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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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总统旗
弗兰克-瓦尔特·施泰因迈尔,现任德国联邦总统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德语:Bundespräsiden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通常简称为联邦总统(Bundespräsident),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元首,对内和对外均代表德国。其最主要职责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总理和有关联邦政府部长副署且获得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通过的法律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政府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德国不设副总统

德国的国家政体议会制内阁制),联邦政府向联邦议院负责。联邦总统只是虚位元首,并不直接领导联邦政府,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而联邦总理政府首脑,决定国家大政方针。

德国现任联邦总统为弗兰克-瓦尔特·施泰因迈尔,2017年3月19日上任。

历史

德国联邦总统的前身是1919年至1934年以及1945年5月初存在的德国总统(德语:Reichspräsident)。与魏玛宪法规定的总统职权相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的联邦总统职权已被明显削弱。

1919年的魏玛宪法赋予德国总统很大的权力,不仅享有代表国家的职权,而且可以通过解散议院和任免总理直接影响国家政治,还有权颁布紧急状态法案,也是国家军队的最高领导人。

1933年,德国总统保罗·冯·兴登堡根据1932年11月德国国会选举结果任命阿道夫·希特勒为总理,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正式获得执政权。

1934年,兴登堡去世后,希特勒将总统改为元首(德语:Führer)并兼任总理,集元首、总理、三军最高统帅的职务于一身,使纳粹德国独裁政权得以继续直至1945年德国投降为止。

1949年5月2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宪法性质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生效,该基本法吸取历史教训,大幅度限制联邦总统的政治权利,联邦总统不能单独任命联邦总理,也不能单独颁布紧急法案,也不享有对国家军队的最高统率权。《基本法》明确联邦总统的职权,同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联邦宪法法院相互牵制。

1949年8月,联邦大会选举特奥多尔·豪斯(Theodor Heuss)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任联邦总统。

职权

德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行使以下职权:

  • 对内对外代表德国(参加国家、社会和文化活动,访问各联邦州和城市,在外国进行国事访问,接待外国国家访客);
  • 国际法意义上代表德国人民,以联邦的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但调整联邦政治关系或涉及联邦立法事项的条约应以联邦法律的形式,取得联邦立法机构的同意;
  • 签发国书和派遣德国驻外国使节,接受外国国书并接待外国驻德国使节。

总统还行使以下职权:

  • 提出联邦总理的人选,交由联邦议院选举;
  • 任命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的联邦总理;
  • 任命联邦总理提名的联邦政府各部部长;
  • 发生联邦总理不信任案时,根据联邦议院的请求罢免联邦总理,或根据联邦总理的提议解散联邦议院;
  • 任免联邦法官、联邦公务员、军官和下级军官;
  • 签署并颁布联邦议院通过的法律。此外联邦总统对于联邦议院通过的法律有形式及实体之审查权。自1951年至2006年间,联邦总统共计八次以联邦议会通过之法律程序不备(例如应由联邦参议院同意之法案未得其同意)及违反基本法(例如违法侵害基本权利)等原因拒绝签署公布法律。
  • 代表联邦行使赦免权

选举和任期

德国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Bundesversammlung)不经讨论而交付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长召集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由各州议会机构根据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州议员组成。

联邦总统任期5年,经再次选举仅可以连任一次。凡年满40周岁并享有联邦议院选举权的德国人均可参选。

对联邦总统故意违反德国《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弹劾请求。联邦宪法法院经确认可宣告联邦总统丧失职权。

联邦总统在无法行使其职权或提前卸任时,其职权由联邦参议院议长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