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第四批 第五批 第六批 第七批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英语:China'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owns),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现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评定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通常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一起公布。这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反映了中国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聚落形成和历史演变过程,展示着优秀传统建筑风貌和优秀建筑艺术,是建造技艺和民族风情的真实载体。
中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先人留下了众多的历史小城镇、村落,它们是区域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建筑艺术的物化档案,记录了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脉络,是宝贵的遗产。但是在近年来中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少历史文化村镇在进行经济发展和大规模建设过程中,忽略了对历史建筑、空间结构布局和文化脉络的科学保护,不同程度地对历史文化村镇的传统风貌造成破坏,有的造成了建设性破坏,有的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为避免这种不良现象的继续蔓延,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次将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于2003年10月公布了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国务院2008年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村镇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从20世纪以来就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关注和保护研究,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先后出台了《关于保护历史小城镇的决议》和《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等一系列有关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文献。
目录
分省区列表
注:地名后面括号里的数字表示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的批次
- 江苏
- 昆山市周庄镇 (1)
- 吴江市同里镇 (1)
-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 (1)
-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2)
- 太仓市沙溪镇 (2)
- 姜堰市溱潼镇 (2)
- 泰兴市黄桥镇 (2)
- 高淳县淳溪镇 (3)
- 昆山市千灯镇 (3)
- 东台市安丰镇 (3)
- 昆山市锦溪镇 (4)
- 江都市邵伯镇 (4)
- 海门市余东镇 (4)
- 常熟市沙家浜镇 (4)
- 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 (5)
- 无锡市锡山区荡口镇 (5)
- 兴化市沙沟镇 (5)
- 江阴市长泾镇 (5)
- 张家港市凤凰镇 (5)
- 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 (6)
- 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 (6)
- 东台市富安镇 (6)
- 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 (6)
-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 (6)
- 宜兴市周铁镇 (6)
- 如东县栟茶镇 (6)
- 常熟市古里镇 (6)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
评选目的
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村镇的基础上,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评选的基本条件与评价标准
(一)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推动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具有全国或地区范围的影响;或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成为闻名遐迩的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建设过重大工程,并对保障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过显著效益且延续至今;在革命历史上发生过重大事件,或曾为革命政权机关驻地而闻名于世;历史上发生过抗击外来侵略或经历过改变战局的重大战役、以及曾为著名战役军事指挥机关驻地;能体现我国传统的选址和规划布局经典理论,或反映经典营造法式和精湛的建造技艺;或能集中反映某一地区特色和风情,民族特色传统建造技术。
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
(二)原状保存程度
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现状具有一定规模
凡符合上述(一)、(二)项条件,镇的总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村的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2500平方米以上。
(四)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村镇总体规划;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评选办法
(一)申报及评选程序
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将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从中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通过实地考察后,对认定的镇(村)提出评议意见,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审定。
(二)上报材料要求
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略)。
2、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3、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4、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5、能反映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集、VCD或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等。
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镇(村)古建筑群历史风貌照片(不少于10张,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
称号的公布与撤消
(一)称号的公布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与公布工作,以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以部际联席会议形式对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意见进行审定后,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的名义进行公布。
(二)称号的撤消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获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的村镇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经取得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的镇(村)进行检查。对于已经不具备条件者,将取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一、价值特色
(最高限分:70)
1、镇或村庄建成区文物等级与数量
(1)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最高限分:5):1处1分,每增加1处增加1分。
(2)文物保护单位最高等级(最高限分:5):县市级1分;省级3分;国家级和世界文化遗产5分。
2、镇或村庄建成区历史建筑数量
(3)市县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数量(最高限分:6):10处1分,每增加5处增加1分。
3、重要职能特色
(4)反映重要职能与特色的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最高限分:3):重要职能特色指历史上曾作为区域政治中心、军事要地、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地;或少数民族宗教圣地;传统生产、工程设施建设地;集中反映地区建筑文化和传统风貌;或是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生活居住地。
一级3分;二级2分;三级1分。
一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
二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级:因年代久远,历史建筑(群)及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
3、镇或村庄建成区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规模
(5)现存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的建筑面积(最高限分:5):
名镇:5000m2为1分,每增加2500m2增加1分。
名村:2500m2为1分,每增加1000m2增加1分。
5、历史环境要素
(6)保存有体现村镇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数量(最高限分:5):2处1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注:拥有50%保存完好的城墙为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以保存城墙的长度为基准衡量,出现明显断裂坍塌的分值减半。
6、历史街巷、(河道)规模
(7)保存有形态完整的、传统风貌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数量(最高限分:6):2条1分,每增加1条增加1分。
注:历史街巷或河道的走向、宽度均应保持原貌,且长度不应低于50米,3条及以上需有相交街巷,否则分值减半。
(8)保存有形态完整、传统风貌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总长度(最高限分:3):200米1分,每增加200米增加1分。
注:两侧或一侧有建筑的街巷(河道),历史建筑比例应为60%以上;对所有历史街巷(包括两侧均无建筑的街巷、河道),其路面(河岸)保持传统材料及铺砌方式的比例均应为75%以上。
7、核心保护区(风貌完整性、历史真实性、空间格局特色功能)
(9)聚落与自然环境完整度(最高限分:2):聚落自然环境完整优美2分,聚落自然环境一般1分。
(10)空间格局及功能特色(最高限分:3):聚落空间格局保持较为完整,传统功能尚在为1分;聚落空间格局保持十分完整或仍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消防、给排水、防盗、防御等)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2分;聚落空间格局既保持十分完整并且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3分。
(11)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规模(最高限分:5):核心保护区内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至少占50%以上,其中:
名镇5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名村2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12)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区全部用地面积比例(最高限分:5):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13)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数量(最高限分:6):5处1分,每增加5处增加1分。
8、核心保护区生活延续性
(14)核心保护区中原住居民比例(最高限分:5):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注:每公顷用地面积常住人口不得小于50人,否则分值减半。
9、非物质文化遗产
(15)拥有传统节日、传统手工艺和特色传统风俗类型,以及源于本地,并广为流传的诗词、传说、戏曲、歌赋的数量(最高限分:3):2个1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16)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最高限分:3):省级1分,国家级3分。
二、保护措施
(最高限分:30)
10、保护规划
(17)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最高限分:8):已编制完成保护规划3分;规划已经批准、并按其实施的8分。没有按保护规划实施,造成新的破坏的此项不得分。
11、保护修复措施
(18)对历史建筑、环境要素登记建档并挂牌保护的比例(最高限分:10):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2分。
其中,未在挂牌上标注简要信息的分值要减半(简要信息包括历史建筑、环境要素的名称位置、面积高度、形式风格、营造年代、建筑材料、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保护责任者等情况)
(19)建立保护规划及修复建设公示栏情况(最高限分:2):建立保护规划公示栏1分;建立保护规划、修复、建设公示栏的2分。
(20)对居民和游客建立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数量(最高限分:2):2处1分,4处及以上2分,未设置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标志的分值减半。
12、保障机制
(21)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最高限分:2):办法已制定1分;正式颁布为2分。
(22)保护机构及人员(最高限分:3):有保护管理人员1分;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2分;已成立政府牵头多部门组成的保护协调机构3分。
(23)每年用于保护维修资金占全年村镇建设资金(最高限分:3):10%含10%为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注:资金使用范围内限于镇、村建成区范围内)。
说明:
1、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2、体现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是指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100年以上古树等
3、现存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包括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