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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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旗

  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中文拼音:Zhongguo Gongchandang Diliu Ci Quanguo Daibiao Dahui),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在莫斯科近郊茲維尼果羅德鎮“銀色別墅”秘密召開。出席大會的代表共142人,其中有表決權的正式代表為84人。1927年大革命失敗後,中國共產黨開始走上了獨立領導中國革命的道路。在關於中國社會性質以及革命性質、物件、動力、前途等關係革命成敗的重大問題上,迫切需要召開一次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認真加以解決。由於國內當時正處在極為嚴重的白色恐怖中,很難找到一個安全的開會地點,加上1928年春夏間將相繼在莫斯科召開赤色職工第四次大會、共產國際第六次大會和少共國際第五次大會,考慮到屆時中國共產黨都將派代表出席這幾個大會,而且中共中央也迫切希望能夠得到共產國際的及時指導,遂決定黨的六大在莫斯科召開。

  1928年3月,共產國際來電同意中共六大在蘇聯境內召開。4月2日,中共中央臨時政治局常委會開會研究召開六大的問題,決定李維漢任弼時留守,負責中央日常工作,鄧小平為留守中央秘書長。1928年4月下旬起,瞿秋白周恩來等中央領導人和100多位參加六大的代表相繼分批秘密前往莫斯科。

  瞿秋白代表第五屆中央委員會作《中國革命與共產黨》的政治報告,周恩來作了組織報告和軍事報告,李立三作農民問題報告,向忠發作了職工運動報告,共產國際代表布哈林作了《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的任務》的報告。大會通過了關於政治、軍事、組織、蘇維埃政權、農民、土地、職工、宣傳、民族、婦女、青年團等問題的決議,以及經過修改的《中國共產黨黨章》。

  六大選舉產生了新的中央委員會:中央委員23人,候補中央委員13人。隨後召開的六屆一中全會選舉蘇兆征項英周恩來向忠發瞿秋白蔡和森張國燾為中央政治局委員,關向應李立三羅登賢彭湃楊殷盧福坦徐錫根為政治局候補委員;選舉蘇兆征、向忠發、項英、周恩來、蔡和森為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委員,李立三、楊殷、徐錫根為常委會候補委員。六屆中央政治局第一次會議選舉向忠發為中央政治局主席兼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主席,周恩來為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秘書長。

  中共六大是在特定歷史時期和歷史條件下召開的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會議。六大認真地總結了大革命失敗以來的經驗教訓,對有關中國革命的一系列存在嚴重爭論的根本問題,作出了基本正確的回答。它集中解決了當時困擾黨的兩大問題:一是在中國社會性質和革命性質問題上,指出現階段的中國仍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引起中國革命的基本矛盾一個也沒有解決,現階段的中國革命依然是資產階級性質的民主主義革命。二是在革命形勢和黨的任務問題上,明確了革命處於低潮,黨的總路線是爭取群眾,黨的中心工作不是千方百計地組織暴動,而是做艱苦的群眾工作,積蓄力量。這兩個重要問題的解決,基本上統一了全黨思想,對克服黨內存在的“左”傾情緒,實現工作的轉變,起了積極的作用。

  由於歷史發展的局限性,黨的六大對中國革命的特點、中國革命的中心問題、中國革命的敵人、黨的工作重心等問題認識不足,但這仍然不能掩蓋黨的六大本身主要方面和路線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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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歷次全國代表大會
一大  二大  三大  四大  五大  六大  七大  八大  九大  十大  十一大  十二大  十三大  十四大  十五大  十六大  十七大  十八大  十九大  二十大

中國共產黨第六屆中央領導機構

  1928年7月19日,中國共產黨第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莫斯科召開。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包括蘇兆征、項英、周恩來、向忠發、瞿秋白、蔡和森、張國燾7名正式委員和關向應、李立三、羅登賢、彭湃、楊殷、盧福坦、徐錫根7 名候補委員。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由蘇兆征、向忠發、項英、周恩來、蔡和森5名正式委員和李立三、徐錫根、楊殷3名候補委員共8人組成。向忠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主席兼中央常委主席。20日,召開了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中央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常委的分工。周恩來任常委秘書長兼組織部長,蔡和森任宣傳部長,楊殷任軍事部長,蘇兆征任工委書記,李立三任農委書記,張金保任婦委書記。這次中共中央組織機構和領導成員變化的一個明顯特徵是高級領導成員的工人成分增加。


中共第六屆歷次中央全會

中共六屆一中全會

  中國共產黨第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於1928年7月19日在蘇聯莫斯科克里姆林宮舉行。出席會議的有中央委員12人,候補中央委員11人。參加會議的還有共產國際代表布哈林、米夫等。

  會議選舉出中央政治局的組成人員,其中中央政治局委員7名、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7名、政治局常委5名、政治局常務候補委員3名。向忠發為黨的主席,周恩來任秘書長兼組織部長,蘇兆征任工委書記,李立三任農委書記,張金保任婦委書記。會議選舉瞿秋白、張國燾為中國共產黨駐共產國際的代表。

中共六屆二中全會

  中國共產黨第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於1929年6月25日─30日在上海召開。超過半數的中央委員和候補中央委員出席了會議,另有6人列席了會議。

  全會聽取了關於政治、組織、農民、土地問題等方面的報告。會議通過了《關於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的決議》、《政治決議案》、《組織問題決議案》、《宣傳工作決議案》、《職工運動決議案》、《告紅軍將領士兵同志書》、《關於德國及其他各國黨內右傾派別的決議》、《告柏林無產階級書》、《致在獄同志及死難同志與在獄家屬書》及《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宣言》等文件。

  全會總結和檢查了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以來的工作,肯定了六大路線的正確,根據黨的總路線和當時的政治局勢,確定了以後鬥爭的路線和策略,提出了加強反帝反軍閥鬥爭,繼續深入土地革命,開展遊擊戰爭,擴大蘇維埃區域,建立和擴大紅軍等15項政治任務。

  全會批准了中央政治局開除王藻文中央委員和開除王仲一候補中央委員的決定。補選惲代英等為中央委員。

中共六屆三中全會(擴大)

  中國共產黨第六屆中央委員會擴大的第三次全體會議於1930年9月24日─28日在上海召開。出席會議的有中央委員10人,候補中央委員4人,中央審查委員和候補審查委員各1人,北方局、南方局、長江局、滿州省委、江南省委、共青團及全總黨團等的代表20人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瞿秋白主持。全會批評了以李立三為代表的“左”傾錯誤,基本上結束了李立三“左”傾冒險主義錯誤對全黨的統治。會議通過了《關於政治狀況和黨的總任務決議案》、《對於中央政治報告的決議》、《組織問題決議案》、《職工運動決議案》等,發出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為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告民眾書》、《致蘇聯共產黨中央賀電》、《致德國共產黨賀電》、《告青年團書》、《告同志書》等。會議還宣讀了《共產國際遠東局的代表給第三次全會的信》。

  會議決定成立蘇區中央局,補選了中央委員7人,候補中央委員8人,中央審查委員2人,改選了中央政治局。改選後的中央政治局有正式委員7人,候補委員7人。

中共六屆四中全會(擴大)

  中國共產黨第六屆中央委員會擴大的第四次全體會議於1931年1月7日在上海召開。出席會議的除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22人外,還有全總、海總、鐵總黨團和團中央等單位15人。

  這次全會是由共產國際代表米夫一手策劃的,意在扶植王明(陳紹禹)等人上臺。會議從頭至尾都充滿著激烈的鬥爭。王明在會上概述了會前他根據國際檔寫成的題為《兩條路線》(即後來更名為《為中共更加布林塞維克化而鬥爭》)的小冊子的觀點,指責李立三的錯誤是在“左”的詞句掩蓋下的“右傾機會主義”,指責三中全會對立三路線未加以絲毫的揭破和打擊,在主要問題上繼續著立三路線。文章提出了一系列比李立三的冒險主義還要“左”的錯誤觀點。在米夫的支持下,王明等通過這次全會取得了在中共中央的領導地位,開始了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左”傾錯誤對黨的第三次領導,發展了宗派主義的過火鬥爭和打擊政策。

  全會通過了《中共四中全會決議案》、《中國共產黨中央四中擴大會告中國工農紅軍書》、 《中國共產黨中央四中擴大會告在獄革命戰士書》等檔。

  全會撤銷了李維漢、賀昌2人的中央委員職務;補選韓連會、王盡仁等9人為中央委員;撤銷了瞿秋白、李維漢、李立三3人的政治局委員職務;改選了中央政治局,選舉出周恩來等9人為政治局委員,毛澤東等7人為政治局候補委員,向忠發、周恩來、張國燾3人為政治局常委,向忠發任總書記。

中共六屆五中全會

  中國共產黨第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於1934年1月15日─18日在江西瑞金召開。出席會議的有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和一些省的代表。

  博古主持會議,並作了《目前的形勢與黨的任務》的報告,陳雲作了《國民黨區域中的工人經濟鬥爭與工會工作》的報告,張聞天作了《中國蘇維埃運動與它的任務》的報告。全會全面肯定了四中全會以來的“左”傾錯誤路線,並通過了一系列“左”傾錯誤理論和政策,使以王明為代表的“左”傾冒險主義錯誤發展到了頂點,最終導致了中央革命根據地第五次反“圍剿”的失敗。

  全會通過了《中共五中全會政治決議案》、《五中全會關於白色區域中經濟鬥爭與工會工作的決議》、《五中全會給二次全蘇大會黨團的指令》,及《致聯共十七次代表大會電》、《致德國共產黨電》、《致在獄同志電》、《致工農紅軍電》等檔。

  全會增選了王稼祥、凱豐(何克全)為中央委員,增選彭德懷、楊尚昆、李富春、李維漢、孔原為候補中央委員;改選了中央政治局,毛澤東等11人為政治局委員,劉少奇等5人為政治局候補委員。全會決定設立中央書記處(又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博古、張聞天、周恩來、項英為書記處書記,博古任總書記。選舉了中央黨務委員會,李維漢任書記。

中共六屆六中全會(擴大)

  中國共產黨第六屆中央委員會擴大的第六次全體會議於1938年9月29日—11月6日在延安橋兒溝召開。出席會議的有中央政治局委員12人、中央委員5人,還有黨中央各部門和全國各地區的負責人38人。

  1937年11月底,中共駐共產國際代表、共產國際執委、主席團委員和候補書記王明被派回國。由於他不瞭解中國抗戰的實際形勢,被抗戰爆發後,蔣介石採取的某些進步措施,以及當時在實力上蔣介石較強,紅軍數量較少等現象所迷惑,再加上他一貫具有嚴重的教條主義,存在著把共產國際指示神聖化的傾向,因此很快就陷入了右傾投降主義的誤區,在理論上和實踐上給中國的抗戰事業造成了嚴重的損失。這種右的傾向違反獨立自主原則,實際上不利於保持國共兩黨合作的統一戰線,黨的各級組織為克服這種傾向並防止其蔓延,進行了必要而有效的鬥爭,從而把王明右傾投降主義的影響局限在局部的範圍內,並較快地加以克服。為了總結抗戰以來的經驗教訓,確定中國共產黨在抗戰新階段的基本方針和任務,並把全黨的認識統一到正確的思想上來,中國共產黨召開了第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會上,王稼祥傳達了共產國際的指示和季米特洛夫的意見。毛澤東代表中央政治局作了《論新階段》的政治報告,代表中央作了總結報告(《戰爭和戰略問題》和《統一戰線中的獨立自主問題》是總結報告中的兩部分);張聞天作了《關於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與黨的組織問題》的報告;周恩來作了中央代表團工作報告;朱德作了八路軍工作報告;項英作了新四軍工作報告;陳雲作了青年工作報告;劉少奇作了關於黨規黨法的報告。全會批准了以毛澤東為首的中央政治局的路線,基本上克服了抗戰初期王明的右傾投降主義錯誤,統一了全黨的思想,從政治上、思想上和組織上為實現黨對抗日戰爭的領導奠定了基礎。

  全會通過了《中共擴大的六中全會政治決議案》,《關於各級黨委暫行組織機構的決定》,《關於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關於召集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致各國共產黨、致八路軍和新四軍全體指戰員、致東北義勇軍及東北同胞電,《中共擴大的六中全會告全國同胞、國共兩黨同志書》等檔。

  會議再次強調中國共產黨必須獨立自主地領導人民進行抗日戰爭。批判了黨內在統一戰線問題上存在的關門主義和投降主義兩種錯誤偏向。大會尤其批判了“一切經過統一戰線”、“一切服從統一戰線”的右傾投降主義主張,強調正確的統戰方針應該是既統一又獨立。毛澤東指出,雖然在抗戰時期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但是階級矛盾並沒有消失或減少。同時,必須看出,沒有民主、民生問題(屬於階級鬥爭的範圍)的適當解決,也就不能實行廣泛的人民的動員以戰勝日本帝國主義。大會重申,黨應該把主要工作放在戰區和敵後,獨立自主地放手組織人民抗日武裝鬥爭的方針。抗戰時期黨以主要力量在敵後開展獨立自主的遊擊戰爭,建設抗日民主根據地,這實際上是中國革命在民族戰爭的條件下繼續走鄉村包圍城市的道路。這次全會號召全黨同志必須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善於把馬克思列寧主義普遍真理和國際經驗應用於中國的具體環境,反對教條主義,廢止洋八股,提倡新鮮活潑的、為中國老百姓所喜聞樂見的中國作風和中國氣派。

  全會決定撤銷長江局,設立南方局和中原局,由周恩來任南方局書記,董必武任副書記;劉少奇任中原局書記。結束了王明對華中地區的錯誤領導。

  在當時的情況下,還沒有條件召開黨的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擴大的六屆六中全會起了重大的歷史作用。這次全會正確地分析了抗日戰爭的形勢,規定了黨在相持階段的任務,為實現黨對抗日戰爭的領導進行了全面的戰略規劃。這次全會基本上克服了王明的右傾錯誤,再次強調中國共產黨必須獨立自主地領導人民進行抗日戰爭,從而使全黨統一於中央正確路線的指導之下,推動了各方面工作的發展。這次大會還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和中國革命相結合的原則,肯定了毛澤東在全黨的領導地位,從而在黨的歷史上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

中共六屆七中全會

  中國共產黨第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於1944年5月21日—1945年4月20日在延安楊家嶺召開。出席會議的有中央委員和候補中央委員17人,各中央局、分局和其他方面的負責人12人。會議選舉毛澤東、朱德、劉少奇、任弼時、周恩來5同志組成大會主席團,毛澤東為中央委員會主席和六屆七中全會主席團主席。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處理黨中央的日常工作,政治局及書記處暫時停止行使職權。

  在歷時11個月的會議期間,先後召開了8次全體會議。毛澤東代表政治局作了工作報告,周恩來作了關於重慶談判的情況報告。全會討論並通過了毛澤東起草的《中央關於城市工作的指示》,通過了黨的七大主席團、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和會議日程,以及準備向黨的七大作的政治報告、軍事報告和準備提交黨的七大討論的黨章草案。1945年4月20日全會通過了黨的《關於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

  《關於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對黨在歷史上的若干問題,特別是對以王明為代表、以教條主義為特徵的“左”傾錯誤作了詳細結論;肯定了黨的六屆三中全會及其後的中央對於停止當時黨內存在的“左”傾冒險主義錯誤所起的積極作用;肯定了劉少奇在白區工作的正確路線;指出了黨的六屆四中全會、六屆五中全會的錯誤;高度評價了毛澤東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和方法來解決中國革命問題的傑出貢獻,指出在全黨確立毛澤東領導地位的重大意義。對於1937年以後抗日戰爭時期黨內的若干歷史問題,全會認為“因為抗日階段尚未結束,留待將來做結論是適當的”。

  會議確定城市工作委員會由14人組成,彭真為主任。


中國共產黨黨章(一九二八年七月)

  (一九二八年七月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名稱


  (1)定名:中國共產黨為共產國際之一部分,命名為“中國共產黨”,為共產國際支部。


  第二章 黨員

     (2)入黨資格:凡承認共產國際和本黨黨綱及黨章,加入黨的組織之一,在其中積極工作,服從共產國際和本黨一切決議案且經常繳納黨費者,均得為本党黨員。

  (3)入黨手續:新黨員入黨時,由黨支部通過 ,並須經過本縣委,或等於縣委組織的區委之批准,入黨的條件分下列數種:

   (甲)工廠工人須經黨員一人介紹,由生產支部通過。

   (乙)農民手工業者,知識份子及各機關下級服務人員,須有黨員二人之介紹。

   (丙)各機關高級服務人員,須有黨員三人之介紹。

     附注:

    (一)介紹人應對被介紹者負責,如遇有介紹者不確實時,則應受黨紀之制裁,以至於開除黨籍。

    (二)在新黨員未批准為正式黨員時,各相當黨部,得委任該新黨員以某種工作,藉以考察其程度,及其對於黨之瞭解。

    (三)少共團員入黨時,由少共委員會介紹,亦須經上項各相當之手續,由支部黨員大會通過,或上級黨部之批准。

    (四)在每種特殊情形之下,黨的各級委員會均有直接徵收,或通過新黨員之權。

  (丁)脫離其他政黨(如國民黨等)而加入本黨的,須經有黨籍一年以上之黨員三人介紹。若從前為其他政黨之普通黨員者,則經省委之批准,若從前為其他政黨之負責人員者,則須經中央之批准。

  (4)組織之改變: 其他部分的政治組織,或整個的政治集體,以及整個黨的組織,加入或轉入共產黨時,必須經中央的決議。

  (5)黨員遷移: 黨員由這一個組織遷至別一個組織的工作範圍內(區域內)時,應轉入其所在地之組織中,去作為這一個組織之一員。黨員由這一組織轉別一組織及一國移至他國的一切手續,須按照中央頒佈的規例。

  (6)開除問題: 開除黨員須由該支部黨員大會通過,經黨的上級委員會批准,方發生效力。同時在開除決議還未經上級機關批准以前,應即停止被開除者在黨內一切工作。不服從開除決議者,可以上訴至最高黨的機關。党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員有反黨行為時,有直接開除其黨籍權,不過此開除的決議,應通知被開除者所加入的下級黨部的組織。


  第三章 黨的組織系統


  (7)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與共產國際的其他支部一樣,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如下:

   (甲)下級黨部與高級黨部由黨員大會代表會議及全國大會選舉之。

   (乙)各級黨部對選舉自己的黨員,應作定期的報告。

   (丙)下級黨部一定要承認上級黨部的決議,嚴守黨紀,迅速且恰當的執行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和黨的指導機關之決議。管轄某一區域的組織,對該區域各部分的組織為上級機關。黨員對黨內某一個問題,只有在相當機關對此問題的決議未通過以前可以舉行爭論。共產國際代表大會或本黨代表大會,或黨內指導機關所提出的某種決議,應無條件的執行,即或某一部分的黨員或幾個地方組織不同意于該項決議時,亦應無條件的執行。

  (8)指定指導機關:在秘密環境之下,于必要時,黨的下級機關得由上級機關指定,且經上級機關之批准,得指定新委員加入黨部委員會。

  (9)黨的地域區分:黨以地域原則劃分為單位管轄某一區域的組織,對於該區域內各部分的組織為上級機關。所有黨員無民族與國界之分,都應加入中國共產黨的地方黨部組織,成為中共的黨員。

  (10)各級機關執行權:黨的組織在共產國際和黨的決議範圍內,對於地方問題有自由處決權。

  (11)各級黨部的高級機關:各級黨部之高級機關為黨員大會,代表會議,或全體大會。

  (12)各級執委:黨員大會代表會議或全國大會選舉其各級黨部執行委員會,此執行委員會,在前後兩大會期間,為指導機關,指導各級相當組織之一切經常工作。

  (13)批准問題:一切新成立黨的組織(支部縣委等等),必須經過其隸屬的上級機關批准。

  (14)本黨組織系統如下:

   (甲)在每個工廠、作坊、商店、街道、小市、鎮、軍隊等中: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幹事會。

   (乙)城區或鄉區內:區黨員大會或區代表會議---區委員會。

   (丙)縣或市的範圍內:縣或市代表會議---縣或市委員會。

   (丁)特別區(包括幾縣或省之一部分):特別區代表會議---特別區委員會。特別區的組織,如有必要時,得由省委決議成立之。

   (戊)省:省代表大會---省委員會。

   (己)全國:全國大會---中央委員會。

   (庚)為易於指導各黨部工作起見,中央委員會,得按情形之需要,在數省範圍內成立中央執行局,或中央特派員。中央執行局和中央特派員由中央委員會指定之,並只對中央委員會負責。

  (15)黨部機關:為處決黨的各種特殊任務起見,各級黨部委員會之下,得成立各部或各委員會,如組織部、宣傳部、職工運動委員會、婦女運動委員會等等。各部或各委員會隸屬於黨部委員會,受其指導而工作,並經過黨委員會而實行自己的決議。黨部委員會下各部之組織,由中央決定之。

   附注:為在其他民族的工農分子中用其民族語言以便於工作起見,於當地的黨委員會之下,設立少數民族工作部。此少數民族工作部應在當地黨部指導和監督下工作。


  第四章 支部


  (16)基本組織:黨的基本組織是黨的支部(工廠、礦山、作坊、商店、街道、農村、軍隊等)。所有在該地工作之黨員,應一律加入支部。如有黨員三人以上的地方,得成立新的黨支部組織,但須由縣委或等於縣委組織的區委批准之。

  (17)支部特別組織:在有黨員一人或二人工作的企業中,這些黨員得併入與該企業最接近的生產支部,或與鄰近企業的黨員共同組織支部。在任何企業中工作的黨員,如手工業者,個別工人,家庭工作的工人,知識份子等等,按住處的地方為標準組織街道支部。如在農村支部中,有農村經濟企業,如小的礦山,或某種農業工人,得按生產關係組織支部。

  (18)支部任務:支部為使與工農聯繫起來的組織。支部的任務:

   (甲)用有計劃的共產主義的宣傳和鼓動,在無黨的工農群眾中,實行黨的口號與決議,使工農站到黨方面來。

   (乙)以黨組織的力量,積極參加工農的一切政治和經濟鬥爭,以革命的階級鬥爭觀點討論他們的要求,組織群眾的革命行動,為取得工農一切革命行動的領導而鬥爭,努力工作以吸收工農參加中國的與國際的無產階級一般的革命鬥爭。

   (丙)徵收和教育新黨員,散佈党的出版物,在黨員及無党工農中進行文化和政治教育的工作。

  (19)支部幹事會:以黨員人數多寡為標準,支部選舉三人或五人組織幹事會,以進行日常黨務,該幹事會進行支部的工作,分配支部中黨員的工作,如宣傳,分發印刷品,在工會中及農民組織中進行黨團工作,婦女工作,與少共支部發生聯繫等,支部幹事會選舉支部書記一人,執行黨員大會或支部會議的決議,及上級黨部的指示。


  第五章 城鄉區的組織


  (20)區代表會:在城或鄉的分區範圍內,黨的上級機關為全體黨員大會,或該城鄉區中各支部之代表大會。城鄉區的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接受和批准區委之報告,並選舉區委員會和出席縣市委或特別區及省代表大會之代表。

  (21)區委:城鄉區委員會于前後全體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期間內指導該區範圍內一切黨務,城鄉區委員會之常會應按秘密條件所許的範圍內經常召集,每半月至少一次。區委員會前後一會議期間內,工作由區委員會之常務委員會指導之,常務委員會,由區委員會自身委員中選舉之。


  第六章 縣或市的組織


  (22)縣代表會:一縣範圍內黨的上級機關為縣代表大會,每三月召集一次。臨時縣代表大會或經該縣半數以上之組織的要求,或根據省委員會(或特區委員會)的決議,由縣委員會召集之。縣代表大會接受縣委員會和縣審查委員會之報告,並選舉縣委員會及縣審查委員會,以及選舉出席特別區代表大會或省代表大會之代表。

  (23)縣委:縣委員會由縣代表大會選舉之,於前後縣代表大會期間內,系該縣黨的最高機關。縣委員會中除應有縣城的代表加入外,該縣鄉區或各重要鄉村黨部的代表亦同樣須加入,縣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時間可由縣委員會自己決定,但至少須每月開會一次。縣委員會推舉常務委員會以進行日常工作。縣委員會選舉書記一人以處理日常工作,縣委之書記須得上級黨部之批准。

  (24)縣委機關:縣委員會應執行縣代表大會省委員會及中央委員會的決議,並應盡可能的成立各部或各委員會(如組織,宣傳鼓動,婦女運動,農民運動等)以進行指導的工作。縣委員會在出版黨報時,應指定該黨報的編輯。縣委員會執行該縣範圍內的黨務,在前後縣代表大會期間內,對上級黨部負責,並對上級黨部經常的報告自己的工作。

  (25)(原件缺):縣委員會所在的城市,不設市委員會,其工作直接由縣委員會指導,城市的組織可分為城區,領導城區工作者為城市委員會。

  (26)市委:市委的組織如縣委,除預算下得分城區外,並得管轄近郊鄉區或近郊直屬支部,在省委或特別區委所在的城市,不另設市委,而工作直接由省委或特別區指導。

  (27)特別區委:在特別區委已經成立的地方,特別區按照一切縣組織條例而工作,若沒有省委的地方,特別區直接與中央發生聯繫,按照一切省委組織條例而工作。


  第七章 省之組織


  (28)省代表會:在省範圍內省之代表大會是最高機關。省代表大會的經常大會,每半年召集一次。臨時的省代表大會或經該省半數以上組織之要求,或依據中央的提議,由省委員會召集之,省代表大會,聽省委員會及省審查委員會之報告,討論該省黨務和社會工作問題,選舉省委員會和省審查委員會及出席全國大會之代表。

  (29)省委:省委員會由省代表大會選出,在前後省代表大會期間內,省委員會是省內黨的最高機關。省之中心(省會)組織的代表及省內其他重要地方黨部的代表,均應參加省委員會。省委員會決定自己開會的時期在一個半月至少須開會一次。在省委員會前後會議期間內,為工作便利起見,省委員會得從省委員會委員中推舉一常務委員會,並為執行日常工作起見,選舉書記一人。

  (30)省委職權及其機關:省委員會執行省代表大會及中央委員會的決議。省委員會在省內組織黨的各種機關,指定該省黨報的編輯。在省之範圍內支配黨的力量和經費,管轄黨部的會計處。省委員會指導省內非黨組織中的黨團工作。省委員會經常的向中央作工作報告,並經常的把自己的活動通知下級黨部,省委員會為研究各重要問題,而設立各部或各委員會,如組織部、宣傳鼓動部、職工運動委員會等等。每部的主任,按照一般通例應由省委員會之正式委員或候補委員充任之,並在省委員會之常務委員會直接指導之下工作。

  (31)省委憑藉城區委員會在其所在地之城市共同進行工作,因此在省委員會所在地和設縣委員會僅得在其本縣鄉區內進行工作。


  第八章 黨的全國會議


  (32)黨的全國會議按通常規例,一年召集兩次。全國會議的成份及選舉率(每若干人選舉一代表)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33)黨的全國會議決議案,經過中央委員會審定後才發生效力。

  (34)黨的全國會議開會時,如恰當共產國際世界大會之前,經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之同意,可以選舉參加共產國際世界大會之代表。


  第九章 黨的全國大會


  (35)黨的全國大會是黨的最高機關,按通常規例,每年開會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得共產國際同意後召集之。党的全國大會臨時大會或由中央委員會自動決定,或由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創議,或由出席最後一次全國大會的代表,代表黨員半數以上的組織之要求,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之。但党全國大會的臨時大會之召集,必須經過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之批准,黨的全國大會,只有出席代表能夠代表過半數以上之黨員時,始能通過決議案。

  黨全國大會的選舉率,由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決議,或由中央委員會決定,或由黨全國大會之前開會的黨的會議決定。

  (36)黨的全國大會:

  1. 接受並審查中央委員會及中央審查委員會的報告。

  2. 決定黨綱上的問題。

  3. 決定一切政治策略,及組織等問題的決議案。

  4. 選舉中央委員會,中央審查委員會等。

  (37 )黨的全國大會代表應由党的省代表大會選舉之。但在秘密工作條件之下,得共產國際委員會之同意,則代表可由省委員會派遣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如得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之同意,可以党的臨時全國大會代替。


  第十章 中央委員會


  (38)中央委員會委員之數量,由全國大會規定之。

  (39)中央委員會在黨的全國大會期間內,是黨的最高機關。代表党與其他政黨發生關係,設立黨的各種機關,指導黨的一切政治的組織的工作,指定在他的指導和監督之下的黨中央機關報的編輯,按環境之需要,可派中央特派員于各省黨的組織並設立中央執行局,進行含有全黨的意義的印刷局等事業,分佈黨的財政和力量,並管理中央會計處等等。中央委員會應按期召集全體委員會之會議---至少每三月一次。

  (40)中央委員會由其本身委員中選出政治局以指導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前後期間內黨的政治工作,並選舉常務委員會以進行日常工作。

  (41)中央委員會按照各種工作部門而設立各部或各委員會,例如組織部、宣傳鼓動部、職工運動委員會、婦女運動委員會、農民運動委員會等等。各部或各委員會的任務,是由各該工作部門中依照中央指示的進行各項工作,中央委員會指定各部及各委員會主任,這些主任應盡可能的由中央委員會中委員充任之。

  (42)中央委員會以經濟政治之條件為標準,而規定各地黨部組織活動之範圍,依全國之行政區域而劃分各種地域的單位。


  第十一章 審查委員會


  (43)為監督各級黨部之財政,會計及各機關之工作起見,黨的全國大會,省縣市代表大會,選舉中央或省縣市審查委員會。


  第十二章 黨的紀律


  (44)嚴格的遵守黨紀為所有黨員及各級黨部之最高責任。

  共產國際中國共產黨全國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他上級機關的決議,都應當迅速而且正確的執行,同時在未經決議以前,黨內的一切爭論問題,可以自由討論。

  (45)不執行上級黨部的決議和犯了黨內認為有錯誤的其他過失,應由相當的黨部予以紀律上的處分。黨部執行紀律的方法對於團體的是:指責,指定臨時委員會,解散組織和黨員從新登記,對於黨員個人的是:各種形式的指責警告,公開的指責,臨時取消其黨的重要工作,開除黨籍,或予以相當時間的察看。

  關於犯紀律的問題由黨員大會或各級黨部審定之。各級委員會得成立特別委員會以預先審查關於違犯黨紀的問題,此種特別委員會之決議,經該級黨部批准後,方發生效力。開除黨籍的問題,由本章第六條所規定之手續決定之。


  第十三章 黨的財政


  (46)黨部用費由黨費,特別捐,党的印刷機關及上級黨部之津貼等充之。

  (47)入黨費和黨費的多少,由中央委員會規定。失業和極貧苦的黨員,可完全不繳黨費。無充分理由連續三月不繳黨費者,以自願脫黨論,並將此宣佈于黨員大會。


  第十四章 黨團


  (48)在非黨組織(如職工會,農會,社會團體及文化組織等)之各種代表大會和會議,上級機關中凡有黨員三人以上者,均成立黨團,其任務在於非黨的組織中,加強黨的影響,實行黨的政策,並監督黨員在非黨組織中之工作。黨團得選舉幹事及書記進行日常工作。黨團在處決自身內部問題及日常工作有自由權。在黨部委員會和黨團中發生不同意見時,黨部委員會應協同黨團代表重新考查問題,並通過決議,該決議黨團應即執行。如黨團有不同意見而上訴時,問題由最近之高級黨部解決,但在上訴時間,仍應執行黨委之決議。

  (49)黨委員會在討論與黨團有關係的問題時,應使該黨團的代表出席黨部的委員會之相當會議有發言權。

  (50)黨團選舉黨團幹事會,此幹事會應得其所隸屬黨部之批准。黨團幹事會在黨團工作上,應對該級黨部負責,黨部得派自己的委員為代表加入黨團幹事會之組織,並有權召回任何委員,但同時將召回的原因通知黨團。

  (51)在黨團工作的各組織中各種職務人員的名單,得當地黨部之同意,由黨團提出關於調遣黨員,由這一黨團至別個黨團的問題,亦同樣決定。

  (52)黨團所在組織中,各項要解決的問題,應該先經黨團會議或黨團幹事會之討論。凡黨團對於每一問題之決議,加入該黨團的黨員應在該組織之大會上,一致擁護和表決。凡破壞此條之黨員,應由黨部按黨章給以黨紀上之制裁。


  第十五章 與共產青年團的互相關係


  (53)在黨與青年團的各指導機關中(從支部至中央)均應互派代表交換發言權同表決權,同樣青年團得以自己團員的數量為比例,選派代表出席党的一切代表大會。


  (根據蘇區中央局一九三一年十二月翻印本排印)


周恩來在中共六大作組織問題報告

  6月30日,周恩來在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作組織問題的報告。報告指出:自從國民黨右派蔣介石、汪精衛背叛革命至今,共產黨員和革命群眾被害約3 1 萬至34萬人,工會、農會和其他群眾團體遭受嚴重摧殘。但中國革命並沒有屈服於白色恐怖,中國共產黨進行了英勇的反抗,並把力量重新集合起來。報告指出目前黨的組織工作還存在著不足:(一)黨的無產階級基礎削弱;(二)支部生活不健全;(三)組織上存在著命令主義、盲動主義、極端民主化、懲辦主義和反知識份子等傾向;(四)不注意執行保密制度;(五)命令群眾而不是說服群眾,黨代替了工會、農會。為克服這些不足,報告指出今後中國共產黨的組織任務是:鞏固党的政治影響,建立和發展工農的革命組織;使党真正成為群眾的、戰鬥的、革命的黨。


中共六大制定中國革命現階段的十大政綱

  六大通過的政治決議案提出了中國革命的十大政綱:一、推翻帝國主義的統治。二、沒收外國資本的企業和銀行。三、統一中國,承認民族自決權。四、推翻軍閥國民黨的政府。五、建立工農兵代表(蘇維埃)政府。六、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增加工資、失業救濟與社會保險等。七、沒收一切地主階級的土地,耕地歸農民。八、改善兵士生活,發給兵士土地和工作。九、取消一切政府軍閥地方的捐稅,實行統一的累進稅。十、聯合世界無產階級和蘇聯。六大認為,這十大政綱,就是中國共產黨現在爭取群眾,準備武裝暴動,以推翻豪紳資產階級政權的主要口號。


對國內工作指示的電稿

  第六次大會無疑義的同意第九次國際全體執行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案。現在第一個革命浪潮以屢次失敗而完結,而新的浪潮沒有來,黨的總路線是爭取群眾、統一群眾、團結群眾於黨的主要口號,加緊日常工作,尤其是城市產業工人之中的工作。利用帝國主義對中國民眾的一切暴力的機會,要激動一切階級衝突並使之深入。必須與主要口號同時提出工農運動的部分口號。黨與群眾脫離是主要的危險。全國範圍之內暴動只是宣傳的口號。堅決的反對盲動主義,決不能削弱農民的遊擊戰爭之指導。必須擴大蘇維埃的根據地及加緊組織紅軍。最大限度的引起群眾於反帝國主義運動,使這種運動與反國民黨反軍閥的鬥爭相聯結起來,然主要的任務仍舊是推翻帝國主義的統治,實行土地革命,力爭工農民權獨裁制的蘇維埃的政權,繼續堅決的改造黨。這一電紙發到各地討論。


定“廣州暴動”為固定的紀念日的決議

  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大會正式決定“廣州暴動日”(十二月十一日)為一個固定的紀念日,於每年十二月十一日,党要紀念它,要號召千百萬勞動群眾紀念它。

  理由如下:

  (一)廣州暴動是中國蘇維埃革命階段的開始,是中國無產階級及其同盟者--貧苦的農民、兵士,開始單獨的用自己的力量和勇氣,企圖推翻一切惡勢力而建立自己的政權--蘇維埃政權。

  (二)廣州暴動是中國的工農群眾用自己的力量企圖推翻帝國主義的統治的總結晶,是東方一切被壓迫群眾奮鬥的警鐘,雪亮的燈塔。

  (三)廣州暴動是資本主義企圖暫時部分穩定的反響,是資本主義在暫時部分穩定中矛盾的產物。

  (四)廣州暴動給與了中國無產階級、農民、兵士及東方的工農群眾以奮鬥的教訓,以鬥爭的決心。

  因此,廣州暴動不是一個簡單的軍事行動,它不僅開闢了中國民權革命的新的階段--蘇維埃革命的階段,而且是一個世界無產階級革命的偉大事業。

  因此,我們認為它與英勇的偉大的“巴黎公社”有同樣的價值。

  因此,不但中國的共產黨以至於各國的共產黨要直接的紀念他和研究他的教訓,共產黨特別是中國共產黨,還應該高舉著鮮紅的旗幟--蘇維埃的旗幟--號召成千成萬的工農兵群眾去紀念他,去研究他的教訓,去完成他的偉大的歷史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