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权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外交豁免权(英语:Diplomatic immunity,法语:L'immunité diplomatique),又称外交特权,是国际间为方便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依据相互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其性质为绝对的,故为绝对豁免权。豁免权以广义区分,分为绝对豁免权和功能性豁免权。196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习惯法整编成设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已签署。
历史
现代意义上的外交始于17世纪的欧洲。《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官在从事外交任务的过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假如这些外交官若因犯法被母国取消豁免,则需在该派遣国受法律制裁。一般来说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驻的国家里的确犯法的话,因为豁免权的保护不受刑,但是所在国也会予以驱逐。
外交通讯一般视同不可侵犯,外交官一般允许携带任何文件通过边境而不受搜查。外交邮袋也不受海关或边防的检查。但是近年里由于窃听和侦探系统的日新月异,甚至不用开启邮袋亦能得知内容物,不过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的话属于严重的冒犯行为。
各国驻联合国代表,须前往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大楼议事及执行公务时,虽非以驻美外交人员身份进入美国国境,但在美国移民部门及海关亦认定驻联合国代表等同于它国驻美外交人员,可经由美国入境关卡的外交通道特权通过,且其携带物品、文件及外交邮袋亦不必接受美国海关检查。
绝对豁免权
- 绝对豁免权例外事项:
- 为供给特定服务之费用,例如外交官缴交所使用的水、电费等。
- 民事法的物权行为不在豁免范围,例如:土地、动产及日用品的买卖交易等。但代表派驻国购置使馆用途的不动产,不在此限。
- 以私人身分非代表派驻国进行继承事件诉讼,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
- 于驻在国非公务范围内的专业与商务活动,应属私人经济活动,受所在国法律之约束。
- 派驻国外交官主动于驻在国提起诉讼,则不享有豁免权,外交官针对一件案件提起诉讼,被告当事人提出反诉时,驻在国司法机关依然可以审理及判决该外交官员,而不受此外交豁免权限制。
- 抛弃外交豁免权,抛弃外交豁免权与否为派驻国之权利,并须明示,不受该名外交人员个人自主决定。例如:美国曾发生格鲁吉亚共和国驻美大使驾车肇事并撞死当地少女,美国群情譁然,使美国总统要求格鲁吉亚总统爱德华·谢瓦尔德纳泽舍弃外交豁免权,交由美国司法机关审判该公使,最后格鲁吉亚予以答应。即使派驻国不认同,驻在国亦可选择将该外交代表列为不受欢迎人物,予以驱逐出境。
功能性豁免权
相对于绝对豁免权的是功能性豁免权,其指特定国际组织或非邦交国,及非国家政治实体之外交代表机构,与设置地或驻在国签署协定,其组织人员得享有部分豁免权利,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华民国与美国互设代表机构。
- 甚多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美国,因此这些国际组织和美国签有协定,国际组织职员享有属功能性之外交豁免权,即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且仅限于职员本人。而豁免权必须当事人在审理中提出主张,且是否执行公务仍由驻在国法官认定,因此驻在国司法及检调单位依然可以起诉审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规定,职员仅于“执行公务时,可豁免于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