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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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旗

  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中文拼音:Zhongguo Gongchandang Disan Ci Quanguo Daibiao Dahui),1923年6月12日至20日在廣州東山恤孤院31號(現恤孤院路3號)召開。陳獨秀李大釗毛澤東蔡和森陳潭秋惲代英瞿秋白張國燾李立三項英等來自全國各地及莫斯科的代表近40人出席大會,他們代表了全國420名黨員。共產國際代表馬林參加了會議。陳獨秀主持會議並代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作報告。

  大會的主要議程有三項:一、討論黨綱草案;二、討論同國民黨建立革命統一戰線問題;三、選舉黨的中央執行委員會。

  會議的中心議題是討論與國民黨合作、建立革命統一戰線的問題。陳獨秀在報告中,著重說明了中國共產黨決定和國民黨建立革命統一戰線的依據和過程。代表們就共產黨員以個人身份加入國民黨、建立革命統一戰線的問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

  經過討論,大會接受了共產國際關於中國共產黨同中國國民黨進行合作的指示,通過了《關於國民運動及國民黨問題的議決案》、《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等文件。這些檔的中心思想是,黨在現階段“應該以國民革命運動為中心工作”,共產黨員以個人身份加入國民黨,採取黨內合作的形式,同國民黨建立聯合戰線,以完成反帝反封建的國民革命的重要任務。文件還規定了要保持中國共產黨在政治上的獨立性的一些原則。

  大會選舉陳獨秀、蔡和森、李大釗、譚平山、王荷波、毛澤東、朱少連、項英、羅章龍等9人為中央委員,鄧培、張連光、徐梅坤、李漢俊、鄧中夏5人為候補中央委員,由陳獨秀、蔡和森、毛澤東、羅章龍、譚平山(後由於譚調職,改為王荷波)5人組成中央局,陳獨秀為委員長,毛澤東為秘書,羅章龍擔任會計,負責中央日常工作。

  三大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策略原則和共產國際的指示,結合中國革命的具體情況,充分發揚民主,在分析中國社會矛盾和明確中國革命性質的基礎上,正確解決了建黨初期黨內在國共合作問題上存在的重大分歧,統一了全黨的認識,正式確定了共產黨員以個人身份加入國民黨,與國民黨進行黨內合作的策略方針,使黨能夠團結一切可能聯合的力量,共同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任務。

  三大之後,在中國共產黨的推動下,孫中山先生對國民黨進行了改組,確定了聯俄、聯共、扶助農工的三大政策,召開了國共合作的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一次國共合作正式建立,全國掀起了聲勢浩大、轟轟烈烈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群眾運動,勝利地舉行了北伐戰爭,促進了中國革命的高漲。但是,大會對於無產階級領導權問題、農民問題和軍隊問題沒有給以應有的重視。

  三大結束的當天,代表們來到黃花崗烈士墓前,在瞿秋白同志的指揮下高唱國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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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歷次全國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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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

  中國人民受外國及軍閥兩層暴力的壓迫,國家生命和人民自由都危險到了極點,不但工人、農民、學生感覺著,即和平穩健的商人也漸漸感覺著了。

  目前北京政局之紛亂兒戲,北洋軍閥統治之下工會、學生會日在壓迫摧殘中,山東、河南兵匪之猖獗,外人之藉端要脅,並要拿回華盛頓會議所賞的利益,沙市、長沙日本水兵之暴行,外人強令棉花出口,吳佩孚、齊燮元爭相製造廣東之戰禍,吳佩孚、蕭耀南合力助成川亂;又若未來的奉直戰爭及直系軍閥之內哄--在在可以證明內憂外患更複加于國民之身,除集合國民自己之勢力,做強大的國民自決運動,別無他途可以自救;也在在可以證明本黨一年以來號召的:“打倒軍閥”“打倒國際帝國主義”之國民革命運動,不是一條錯誤的道路。

  中國國民黨應該是國民革命之中心勢力,更應該立在國民革命之領袖地位。不幸中國國民黨常有兩個錯誤的觀念:(一)希望外國援助中國國民革命,這種求救於敵的辦法,不但失了國民革命領袖的面目,而且引導國民依趨外力,滅殺國民獨立自信之精神;(二)集中全力於軍事行動,忽視了對於民眾的宣傳。因此,中國國民黨不但要失去政治上領袖的地位,而且一個國民革命党不得全國民眾的同情,是永遠不能單靠軍事行動可以成功的。

  我們希望社會上革命分子,大家都集中到中國國民黨,使國民革命運動得以加速實現;同時希望中國國民黨斷然拋棄依賴外力及專力軍事兩個舊觀念,十分注意對於民眾的政治宣傳,勿失去一個宣傳的機會,以造成國民幸福之真正中心勢力,以樹立國民革命之真正領袖地位。

  中國共產黨鑒於國際及中國之經濟的政治的狀況,鑒於中國社會的階級(工人、農民、工商業家)之苦痛及要求,都急需一個國民革命。擁護工人農民的自身利益是我們不能一刻忽忘的;對於工人農民之宣傳與組織是我們特殊的責任;引導工人農民參加國民革命更是我們的中心工作。我們的使命是以國民革命來解放被壓迫的中國民族,更進而謀世界革命,解放全世界的被壓迫的民族和被壓迫的階級。


  中國國民革命萬歲!

  全世界被壓迫的民族解放萬歲!

  全世界被壓迫的階級解放萬歲!


  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大會


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一九二三年七月)

  (一九二三年七月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議決)


  第一章 黨員


  第一條 本党黨員無國籍性別之分,凡承認本党黨綱及章程並願忠實為本黨服務者,均得為本党黨員。

  第二條 黨員入黨時,須有正式入黨半年以上之黨員二人介紹,經小組會議之通過,地方委員會之審查,區委員會之批准,始得為本党候補黨員。候補期勞動者三個月,非勞動者六個月,但地方委員會得酌量情形伸縮之。候補黨員只能參加小組會議,只有發言權與選舉權,但其義務與正式黨員同。

  第三條 凡經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承認之黨員,當通告該黨員所在地之地方委員會,亦須經過候補期;凡已加入第三國際所承認之各國共產黨者,經中央審查後,得為本党正式黨員。

  第四條 黨員自請出黨,須經過區之決定,收回其黨證及其他重要文件,並須由介紹人擔保其嚴守本黨一切秘密,如違時,由區執行委員會採用適當手段對待之。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各農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及附近,凡有黨員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組,每組公推一人為組長,隸屬地方支部,不滿五人之處,亦當有組織,公推書記一人,屬於附近之區或直接屬於中央。(如各級所在地尚無地方支部時,則由區執行委員會直轄之,未有區執行委員會之處,則由中央直轄之。)

  第六條 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許可,區執行委員會得派員至該地方召集全體黨員大會或代表會由該會推舉三人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並推舉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未有區執行委員會之地方,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派員召集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直接隸屬中央。區執行委員會所在地,得以區執行委員會代行該地方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第七條 各區有兩個地方執行委員會以上,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有組織區執行委員會必要時,即派員到該區召集區代表會,由該代表會推舉五人組織該區執行委員會;並推舉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委託一個地方執行委員會暫時代行區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區之範圍,中央執行委員會規定並得隨時變更之。

  第八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九人組織之;並選舉候補委員五人,如委員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

  第九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任期均半年,組長任期不定,但均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大會的各種決議,審議及決定本黨政策及一切進行方法;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執行上級機關的決議,並在其範圍及許可權以內審議及決定一切進行方法。各委員會均互推委員長一人總理黨務,其餘委員協同委員長分掌職務。

  第十一條 大會或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之各種議案及各地臨時發生之特別問題,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均得指定若干黨員組織各種特別委員會處理之;此項特別委員會開會時,須以各該執行委員會一人為主席。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二條 各小組每星期至少須開會一次,由組長召集之。各地方每月至少召集全體黨員會議一次(其有特別情形之地方,得改全體會議為組長會議,但全體會議至少須兩月一次)。各區每三月由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集該區全體黨員代表會議一次,每五人有一票表決權。全國代表大會,每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集一次。中央執行委員會,每四月開全體委員會一次。

  第十三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全國代表臨時會議。有三分之一區代表全黨三分一之黨員之請求,中央執行委員會亦必須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全國代表大會或臨時會議之代表人數,每地方必須派代表一人,但人數在四十人以上者得派二人,六十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四十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決權。未成地方之處,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無表決權由大會決定。

  第十五條 凡一問題發生,上級執行委員會得臨時命令下級執行委員會召集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得隨時派員到各處召集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此項會議應以中央特派員為主席。

  第十七條 中央及區與地方執行委員會,均由委員長隨時召集會議。


  第四章 紀律


  第十八條 全國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機關,在全國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機關。

  第十九條 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本党黨員皆須絕對服從之。

  第二十條 下級機關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不執行時,上級機關得取消或改組之。

  第二十一條 各地方黨員半數以上對於執行委員會之命令有抗議時,得提出上級執行委員會判決;地方執行委員會對於區執行委員會之命令有抗議時,得提出中央執行委員會判決;對於中央執行委員會有抗議時,得提出全國大會之臨時大會判決;但在未判決期間均仍須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

  第二十二條 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及各組均須執行及宣傳中央執行委員會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關係全國之重大政治問題發生,中央執行委員會未發表意見時,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均不得單獨發表意見,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所發表之一切言論倘與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觸時,中央執行委員會得令其改組之。

  第二十三條 凡黨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特許,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黨派。其前已隸屬一切政治的黨派者,加入本党時,若不經特許,應正式宣告脫離。

  第二十四條 凡黨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特許,不得為任何資本階級的國家之政務官。

  第二十五條 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

  第二十六條 凡黨員有犯左列各項之一者,該地方執行委員會必須開除之:

  (一)言論行動有違背本党黨綱章程及大會各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二)無故聯續二次不到會;

  (三)無故欠繳黨費三個月;

  (四)無故聯續四個星期不為本黨服務;

  (五)不守紀律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命令其停止出席留黨察看期滿而不改悟;

  (六)洩漏本黨秘密;

  地方執行委員會開除黨員後,必須報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區執行委員會。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黨經費的收入如左各項:

  (一)黨費 黨員月薪在三十元以內者,月繳黨費兩角;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繳一元;六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繳二十分之一;在一百元以外者繳十分之一。失業及在獄黨員均免繳黨費。

  (二)黨內義務捐。由地方會酌量地方經費及黨員經濟力定之。

  (三)黨外協助。

  第二十八條 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支配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修改之權,屬全國代表大會,解釋之權屬中央執行委員會。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本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一九二三年七月十日——二十日)議決,自中央執行委員會公佈之日起發生效力。


  (原載《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大會決議案及宣言》)


關於國民運動及國民黨問題的議決案

  (一)在被國際帝國主義壓迫之殖民地及半殖民地,只有實現國民革命加帝國主義者以有力的打擊,是他在世界的革命之工作中所應盡的職務。

  (二)此時統治中國的是封建的軍閥,不是資產階級。軍閥政府名為獨立政府,其實事事聽命於國際帝國主義的列強,不啻是他們的經理人,財政、交通、工業幾完全操於國際帝國主義者之手,中國資產階級所占者僅僅日用品之極小部分,帝國主義者利用其在華政治勢力,妨礙中國工業之自由發展,所以半殖民地的中國,應該以國民革命運動為中心工作,以解除內外壓迫。

  (三)依中國社會的現狀,宜有一個勢力集中的党為國民革命運動之大本營,中國現有的黨,只有國民黨比較是一個國民革命的党,同時依社會各階級的現狀,很難另造一個比國民黨更大更革命的黨,即能造成,也有使國民革命勢力不統一不集中的結果。

  (四)以產業落後的原故,中國勞動階級還在極幼稚時代,多數勞動群眾之意識,還停頓在宗法社會,非政治的傾向非常之重,只有少數產業工人已感覺國民運動之必要,真能瞭解共產主義及共產黨組織的更是少數。因此,工人運動尚未能強大起來,成功〔為〕一個獨立的社會勢力,以應中國目前革命之需要。

  (五)工人階級尚未強大起來,自然不能發生一個強大的共產黨——一個大群眾的党,以應目前革命之需要。因此,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議決中國共產黨須與中國國民黨合作,共產黨黨員應加入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曾感此必要,遵行此議決,此次全國大會亦通過此議決。

  (六)我們加入國民黨,但仍舊保存我們的組織,並須努力從各工人團體中,從國民黨左派中,吸收真有階級覺悟的革命分子,漸漸擴大我們的組織,謹嚴我們的紀律,以立強大的群眾共產黨之基礎。

  (七)我們在國民黨中,須注意下列各事:(1)在政治的宣傳上,保存我們不和任何帝國主義者任何軍閥妥協之真面目。(2)阻止國民黨集全力於軍事行動,而忽視對於民眾之政治宣傳;並阻止國民黨在政治運動上妥協的傾向,在勞動運動上改良的傾向。(3)共產黨黨員及青年團團員在國民黨中言語行動都須團結一致。(4)須努力使國民黨與蘇俄接近;時時警醒國民黨,勿為貪而狡的列強所愚。

  (八)我們須努力擴大國民黨的組織于全中國,使全中國革命分子集中于國民黨,以應目前中國國民革命之需要。同時我們特別的工作,須努力促成全國總工會之獨立的組織,從事經濟的及政治的爭鬥。我們須努力引導勞動群眾由日常生活的爭鬥到政治的爭鬥。目前政治的爭鬥,自然只是國民運動--排除外力及軍閥的運動,因此在勞動群眾中須有大規模的國民運動的宣傳,擴充國民革命的國民黨,同時凡已瞭解國民革命之必要更進而有階級覺悟的革命分子,當儘量加入我們自己的組織;並當於群眾中普遍宣傳“國民運動中擁護勞動階級利益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