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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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英语]]:China'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owns),是由[[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现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评定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通常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一起公布。
  

2021年5月6日 (四) 02:10的版本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一批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英语:China'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owns),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现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评定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通常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一起公布。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至今已经公布五批名单,数量达到350个,其中名镇181个,名村169个,分布范围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这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反映了中国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聚落形成和历史演变过程,展示着优秀传统建筑风貌和优秀建筑艺术,是建造技艺和民族风情的真实载体。

  中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先人留下了众多的历史小城镇、村落,它们是区域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建筑艺术的物化档案,记录了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脉络,是宝贵的遗产。但是在近年来中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少历史文化村镇在进行经济发展和大规模建设过程中,忽略了对历史建筑、空间结构布局和文化脉络的科学保护,不同程度地对历史文化村镇的传统风貌造成破坏,有的造成了建设性破坏,有的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为避免这种不良现象的继续蔓延,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次将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于2003年10月公布了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国务院2008年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村镇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从20世纪以来就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关注和保护研究,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先后出台了《关于保护历史小城镇的决议》和《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等一系列有关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文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陆续将34处村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经过近30年各地学者卓有成效的研究,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规划学建筑学地理学历史学等多学科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分省区列表

  注:地名后面括号里的数字表示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的批次

批次

第一批

第一批,2003年10月8日公布,共10个:

  1. 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
  2. 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
  3. 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
  4.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
  5. 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
  6. 浙江省桐乡市乌镇
  7. 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
  8. 重庆市合川县涞滩镇
  9. 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
  10. 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

第二批

第二批,2005年9月16日公布,共34个:

  1. 河北省蔚县暖泉镇
  2. 山西省临县碛口镇
  3.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
  4.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5.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6. 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
  7. 江苏省姜堰市溱潼镇
  8. 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
  9.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
  10. 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

  11.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
  12. 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
  13. 福建省邵武市和平镇
  14. 江西省浮梁县瑶里镇
  15. 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镇
  16. 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
  17. 湖北省监利县周老嘴镇
  18. 湖北省红安县七里坪镇
  19. 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
  2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

  21. 广东省吴川市吴阳镇
  22. 广西灵川县大圩镇
  23. 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
  24. 重庆市江津市中山镇
  25.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
  26. 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
  27. 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
  28. 四川省阆中市老观镇
  29.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
  3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

  31. 贵州省习水县土城镇
  32. 云南省禄丰县黑井镇
  33. 甘肃省宕昌县哈达铺镇
  34. 新疆鄯善县鲁克沁镇

第三批

第三批,2007年5月31日公布,共41个:

  1. 河北省永年县广府镇
  2. 山西省襄汾县汾城镇
  3. 山西省平定县娘子关镇
  4. 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
  5.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
  6. 江苏省高淳县淳溪镇
  7. 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
  8. 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
  9.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
  10. 浙江省宁海县前童镇

  11. 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
  12. 浙江省江山市廿八都镇
  13. 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
  14.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
  15. 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区上清镇
  16. 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
  17. 湖北省洪湖市瞿家湾镇
  18. 湖北省监利县程集镇
  19. 湖北省郧西县上津镇
  20. 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

  21. 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
  22. 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
  23.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黄姚镇
  24.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兴坪镇
  25. 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
  26. 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
  27. 重庆市江津市塘河镇
  28. 重庆市綦江县东溪镇
  29. 四川省双流县黄龙溪镇
  3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

  31. 四川省合江县尧坝镇
  32. 四川省古蔺县太平镇
  33. 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
  34. 贵州省雷山县西江镇
  35. 云南省剑川县沙溪镇
  36. 云南省腾冲县和顺镇
  37.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昌珠镇
  38. 甘肃省榆中县青城镇
  39. 甘肃省永登县连城镇
  40. 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

  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惠远镇

第四批

第四批,2008年10月14日公布,共58个:

  1. 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
  2.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
  3.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
  4. 河北省井陉县天长镇
  5. 山西省泽州县大阳镇
  6.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王爷府镇
  7.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多伦淖尔镇
  8. 辽宁省海城市牛庄镇
  9.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
  10.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

  11.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镇
  12. 上海市南汇区新场镇
  13.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
  14. 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
  15. 江苏省江都市邵伯镇
  16. 江苏省海门市余东镇
  17. 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
  18. 浙江省仙居县皤滩镇
  19. 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
  20. 浙江省富阳市龙门镇

  21. 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
  22. 安徽省歙县许村镇
  23. 安徽省休宁县万安镇
  24.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
  25. 福建省永泰县嵩口镇
  26. 江西省横峰县葛源镇
  27. 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
  28. 河南省开封县朱仙镇
  29.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
  30. 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

  31. 湖北省咸宁市汀泗桥镇
  32. 湖北省阳新县龙港镇
  33. 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
  34. 湖南省望城县靖港镇
  35. 湖南省永顺县芙蓉镇
  36. 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
  37.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
  38. 广东省普宁市洪阳镇
  39. 海南省儋州市中和镇
  40. 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

  41.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
  42. 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
  43. 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
  44. 重庆市铜梁县安居镇
  45. 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
  46.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恩阳镇
  47.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
  48. 四川省大邑县新场镇
  49. 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昭化镇
  50. 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

  51. 四川省资中县罗泉镇
  52.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
  53. 贵州省平坝县天龙镇
  54. 云南省孟连县娜允镇
  55.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萨迦镇
  56.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
  57. 甘肃省秦安县陇城镇
  58. 甘肃省临潭县新城镇

第五批

第五批,2010年7月22日公布,共38个:

  1. 河北省涉县固新镇
  2. 河北省武安市冶陶镇
  3. 山西省天镇县新平堡镇
  4. 山西省阳城县润城镇
  5.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
  6.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
  7.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
  8. 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
  9.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
  1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荡口镇

  11. 江苏省兴化市沙沟镇
  12. 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
  13. 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
  14.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
  15. 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
  16.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
  17. 福建省平和县九峰镇
  18. 福建省武夷山市五夫镇
  19. 福建省顺昌县元坑镇
  20.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

  21. 河南省郏县冢头镇
  22. 湖北省潜江市熊口镇
  23. 湖南省绥宁县寨市镇
  24. 湖南省泸溪县浦市镇
  25. 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26. 广东省大埔县百侯镇
  27. 重庆市荣昌县路孔镇
  28. 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
  29. 重庆市巫溪县宁厂镇
  30. 四川省屏山县龙华镇

  31. 四川省富顺县赵化镇
  32. 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
  33. 云南省宾川县州城镇
  34. 云南省洱源县凤羽镇
  35. 云南省蒙自县新安所镇
  36. 陕西省宁强县青木川镇
  37. 陕西省柞水县凤凰镇
  38. 甘肃省榆中县金崖镇

第六批

第六批,2014年2月19日公布,共71个:

  1. 河北省武安市伯延镇
  2. 河北省蔚县代王城镇
  3. 山西省泽州县周村镇
  4.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隆盛庄镇
  5.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库伦镇
  6. 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
  7. 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
  8. 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
  9.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
  1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

  11.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
  12. 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
  13.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
  14.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
  15. 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
  16. 江苏省如东县栟茶镇
  17. 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
  18. 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
  19. 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
  20. 浙江省松阳县西屏镇

  21. 浙江省岱山县东沙镇
  22. 安徽省泾县桃花潭镇
  23.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镇
  24.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
  25. 福建省永定县湖坑镇
  26. 福建省武平县中山镇
  27. 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
  28. 福建省古田县杉洋镇
  29. 福建省屏南县双溪镇
  30. 福建省宁化县石壁镇

  31.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
  32. 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
  33. 江西省广昌县驿前镇
  34. 江西省金溪县浒湾镇
  35. 江西省吉安县永和镇
  36. 江西省铅山县石塘镇
  37. 山东省微山县南阳镇
  38. 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镇
  39. 河南省滑县道口镇
  40. 河南省光山县白雀园镇

  41. 湖北省钟祥市石牌镇
  42. 湖北省随县安居镇
  43. 湖北省麻城市歧亭镇
  44. 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
  45. 湖南省花垣县边城镇
  46.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
  4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
  48. 广东省梅县松口镇
  49. 广东省大埔县茶阳镇
  50. 广东省大埔县三河镇

  5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界首镇
  52.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
  5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
  54.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中渡镇
  55. 重庆市开县温泉镇
  56. 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
  57.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
  58.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
  59. 四川省平昌县白衣镇
  60. 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61. 四川省金堂县五凤镇
  62. 四川省宜宾县横江镇
  63. 四川省隆昌县云顶镇
  64. 贵州省赤水市大同镇
  65.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
  66. 陕西省神木县高家堡镇
  67. 陕西省旬阳县蜀河镇
  68. 陕西省石泉县熨斗镇
  69. 陕西省澄城县尧头镇
  70.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街子镇

  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可可托海镇

第七批

第七批,2014年2月19日公布,共71个: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

评选目的

  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村镇的基础上,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评选的基本条件与评价标准

  (一)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推动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具有全国或地区范围的影响;或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成为闻名遐迩的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建设过重大工程,并对保障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过显著效益且延续至今;在革命历史上发生过重大事件,或曾为革命政权机关驻地而闻名于世;历史上发生过抗击外来侵略或经历过改变战局的重大战役、以及曾为著名战役军事指挥机关驻地;能体现我国传统的选址和规划布局经典理论,或反映经典营造法式和精湛的建造技艺;或能集中反映某一地区特色和风情,民族特色传统建造技术。

  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

  (二)原状保存程度

  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现状具有一定规模

  凡符合上述(一)、(二)项条件,镇的总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村的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2500平方米以上。

  (四)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村镇总体规划;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评选办法

  (一)申报及评选程序

  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将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从中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通过实地考察后,对认定的镇(村)提出评议意见,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审定。

  (二)上报材料要求

  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略)。

  2、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3、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4、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5、能反映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集、VCD或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等。

  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镇(村)古建筑群历史风貌照片(不少于10张,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

称号的公布与撤消

  (一)称号的公布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与公布工作,以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以部际联席会议形式对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意见进行审定后,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的名义进行公布。

  (二)称号的撤消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获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的村镇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经取得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的镇(村)进行检查。对于已经不具备条件者,将取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一、价值特色

  (最高限分:70)

  1、镇或村庄建成区文物等级与数量

  (1)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最高限分:5):1处1分,每增加1处增加1分。

  (2)文物保护单位最高等级(最高限分:5):县市级1分;省级3分;国家级和世界文化遗产5分。

  2、镇或村庄建成区历史建筑数量

  (3)市县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数量(最高限分:6):10处1分,每增加5处增加1分。

  3、重要职能特色

  (4)反映重要职能与特色的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最高限分:3):重要职能特色指历史上曾作为区域政治中心、军事要地、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地;或少数民族宗教圣地;传统生产、工程设施建设地;集中反映地区建筑文化和传统风貌;或是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生活居住地。

  一级3分;二级2分;三级1分。

  一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

  二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级:因年代久远,历史建筑(群)及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

  3、镇或村庄建成区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规模

  (5)现存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的建筑面积(最高限分:5):

  名镇:5000m2为1分,每增加2500m2增加1分。

  名村:2500m2为1分,每增加1000m2增加1分。

  5、历史环境要素

  (6)保存有体现村镇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数量(最高限分:5):2处1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注:拥有50%保存完好的城墙为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以保存城墙的长度为基准衡量,出现明显断裂坍塌的分值减半。

  6、历史街巷、(河道)规模

  (7)保存有形态完整的、传统风貌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数量(最高限分:6):2条1分,每增加1条增加1分。

  注:历史街巷或河道的走向、宽度均应保持原貌,且长度不应低于50米,3条及以上需有相交街巷,否则分值减半。

  (8)保存有形态完整、传统风貌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总长度(最高限分:3):200米1分,每增加200米增加1分。

  注:两侧或一侧有建筑的街巷(河道),历史建筑比例应为60%以上;对所有历史街巷(包括两侧均无建筑的街巷、河道),其路面(河岸)保持传统材料及铺砌方式的比例均应为75%以上。

  7、核心保护区(风貌完整性、历史真实性、空间格局特色功能)

  (9)聚落与自然环境完整度(最高限分:2):聚落自然环境完整优美2分,聚落自然环境一般1分。

  (10)空间格局及功能特色(最高限分:3):聚落空间格局保持较为完整,传统功能尚在为1分;聚落空间格局保持十分完整或仍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消防、给排水、防盗、防御等)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2分;聚落空间格局既保持十分完整并且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3分。

  (11)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规模(最高限分:5):核心保护区内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至少占50%以上,其中:

  名镇5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名村2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12)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区全部用地面积比例(最高限分:5):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13)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数量(最高限分:6):5处1分,每增加5处增加1分。

  8、核心保护区生活延续性

  (14)核心保护区中原住居民比例(最高限分:5):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注:每公顷用地面积常住人口不得小于50人,否则分值减半。

  9、非物质文化遗产

  (15)拥有传统节日、传统手工艺和特色传统风俗类型,以及源于本地,并广为流传的诗词、传说、戏曲、歌赋的数量(最高限分:3):2个1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16)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最高限分:3):省级1分,国家级3分。

二、保护措施

  (最高限分:30)

  10、保护规划

  (17)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最高限分:8):已编制完成保护规划3分;规划已经批准、并按其实施的8分。没有按保护规划实施,造成新的破坏的此项不得分。

  11、保护修复措施

  (18)对历史建筑、环境要素登记建档并挂牌保护的比例(最高限分:10):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2分。

  其中,未在挂牌上标注简要信息的分值要减半(简要信息包括历史建筑、环境要素的名称位置、面积高度、形式风格、营造年代、建筑材料、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保护责任者等情况)

  (19)建立保护规划及修复建设公示栏情况(最高限分:2):建立保护规划公示栏1分;建立保护规划、修复、建设公示栏的2分。

  (20)对居民和游客建立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数量(最高限分:2):2处1分,4处及以上2分,未设置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标志的分值减半。

  12、保障机制

  (21)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最高限分:2):办法已制定1分;正式颁布为2分。

  (22)保护机构及人员(最高限分:3):有保护管理人员1分;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2分;已成立政府牵头多部门组成的保护协调机构3分。

  (23)每年用于保护维修资金占全年村镇建设资金(最高限分:3):10%含10%为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注:资金使用范围内限于镇、村建成区范围内)。

  说明:

  1、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2、体现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是指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100年以上古树等

  3、现存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包括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参考条目