTO成员国以及任何正在申请加入WTO的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讨论表决。如果同意加入,他们将以致函总理事长(Director-General)的方式宣布接受,总理事长将会把接受情况通知全体参加方。

  本附件含两张附表。 (略)

  附表A中列出HS标题或由此将被涉及的重要部分。 (略)

  附表B中列出将被ITA包含的特定产品,无论其在HS中被分在何种类别。 (略)

  附表A 第一部分 (略)

  附表A 第二部分 半导体制造和测试设备及其零件 (略)

  附表B 本协议将涉及到的具体产品的确定无疑的清单,无论这些产品在HS中被分于何种类别。载明零件的地方,将依据HS分类系统第十六部分第二条第二款【Notes 2(b)to Section XVI】和第90章【Chapter 90】的有关规定,分别加以说明: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