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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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汉语拼音:Zhongguo Gongchandang Disan Ci Quanguo Daibiao Dahui),1923年6月12日至20日在广州东山恤孤院31号(现恤孤院路3号)召开。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蔡和森陈潭秋恽代英瞿秋白张国焘李立三项英等来自全国各地及莫斯科的代表近40人出席大会,他们代表了全国420名党员。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参加了会议。陈独秀主持会议并代表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作报告。

  大会的主要议程有三项:一、讨论党纲草案;二、讨论同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问题;三、选举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

  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与国民党合作、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问题。陈独秀在报告中,着重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决定和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依据和过程。代表们就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经过讨论,大会接受了共产国际关于中国共产党同中国国民党进行合作的指示,通过了《关于国民运动及国民党问题的议决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等文件。这些文件的中心思想是,党在现阶段“应该以国民革命运动为中心工作”,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采取党内合作的形式,同国民党建立联合战线,以完成反帝反封建的国民革命的重要任务。文件还规定了要保持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的独立性的一些原则。

  大会选举陈独秀、蔡和森、李大钊、谭平山、王荷波、毛泽东、朱少连、项英、罗章龙等9人为中央委员,邓培、张连光、徐梅坤、李汉俊、邓中夏5人为候补中央委员,由陈独秀、蔡和森、毛泽东、罗章龙、谭平山(后由于谭调职,改为王荷波)5人组成中央局,陈独秀为委员长,毛泽东为秘书,罗章龙担任会计,负责中央日常工作。

  三大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策略原则和共产国际的指示,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扬民主,在分析中国社会矛盾和明确中国革命性质的基础上,正确解决了建党初期党内在国共合作问题上存在的重大分歧,统一了全党的认识,正式确定了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与国民党进行党内合作的策略方针,使党能够团结一切可能联合的力量,共同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任务。

  三大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孙中山先生对国民党进行了改组,确定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召开了国共合作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国共合作正式建立,全国掀起了声势浩大、轰轰烈烈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群众运动,胜利地举行了北伐战争,促进了中国革命的高涨。但是,大会对于无产阶级领导权问题、农民问题和军队问题没有给以应有的重视。

  三大结束的当天,代表们来到黄花岗烈士墓前,在瞿秋白同志的指挥下高唱国际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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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
一大  二大  三大  四大  五大  六大  七大  八大  九大  十大  十一大  十二大  十三大  十四大  十五大  十六大  十七大  十八大  十九大  二十大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中国人民受外国及军阀两层暴力的压迫,国家生命和人民自由都危险到了极点,不但工人、农民、学生感觉着,即和平稳健的商人也渐渐感觉着了。

  目前北京政局之纷乱儿戏,北洋军阀统治之下工会、学生会日在压迫摧残中,山东、河南兵匪之猖獗,外人之借端要挟,并要拿回华盛顿会议所赏的利益,沙市、长沙日本水兵之暴行,外人强令棉花出口,吴佩孚、齐燮元争相制造广东之战祸,吴佩孚、萧耀南合力助成川乱;又若未来的奉直战争及直系军阀之内哄--在在可以证明内忧外患更复加于国民之身,除集合国民自己之势力,做强大的国民自决运动,别无他途可以自救;也在在可以证明本党一年以来号召的:“打倒军阀”“打倒国际帝国主义”之国民革命运动,不是一条错误的道路。

  中国国民党应该是国民革命之中心势力,更应该立在国民革命之领袖地位。不幸中国国民党常有两个错误的观念:(一)希望外国援助中国国民革命,这种求救于敌的办法,不但失了国民革命领袖的面目,而且引导国民依趋外力,灭杀国民独立自信之精神;(二)集中全力于军事行动,忽视了对于民众的宣传。因此,中国国民党不但要失去政治上领袖的地位,而且一个国民革命党不得全国民众的同情,是永远不能单靠军事行动可以成功的。

  我们希望社会上革命分子,大家都集中到中国国民党,使国民革命运动得以加速实现;同时希望中国国民党断然抛弃依赖外力及专力军事两个旧观念,十分注意对于民众的政治宣传,勿失去一个宣传的机会,以造成国民幸福之真正中心势力,以树立国民革命之真正领袖地位。

  中国共产党鉴于国际及中国之经济的政治的状况,鉴于中国社会的阶级(工人、农民、工商业家)之苦痛及要求,都急需一个国民革命。拥护工人农民的自身利益是我们不能一刻忽忘的;对于工人农民之宣传与组织是我们特殊的责任;引导工人农民参加国民革命更是我们的中心工作。我们的使命是以国民革命来解放被压迫的中国民族,更进而谋世界革命,解放全世界的被压迫的民族和被压迫的阶级。


  中国国民革命万岁!

  全世界被压迫的民族解放万岁!

  全世界被压迫的阶级解放万岁!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一九二三年七月)

  (一九二三年七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介绍,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

  第三条 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员所在地之地方委员会,亦须经过候补期;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

  第四条 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不满五人之处,亦当有组织,公推书记一人,属于附近之区或直接属于中央。(如各级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直辖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处,则由中央直辖之。)

  第六条 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中央。区执行委员会所在地,得以区执行委员会代行该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职权。

  第七条 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地方执行委员会暂时代行区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区之范围,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

  第十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职务。

  第十一条 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及各地临时发生之特别问题,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若干党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各该执行委员会一人为主席。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二条 各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组长召集之。各地方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党员会议一次(其有特别情形之地方,得改全体会议为组长会议,但全体会议至少须两月一次)。各区每三月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该区全体党员代表会议一次,每五人有一票表决权。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

  第十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有三分之一区代表全党三分一之党员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代表人数,每地方必须派代表一人,但人数在四十人以上者得派二人,六十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四十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决权。未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无表决权由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

  第十七条 中央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均由委员长随时召集会议。


  第四章 纪律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九条 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

  第二十条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之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二十二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第二十三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二十四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第二十五条 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第二十六条 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党纲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

  (三)无故欠缴党费三个月;

  (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

  (五)不守纪律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党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左各项:

  (一)党费 党员月薪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两角;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缴二十分之一;在一百元以外者缴十分之一。失业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义务捐。由地方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三)党外协助。

  第二十八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三年七月十日——二十日)议决,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原载《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大会决议案及宣言》)


关于国民运动及国民党问题的议决案

  (一)在被国际帝国主义压迫之殖民地及半殖民地,只有实现国民革命加帝国主义者以有力的打击,是他在世界的革命之工作中所应尽的职务。

  (二)此时统治中国的是封建的军阀,不是资产阶级。军阀政府名为独立政府,其实事事听命于国际帝国主义的列强,不啻是他们的经理人,财政、交通、工业几完全操于国际帝国主义者之手,中国资产阶级所占者仅仅日用品之极小部分,帝国主义者利用其在华政治势力,妨碍中国工业之自由发展,所以半殖民地的中国,应该以国民革命运动为中心工作,以解除内外压迫。

  (三)依中国社会的现状,宜有一个势力集中的党为国民革命运动之大本营,中国现有的党,只有国民党比较是一个国民革命的党,同时依社会各阶级的现状,很难另造一个比国民党更大更革命的党,即能造成,也有使国民革命势力不统一不集中的结果。

  (四)以产业落后的原故,中国劳动阶级还在极幼稚时代,多数劳动群众之意识,还停顿在宗法社会,非政治的倾向非常之重,只有少数产业工人已感觉国民运动之必要,真能了解共产主义及共产党组织的更是少数。因此,工人运动尚未能强大起来,成功〔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势力,以应中国目前革命之需要。

  (五)工人阶级尚未强大起来,自然不能发生一个强大的共产党——一个大群众的党,以应目前革命之需要。因此,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议决中国共产党须与中国国民党合作,共产党党员应加入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曾感此必要,遵行此议决,此次全国大会亦通过此议决。

  (六)我们加入国民党,但仍旧保存我们的组织,并须努力从各工人团体中,从国民党左派中,吸收真有阶级觉悟的革命分子,渐渐扩大我们的组织,谨严我们的纪律,以立强大的群众共产党之基础。

  (七)我们在国民党中,须注意下列各事:(1)在政治的宣传上,保存我们不和任何帝国主义者任何军阀妥协之真面目。(2)阻止国民党集全力于军事行动,而忽视对于民众之政治宣传;并阻止国民党在政治运动上妥协的倾向,在劳动运动上改良的倾向。(3)共产党党员及青年团团员在国民党中言语行动都须团结一致。(4)须努力使国民党与苏俄接近;时时警醒国民党,勿为贪而狡的列强所愚。

  (八)我们须努力扩大国民党的组织于全中国,使全中国革命分子集中于国民党,以应目前中国国民革命之需要。同时我们特别的工作,须努力促成全国总工会之独立的组织,从事经济的及政治的争斗。我们须努力引导劳动群众由日常生活的争斗到政治的争斗。目前政治的争斗,自然只是国民运动--排除外力及军阀的运动,因此在劳动群众中须有大规模的国民运动的宣传,扩充国民革命的国民党,同时凡已了解国民革命之必要更进而有阶级觉悟的革命分子,当尽量加入我们自己的组织;并当于群众中普遍宣传“国民运动中拥护劳动阶级利益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