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中国古代官职,掌监察百官、巡视郡县、纠正刑狱、肃整朝仪等事。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始设。唐御史台分为三院,监察御史属察院,品秩正八品下。宋元因之。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掌弹劾建言,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其下设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分属各道,初为正九品,洪武十七年(1384年)提升为正七品,多以新科进士为之。清朝沿制,乾隆十七年(1752年)升从五品。明清监察御史因所受差遣之不同,又有诸多不同名目,如巡视农务即为巡农御史、巡视漕运即为巡漕御史、巡视盐政即为巡盐御史、巡视茶法即为巡茶御史、巡视屯田即为巡田御史、巡视边防即为巡关御史。各道均有御史七至十一人,十三道共一百一十人,合称十三道监察御史。
唐朝
唐朝御史台分为三院,其中监察御史属察院,设十五人,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唐六典),为正八品下,品秩虽低但权限广。
明朝
明朝设立十三道监察御史,共有一百一十人,为正七品。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有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有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有八人,云南有十一人,另有京畿道监察御史负责刷卷。
十三道监察御史
十三道监察御史,主管察纠内外百官,或者可以明章面奏弹劾,或者可以密奏弹劾。在内两京清查监狱诉讼案件的审理有无拖延冤枉;巡视京都军营;监督乡试、会试以及武举考试;巡视光禄寺;巡视仓库;巡视内库、皇城、五城等。
除十三道各自负责的行政区内事宜,各道亦协管两京、直隶(北直隶、南直隶)衙门,其中都察院衙门分属河南道,独专诸内外考察事宜。
巡按御史
明成祖永乐年间,派遣监察御史至各地巡视政情,称“巡按御史”,简称巡按,职权似汉朝之刺史。巡按两字,指“巡”行各地,“按”考视察。
《新唐书》百官志:“监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
巡按雅称为“代天巡狩”,巡按御史只是四品以下的钦差官员种类之一,并不是后世所称的“钦差大臣”,即所谓“钦使”。
在外巡按的御史,北直隶两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理军队、提督学校,两京各有一人;万历末年,南京增设一人。巡视盐政,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巡按御史是“代天子巡狩”,按察藩王大臣、府州县官等各方面考察,特有举报弹劾权力,大事上奏皇帝裁定,小事须立即裁决。巡行所至地区,必须先审查案件罪犯,调查诉讼案卷,有事实出入,必须依理辨明。各祭祀坛场,审查其墙壁房屋祭祀礼仪。体恤孤苦老人,巡视仓库,清查钱粮,勉励学校,表彰善者,清除豪强败类,以此匡正风俗、振扬纲纪。凡事政事得失、军民利弊,都要直言。有重大政事,须在朝廷会报。都察院总理宪章纲纪,只要有所见闻,必须纠正巡察。各御史纠察弹劾的事,必须写清年月与证据,不得以空话诋毁,挑剔细节。出外巡按后覆命,都御史必须复查称职与否后上奏。凡是御史犯罪,罪加三等,有赃物者,从重论处。
清朝
清朝监察御史基本沿袭明制,另加设江南道、京畿道监察御史。在清朝,此官职配置于朝廷或地方,品秩为从五品,到清末又分江南道为江苏、安徽两道,湖广道为湖北、湖南两道;增设辽沈道、甘肃道、新疆道。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