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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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首相纹章“五七桐花纹”,亦为日本政府之代表徽章
日本首相所用的纹章
日本自卫队使用的日本首相代表旗

日本首相,正式名称为内阁总理大臣日语:内閣総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ないかくそうりだいじん Naikaku sōri daijin */?),日本最高政府首脑,主要职责为领导内阁的运作,主持内阁会议、皇室会议,以及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施政报告,领导自卫队。其须符合文民及国会议员身分,经国会选出后再交由天皇任命。该职位在日本简称为总理大臣(総理大臣/そうりだいじんSōri daijin)、总理(総理/そうりSōri)、首相(しゅしょうShushō)等,尊称“阁下”。

日本首相自1885年(明治18年)职位设立以来,往往仼期不长,甚至短至数月便下台,故此造成日本政府政策不稳定,甚至政策自相矛盾的情况。

概述

创设之初

日本设置首相职位,是在1885年随着内阁制度的创立而开始的,以取代过往在律令制中执掌国家行政权的太政大臣宰相职务,三公之首),比日本第一部现代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施行时间1890年11月29日还早,第一任为1885年12月22日就任的伊藤博文

事实上,《大日本帝国宪法》并没有明文设置首相官职,仅设置“国务大臣”,即内阁阁员;首相职务的法源依据,则是来自先后于1885年及1889年颁布的《内阁职权》与《内阁官制》,后者便规定首相为“各(国务)大臣之首领”,主要功能为统合整个内阁,但也仅有“同辈者之首(Primus inter pares)”的地位,在法律上对于其他国务大臣没有任免权。如果内阁成员间发生意见分歧导致国政无法推行,只能走向内阁总辞一途。由于当时的法律同时规定军部大臣(陆军海军大臣)必须由现役军人担任,导致军部可以此干预内阁总理大臣、乃至于整个内阁的人事权,这种现象在昭和初期日本法西斯主义抬头后尤其明显。

明治宪法情形

大日本帝国宪法下的统治机构图,带括号的是宪法未规定的机构

在《大日本帝国宪法》体制下,首相由天皇亲自任命(此方式称为“大命降下”),但因不是宪法规定的职位,其任命方式曾因时局变迁而多次改变。最初是由元老向天皇荐举,因而常由推翻德川幕府明治维新有功人员出任;直到大正时期,在当时自由民主浪潮的氛围下,则多由众议院多数党的党首出任,此惯例被称为“宪政之常道”。进入昭和时代后,随着日本逐渐进入战时体制、以及最后一位元老西园寺公望的逝世,改为由内大臣召集的“重臣会议”举荐,又转变成现役军人或军部相关人士出任的局面。

根据《大日本帝国宪法》,政治实权掌握在天皇手上,而天皇又被视为祖神的象征,但实际上政府的权力掌握在军部和内阁,因此首相变成“有责无权”的情形,在大日本帝国时代的内阁任期反而并不稳定。

现行宪法情形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军占领日本,在驻日盟军总司令部训政指导下,重新制宪,《大日本帝国宪法》被现行的《日本国宪法》取代,首相职务才连同整个内阁组织列入宪法之中。在以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为基础的新宪法中,首相被赋予许多旧宪法时代没有的政治权力,例如可自行任免国务大臣,而不需要天皇或国会的同意,使其握有实权、而真正成为国家的最高行政首长

职位变更形式

选出与就职

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首相由国会议员在两院议员中提名人选,并召开联席会议以进行表决,再由天皇进行形式上的任命。该联席会议的正式名称为“日本首相指名选举”,通称为“首班指名”。为了避免战前军政府的状况重演,根据《日本国宪法》第66条第2项,内阁总理大臣必须由“文民”担任;此处对“文民”没有明确定义,通常被认为是指未曾在旧日本军队服役、或是不具备现役军人(现指在自卫队服役)身分者。

日本首相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即从国会议员中选出,因此多由国会多数党或是联合政府成员政党的党首出任。特别的是,因为众议院较具民意代表性,故《日本国宪法》施行以来的首相均由众议院议员出任,这已形成一种宪政惯例 (political custom)。《日本国宪法》虽然规定首相的产生程序,却没明确规定其任期,但是各党的党章均对党首任期有所规定,因而等同间接规范首相任期;例如从创党以来长期维持一党独大局面的自民党,就规定党总裁3年一任,原则上只能连任2次(最多9年)。而国会议员的任期限制,也间接规范首相的任期限制。自1976年以来,历届众议院均会提前解散。

卸任与解职

日本首相任期与其担任政党的党首任期相同。当所属执政党选出新任党首,新任党首将会成为新任首相。原任首相将会召开最后一次会议然后宣布内阁总辞。之后国会将会举行特别会议举行日本首相指名选举,先由众议院投票,再由参议院投票,若众议院和参议院的选举结果不同,则以众议院的选举结果作为最终结果。新任首相当选后,将前往皇居接受天皇任命,天皇会先接受原任首相的辞呈,再任命新任首相及其提名的大臣人选。任命后,新任首相将会领导新内阁前往首相官邸合影。

权责

根据《日本国宪法》以及其它法令,日本首相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 组织内阁,任命并任意罢免国务大臣(《日本国宪法》第68条)
  • 允许对在任国务大臣起诉(《日本国宪法》第75条)
  • 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日本国宪法》第72条)
  • 代表内阁向国会报告一般国内事务与外交关系(《日本国宪法》第72条)
  • 代表内阁指挥监督各个行政部门(《日本国宪法》第72条)
  • 与专职国务大臣共同签署法律及政令(《日本国宪法》第74条)
  • 主持内阁会议(《内阁法》第4条第2项)
  • 指定首相及专职国务大臣的代理人(《内阁法》第9条、10条)
  • 担任皇室会议议长(《皇室典范》第29条、33条)
  • 发布紧急命令(《警察法》第71条)
  • 执掌自卫队最高指挥监督权(《自卫队法》第7条)
  • 在间接侵略或其他紧急状态,一般警察不可能维持治安时,命令自卫队出动维持治安(《自卫队法》第78条)
  • 中央选举管理会委员之任命及罢免(《公职选举法》第5条之2)
  • 日本广播协会经营委员会委员之任命(《放送法》第16条)

官邸与出行

内阁总理大臣官邸

24小时工作,紧急事态发生时,内阁情报调查室(CIRO)的内阁情报集约中心收到速报,并向内阁危机管理监、内阁官房副长官补(事态处理、危机管理)、危机管理审议官报告,接受指令。

5层为最上层,是内阁总理大臣、副首相内阁官房长官内阁官房副长官办公室,4层是阁议室、内阁办公室、特别接待室,这两层职能集中体现为办公。3层是办事处和玄关大厅,2层是接待厅和贵宾室。1层是记者会见室和记者俱乐部等宣传设施。地下层是危机管理中心。

政府专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