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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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像(清人绘)
董仲舒像。来源:《历代帝王圣贤名臣大儒遗像》(Portraits de Chinois celebres),约绘制于清康熙(18世纪)以后,现藏于法国国家图书馆。
董仲舒苏州石刻像。刻于清道光七年(1827),孔继尧绘,石蕴玉正书赞,谭松坡鐫,为《沧浪亭五百名贤像》之一。

  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年),中国西汉思想家和政治家。信都广川(今河北景县西南)人。景帝时任博士,讲授《公羊春秋》。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系统提出加强中央集权制的主张,并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汉武帝所采纳。曾任江都王和胶西王相,后辞职回家,专门著书。但仍受到武帝尊重,朝廷每有大议,即派人到他家中征询意见。董仲舒著作很多,现在尚存的有《春秋繁露》及严可均全汉文》辑录的文章两卷。

董仲舒以《公羊春秋》为依据,吸收法家道家阴阳家思想,建立了一个新的思想体系,成为汉代的主导意识形态,对当时社会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政治、社会、历史问题,给予了较为系统的回答。在董仲舒思想体系中,“天”是最高的哲学概念,主要指神灵之天,是有意志、有情感,能主宰人世命运的人格神。董仲舒把道德属性赋予苍苍之天,使其神秘化、伦理化,并以“天人同类”、“人副天数”、“灾异谴告”说为内容,建立起一个天人感应宗教神学体系。在此基础上,董仲舒提出了他的“性仁情贪”的人性理论,强调人道教化的必要。他提出“三纲五常”说,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仁、义、礼、智、信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准则。他还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价值原则,强调道义的崇高性和神圣性。他建议兴办太学,通过教育培养贤才;提倡“春秋决狱”,以《春秋》经义为标准,断定是否犯罪。董仲舒还提出“奉天法古”,“天不变道亦不变”历史观,用三统三正学说论证历史发展的规律,认为历史是按照赤、黑、白三统不断循环的。每一新王受命,必须根据赤、黑、白三统,改正朔,易服色,称为新王必改制,但是“大纲人伦,道理、政治、教化、习俗、文义尽如故”,宗法社会的根本原则,是不能改变的。“王者有改制之名,无易道之实”。董仲舒把儒学神学化,为当时宗法制度提供了主要的理论根据。因而被尊为群儒之首,成为汉代和整个中国宗法社会的重要理论家。

学说

“天”的学说

在董仲舒哲学体系中,“天”是最高的哲学概念,主要指神灵之天,即西周以来传统宗教神学所说的“百神之大君”,是有意志、知觉,能主宰人世命运的人格神。董仲舒把道德属性赋予苍苍的天,使其神秘化、伦理化。他吸收阴阳五行思想,建立了一个以阴阳五行为基础的宇宙图式。他说:“天地之气,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春秋繁露·五行相生》),认为阴阳四时、五行都是由气分化产生的,天的雷、电、风、霹、雨、露、霜、雪的变化,都是阴阳二气相互作用的结果。他说:“天地之气,阴阳相半,和气周旋,朝夕不息”。“运动抑扬,更相动薄,则薰蒿歊蒸,而风、雨、云、雾、雷、电、雪、雹生焉”(《董子文集·雨雹对》)。董仲舒又把天体运行说成是一种道德意识和目的的体现。在《对策》中,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认为天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四季的变化体现了天以生育长养为事的仁德。董仲舒给天体加上了道德的属性,自然现象成为神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甚至日月星辰、雨露风霜也成了天的情感和意识的体现,说:“阳气暖而阴气寒;阳气予而阴气夺;阳气仁而阴气戾;阳气宽而阴气急;阳气爱而阴气恶;阳气生而阴气杀”(《春秋繁露·王道通》)。

天人感应说

董仲舒哲学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天人关系问题。在探讨这一问题时,他颠倒自然和精神的关系,构造了一个以天人感应为核心的唯心主义体系。天人感应说有两个要点:①神学的灾异谴告说。认为“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惕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对策》)。灾异谴告,被认为是天对君主的爱护和关心。②“天人同类”、“天人相副”说。认为“天有阴阳,人亦有阴阳,天地之阴气起,而人之阴气应之而起。人之阴气起,而天地之阴气亦宜应之而起,其道一也”(《春秋繁露·同类相召》)。上述两点往往交错或一道出现。天人感应说牵强附会,带有浓厚的神秘色彩,有碍人们正确地认识自然和社会。他宣扬这一学说,也包含着限制君权、维护封建地主阶级长远利益的目的。

人性论

在天人感应的基础上,董仲舒提出了他的人性理论。他认为人是宇宙的缩影,是天的副本。他说:“天地之精所以生物者,莫贵于人。”认为人是宇宙的中心,天按照自己的意志创造人,人的性情禀受于天。他比附说:“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他还指出,人与禽兽不同,具有先天的善质,但这种善质是潜在的,要经过教育才能转化为人道之善,说:“循三纲五纪,通人端之理,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董仲舒将性划分为“三品”,认为“圣人之性”是善性,“斗筲之性”是下愚者,都不可以名性。只有“中民之性”才可以名性。他认为被统治者的大多数属于“中民之性”,需要统治者加强道德教育。

伦理学说

董仲舒对先秦儒家伦理思想进行了理论概括和神学改造,形成了一套以“三纲”“五常”为核心,以天人感应和阴阳五行说为理论基础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伦理思想体系。他认为道德是“天意”、“天志”的表现,他说“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从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出发,董仲舒把人性看成是人“受命于天”的资质,并明确指出人性包括“性”与“情”两个方面。他认为,性表现于外则为仁,可以产生善;“情”表现于外则为贪,可以产生恶。因此,必须以“性”控制“情”,“损其欲以辍其情以应天”。人性虽然体现了天,可以产生善的品质,但这只是就其可能性而言,只有接受“圣人”的道德教育,然后才可以为善。所以必须以道德教化的“堤防”,阻止“奸邪并出”。董仲舒继承了先秦时期孔子、孟子的义利观,提出“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的主张,强调义重于利。在志与功的关系上,他强调志,主张“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认为动机(志)不善就可以惩罚,不必等到酿成事实。董仲舒所建立的伦理思想体系,反映了加强君权、巩固封建中央集权的客观需要,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的进步作用。但体现在他的伦理思想中的“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却是束缚中国人民的四条极大的精神绳索,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历史观和社会政治思想

董仲舒认为,历史是按照赤黑白三统不断循环的。每一新王受命,必须根据赤黑白三统,改正朔,易服色,这叫新王必改制,但是“大纲人伦,道理、政治、教化、习俗、文义尽如故”,封建社会的根本原则,是不能改变的。“王者有改制之名,无易道之实”。这种“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形而上学思想,以后成为封建社会纲常名教万古不灭的僵死教条,起了阻碍社会发展的作用。董仲舒生活的时代,土地兼并日趋严重,阶级矛盾日益剧烈。官僚、贵族、侯王凭借封建特权,对土地进行大规模的掠夺,种种违法逾制行为十分严重。针对这些情况,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汉书·食货志》)。他主张减轻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节约民力,保证农时,使土地和劳动力有比较稳定的结合,以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巩固大一统的封建国家,这些建议和主张在当时有进步意义。董仲舒把儒学神学化,为当时封建制度提供了主要的理论根据。因而被尊为群儒首,成为汉代和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理论家。董仲舒所处的时期,是地主阶级和封建制度上升的阶段。他的哲学思想适应了这一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社会的发展有积极意义;但随着封建地主阶级趋于保守,他的哲学 -神学理论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

法学思想

1.主张以“三纲”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为了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董仲舒提出了“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的说教。所谓“三纲”即《礼纬·含文嘉》所说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他认为“三纲”是按“天意”制定的,任何人都得遵守。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他以天尊地卑、阳尊阴卑论证君臣、父子、夫妇的主从关系。在“三纲”中,他特别强调君权,宣称君主是作为最高主宰的“天”的儿子,是“承天意”来管理社会和教化臣民的。因此,臣民必须尊君。“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心之所好,体必安之;君之所好,民必从之”。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君主个人恣意横行,他又声称“失道”之君必将受到“天”的谴责。此外,他还把“仁、义、礼、智、信”五种封建道德伦理规范,与五行相比附,认为“仁谊礼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脩饬也;五者脩饬,故受天之祐,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方外,延及群生也”。从此以后,以维护君权为核心的“三纲”,便成了封建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是董仲舒作为一种治国方针提出来的。他认为治理国家应当以儒家倡导的道德教化为主,以刑罚为辅,否则就有灭国的危险。他说,秦国就是由于抛弃道德教化,“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专用刑罚,从而造成“群盗并起”、“奸宄不息”的局面,最后亡了国。他力图证明“德主刑辅”说是符合“天意”的,认为“天”是宇宙间万物的最高主宰,是有意志的。“天”用阴阳、五行以及四时的变化,来表示它的意志。他认为,在阴阳之中,阳为主,阴为辅;阳表示德,阴表示刑。“天”使“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君主治理国家就应顺从“天意”,要“任德教而不任刑”。但是董仲舒又说,“任德不任刑”,不等于完全不要刑。因为按照“天”的安排,“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因此,德不得刑之助,也就不成其为政。所以说:“刑者德之辅”。刑罚作为辅助手段,主要是用来节制人欲,立君主之威,尤其是对于反抗封建统治的行为必须使用刑罚进行镇压。他曾说:“不顺如叛,则命司徒诛其率正(首领)”;“可生、可杀,而不可使为乱”。董仲舒说,五行是“天”的五种行为。木、火、土、金、水五行之中,“木主生而金主杀,火主暑而水主寒”,“土居中央为之天润,土者天之股肱也。其德茂美不可名以一时之事,故五行而四时者土兼之也。金、木、水、火虽各职,不因土,方不立”。“天”既然如此重视体现着德性的“土”,并把它安在中央的位置,君主治国亦应“法天”,以德为主。他还说:“春之为言犹偆偆也,秋之为言犹湫湫也,偆偆者喜乐之貌也,湫湫者忧悲之状也。是故春喜、夏乐、秋忧、冬悲,悲死而乐生,以夏养春,以冬丧秋。”从四时的次序,可以看出“天”主张“先爱而后严”、“大德而小刑”。人君治理国家应该“近天之所近,远天之所远;大天之所大,小天之所小”,实行德主刑辅的政策。

3.犯罪源于人性

董仲舒从人性上解释犯罪的根源问题。他说:“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人性中由于包含有“善质”、“善端”,经过教化即可达到“善”的标准。同时,人也具有“贪”性和好“利”的“恶质”,即促使人犯罪的根源。他说,民“固其所幹”,“皆趋利而不趋义”,因此常常“去理而走邪,以贼其身而祸身家”。但董仲舒并不完全否定求“利”,他说,“利者体之养也”,“体不得利不能安”,一定程度的“利”,对人是必需的。如果妨碍人民获得“安体”之利,也要引起人民犯罪。为此,董仲舒反对封建官吏和豪门贵族对人民过度的压榨和剥削。他说,富贵之家无限制地剥削人民,逼得人民无法生活,将使“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也”。又说:如果“好用憯酷之吏,赋馹亡度,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必然引起“群盗并起”。

4.提倡“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亦名“春秋折狱”或“经义折狱”,即以儒家的经典、特别是《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依据。董仲舒是最初提倡“春秋决狱”的儒者之一,所著《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早已失传,仅有数例散见于各书中。据所见到的决狱案例和董仲舒的其他著作,“春秋决狱”的含意主要是,以《春秋》经义为依据,断定是否犯罪。凡符合《春秋》精神的行为,即使违法,也不认为是犯罪;凡不符合或违背《春秋》精神的行为,即使不违法,或原无法律规定,也可定为犯罪;或者按法律规定本应处轻刑的,由于违背《春秋》精神,可处重刑。董仲舒特别强调要以《春秋》经义为标准,考察犯罪动机,即所谓“原心论罪”。他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对动机违背《春秋》精神,即使犯罪未遂也应论罪;尤其对首犯要处重刑;如果出于卫护《春秋》的动机,即使行为违法,构成犯罪,也可从轻论处。“春秋决狱”,是要求以儒家思想作为进行封建审判活动的指导,实际上使儒家经典法律化了。经董仲舒等人提倡后,“春秋决狱”在汉代极为风行,并对汉以后历代的封建审判活动有一定影响。

教育思想

教育方面,他总结了秦王朝灭亡的教训,继承和发展了儒家思想,为汉王朝的文化教育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班固说:“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董仲舒认为,“天”是主宰一切的有意志的神。帝王“受命于天”,故权力只宜独揽而不容分割。封建大一统是天地不变的原则。“天不变,道亦不变。”但他指出,政令的统一必须以思想学术的统一为前提。董仲舒一方面认定帝王“受命于天”,另一方面又借假天威,谏劝帝王治国理民要“承天意以从事”。“天道”表现为阴阳,阳主生,阴主杀,阳为主,阴为辅。因此,帝王按“天道”的法则来统治人民,就应当以德教为主,刑罚为辅。“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他又从“天人合一”的思想出发,认为人性也是由“天”决定的,提出“性三品”说,把人性分为三等:“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圣人之性”生来就超过善。“斗筲之性”生来无善质,后天又无成善的可能。“中民之性”是绝大多数人的“性”(故又称“万民之性”或“民性”)。董仲舒认为:“民性”生来有善质而又未能善。因为“民性”先天含有阴阳两气:阴表现为“贪”,“贪”是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情欲,其势“如水之走下”,是产生一切罪恶的根源;阳表现为“仁”,“仁”是一种善质,但它还不是道德观念,只是后天成善的根据。因此,董仲舒认为,“民性”在后天有或成善,或成恶两种可能性。要使“民性”成善,就必须节制其情欲,而情欲的节制,则全赖于帝王对他们进行教化。通过教化,使人民“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所谓“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又是“天意”决定的。“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五纪”,即仁、义、礼、智、信五种道德规范。他重视仁和义,尤其强调义的重要性。他说“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也就是说“爱人”必先“正我”。他把“利”看作是“义”的大敌。“人之性,莫不善义,然而不能为义者,利败之也”。因此,要“正我”“为义”,就要不为利欲所驱,做到“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如果人人都明白这个道理,就能各安于自己所处的地位,不相互争利,国家也就可以安定。

董仲舒还认为,吏为“民之师帅”,教化的统治术能否推行,关键在各级官吏。他要求选用“德教之官”,而不可“独任执法之吏”,他更反对当时“任子”和“訾选”的入仕制度。他认为选用官吏应以“量材而授官,录德而定位”为原则。只有贤能的官吏才能担当起教化人民的职责。于是他又提出了察举和兴办太学这两项政策建议。他向汉武帝建议,规定诸列侯和郡守每年在他们管辖的地区内,贡举贤士二人,以供朝廷考察录用。贡举贤能者赏,贡举不肖者罚。这样,诸列侯和郡守就会尽心访求贤才,天下的贤才也就能为朝廷所用。他认为,朝廷求得贤才最根本、最可靠的办法,是兴办太学,通过教育培养贤士。他对汉武帝说,平日不培养士,而想求得贤士,就像玉不经过雕琢而要求玉有文彩一样;培养贤士没有比办太学更为重要的了。太学设在国都,在朝廷的直接管辖之下,聘请高明的教师培养天下的士人,经常地考问他们,以发展他们的才能,这样,英俊的人才就可以得到了。正由于太学培养出来的人才,受过系统的儒家经典的教育,选派他们担任各级官吏,便可以按照儒家的一套统治术去教化万民。所以董仲舒认为,太学是培养人才的场所,也是推行教化统治术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太学者,贤士之所关也,教化之本原也”。董仲舒由教化提出改革吏治,由改革吏治建议兴办太学,培养既忠君又善于治民的官吏,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加强封建中央集权制。他把春秋战国以来所形成的私家养士的风气,发展成由封建国家统一的养士制度,对中国古代教育是有贡献的。此后,太学就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学府之一。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