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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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有以下特征:①它是权利人对特定客体的支配权。②它是无体财产权,其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它是具有地域性的权利。依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④它是具有时间性的权利。在中国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著作权保护期限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商标权一次注册有效期为10年。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限,知识产权权利自行消失。

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类型

1967年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对象的权利:

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②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

③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④科学发现;

⑤工业品外观设计;

⑥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

⑦禁止不正当竞争;

⑧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1条规定,“知识产权”系指该协定第2部分第1~7节中的知识产权种类,它们分别是:

①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指邻接权);

②商标权;

③地理标志权;

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⑤专利权;

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⑦未公开信息保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章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

知识产权依其服务领域,通常划分为两个类型:①与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有关的类型,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②服务于工业和商事领域的类型,称为“工业产权”,包括发明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及服务标记)权、商号权、其他商事标记权,以及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历史沿革

英国1624年的《垄断法》和英国1710年的《安妮法令》被公认为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著作权法法国1857年的《注册商标法》则是最早的商标法。通过立法,人类创制了一类崭新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英国而始,欧洲、北美诸国也在此后相继制定了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例如,美国著作权法(1790)、法国著作权法(1793)、美国专利法(1790)、法国专利法(1791)。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始于清末,第一部专利法是光绪二十四年(1898)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制定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第一部著作权法则是宣统二年(1910)的《大清著作权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通过,1992年、2000年2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通过,1993年、2001年2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通过,200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此外还有相应的行政法规,例如上述法律的实施条例,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是调整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其中亦包含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也分别有各自的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在一国领域内经批准、授权或承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其法律保护,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又很容易流出国境。为了进行跨国保护,各国多采用双边或多边签订国际协定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负责管理这些国际公约的组织,主要有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等也参与建立少数公约。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重要公约,主要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1893年为管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1967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上,通过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正式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中国于1980年6月3日成为WIPO的正式成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工业产权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工业产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1883年签订,中国于1985年成为正式成员。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基本原则以及共同适用的一些规则。其他比较重要的条约有:《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签订,中国1993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订,中国1989年加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1989年签订,中国1995年加入)、《商标法条约》(1994)、《专利法条约》(2000)、《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协定》(1925)、《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以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61)、《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3)和《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版权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版权方面的基本公约,1886年9月9日签订,中国于1992年10月15日成为正式成员。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自动保护和版权独立等基本原则以及所有缔约国必须遵守的最低限度的共同规则。其他主要的条约有:《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即《罗马公约》,1961年10月26日签订,是第一个保护邻接权的国际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1979)、《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的公约

1994年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唯一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对各国影响较大的国际组织。在1986年开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到1994年结束之后,产生了世界贸易组织。该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成为又一个在知识产权领域起主要作用的公约,它于1995年生效。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时也就加入了TRIPS协定。协定第1部分是总条款与基本原则。第2部分为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的标准。第3部分为知识产权执法。第4部分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第5部分为争端的防止与解决。第6部分为过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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