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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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kindred),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生育的所有后代,以及这些后代之间,都是血亲关系。血亲是一个生物学概念,但在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中也大量出现。在生物学理论上,由于任何两个生物个体追溯足够多代,总可以找到共同的祖先,因此严格来说所有人都是血亲(谱系崩溃/Pedigree collapse)。现实中,如果在所有能够得到的资讯中两个人找不到共同的祖先,则他们不被视为血亲。

概述

血亲分自然血亲与法律拟制血亲两种。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妹等。同胞的兄弟姊妹,称为全血缘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称为半血缘兄弟姊妹,都包括在血亲之内。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的关系也是血亲关系。法律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指本无血缘联系,而由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与养子女(见收养)之间,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第20、21条规定,承认其为血亲关系。

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血亲又可分为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不论父系、母系、都是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姊妹与自己同源于父母,伯、叔、姑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舅、姨与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都是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都有尊亲属与卑亲属之分。尊亲属指从己身上溯的亲属,即父母及其同辈以上的亲属,如父母、舅、姑、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卑亲属指己身下衍的亲属,即子女及其同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尊亲属与卑亲属的分类,为现今各国立法的通例,具有法律上的意义:①直系血亲和一定范围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196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亲属法典》第8条第2款规定,双方为直系血亲、兄弟姊妹或异父母兄弟姊妹者,禁止结婚。《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家庭法典》第6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间和四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6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②禁止收养尊亲属为养子女。1947年《日本民法典》第793条规定,不许把尊亲属或年长的人收为养子女。③把尊亲属、卑亲属作为确定承担扶养义务先后顺序的一项根据。《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亲属法典》第84条第 1款规定,被赡养人的子女和孙子女先于被赡养人的父母和祖父母承担提供赡养费的义务。《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家庭法典》第89条第 2款也有类似规定。④把尊亲属与卑亲属作为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一项根据。《日本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直系卑亲属在法定继承顺序中列在直系尊亲属之前,只在没有直系卑亲属的场合,尊亲属才能成为继承人。

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根据罗马法,血亲计算如下:

  1. 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等亲;从己身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等亲。比如,一个人与其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与其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2. 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由共同的直系血亲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其世代相加之数,就是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譬如一个人和他的亲兄弟姐妹是二亲等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是三亲等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的女儿(表姐妹)是四亲等旁系血亲。

教会法亲等计算法

根据中世纪欧洲教会法Canon law),血亲计算如下:

  1. 直系血亲计算法
    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相同
  2. 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所指亲属也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取数目较大者为血亲代数。譬如一个人和他的亲兄弟姐妹是一亲等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或者他的舅舅的女儿(表姐妹)是二亲等旁系血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定义的血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3年)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个定义既不是使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也不是使用教会法亲等计算法。“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这也是最常见的解释。

然而根据中国政府官方网站引用的释义,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 直系血亲。包括父亲母亲儿子女儿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2.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父伯父舅父姑母姨母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也就是说,表、堂兄弟姐妹结婚不在限制的范围内。但是同时该释义又说“我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罗马法为四亲等旁系血亲”,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然而该释义解释称“婚姻法中的血亲计算方法类似罗马法的计算法……‘代’是连己身算在内,而罗马法不计在内”。按该段解释,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实仅包括兄弟姐妹,即等同于罗马法的二亲等旁系血亲;而1950年婚姻法所提及的“五代以内旁系血亲”方等同于罗马法的四等旁系血亲。

血亲与婚姻

历史

中国西周以来禁止同姓结婚唐朝同姓婚姻男女各判刑二年,宋朝“中表为婚,各杖一百,离之”,清代“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然而这些法律并非历朝都严格执行。汉朝时常有同姓结婚,例如王莽与妻子王氏王诉的曾孙女)同姓。(《汉书·王诉传》:“诉薨,子谭嗣。谭薨,子咸嗣。王莽妻即咸女。”吕雉有一个妹妹嫁给吕平

中国历史上表亲结婚(尤其是姑表兄妹或姊弟婚)颇为常见,家翁、家婆的别称“舅姑”也是源自表亲婚姻,历史上和文学作品中也常见表亲婚姻,如汉武帝刘彻与首任皇后陈氏是表姊弟;《红楼梦》男主角贾宝玉两个可能跟他结为夫妇女性都是他的表姊妹,林黛玉是他的姑表妹,薛宝钗是他的姨表姊。东汉之前除了同辈血亲婚姻外,还有不同辈的血亲婚姻,如汉惠帝外甥女张氏皇后

古代某些国家的皇室为了保持血统的纯正而有兄妹或姊弟结婚的习俗,例如古埃及。古代日本皇室血亲婚姻也很常见,常有同父异母兄妹或姊弟通婚,也有不同辈分的血亲通婚,并曾经规定皇后需出自皇族,自平安时代桓武天皇册立非皇族出身的藤原乙牟漏为皇后才打破此规定,也成为后世所依循的成例。则需为四品以上的内亲王朝鲜半岛方面,王氏高丽不少君主都娶近亲为后妃,有同父异母姊妹、堂姊妹、姪女外甥女等。

近代,由于性学文明与性知识普及,使血亲性交血亲婚姻产生不同意义,而分别被探讨。血亲家人间即便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可能产生性行为。这种血亲间性行为,被称为乱伦近亲性交

现代法律规定

目前,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已成为世界各国/地区立法的通例。但世界上各国及地区对旁系血亲通婚的规定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1. 禁止二亲等旁系血亲间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
  2. 禁止三亲等旁系血亲间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
  3. 禁止四亲等(或更多)旁系血亲间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现代法律规定的依据

  1. 根据优生原理,夫妻如果血缘关系太近,容易将生理和精神上的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贻害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及人类的发展。同时这也是对下一代的人权的侵犯(因为出生是不受意志支配的)。然而,目前并无科学证据指出五等亲以上的通婚有较高的机率发生遗传疾病,而且在许多国家,近亲即使不打算生育、患有不孕症、或已经做过遗传咨询确认无遗传疾病,也仍不可结婚。相反地,高龄产妇的健康风险和表亲通婚相当,但却合法。在一些欧洲国家,法律上不可结婚的近亲若发生合意性交,并不违法。
  2. 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婚违反了许多传统文化,被认为是碍于社会善良风俗、悖于伦理教化。

血亲鉴定

基因学的角度来说,有血亲关系的人拥有共同的基因,关系越近共同的基因越多。所以可以通过基因对比进行血亲关系的鉴定,其中最常见的是亲子鉴定,即鉴定两个人是否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除此之外,旁系血亲,比如兄弟姐妹关系,也是可以鉴定的。

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包括由于抚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是直系姻亲,若被非血缘一方收养时,则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是拟制旁系血亲。

拟制血亲通常在继承遗产方面和血亲一样,而在婚姻问题上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拟制直系血亲不可以结婚。拟制旁系血亲则在有的国家可以结婚,如美国大部分州、古巴、日本、瑞士、香港等;在有的国家则不可以,如罗马尼亚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